员工激励制度的法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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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激励制度的法律安排11
第二章 员工激励制度的法律安排
每年年终的时候,在报纸上最受瞩目的消息莫过於今年某某
公司的员工究竟可以拿到几张股票,即使在九十年台股大跌整体
经济不景气的状况下,仍旧有诸如联发科技,建兴电子等公司的
员工,因为员工分红配股惊人,员工均因此而拥有上百万甚至上
千万的身价,令人不胜豔羡.
除了年终这样的敏感时刻外,园区人士更是时时刻刻都被股
票牵动神经.进公司或组公司的时候要问技术股怎麼分配怎麼
拿,在职期间则密切关注员工选择权或分红配股的比例与时点,
离职的原因许多也是因为原先公司的配股制度不尽如人意或是
有其他公司开出更优渥的条件,不如另行择枝高栖,当然,选择
的离职时点,还是在股票上已经扎扎实实地盖上自己的名字後,
才能甘心挥手道别.
科技人才会这样关心公司的配股制度,的确也是人之常情,
因为在高科技业界,基本薪资或不知等到何时才会领到的退休
金,都不是科技人才之所以安身立命而且得以收入傲人的基础,
股票,才是科技人才价值命脉之所系.而推行员工认股制度,也
是高科技业界在面临管理危机与人才流失之困境中,所开发出最
具成效而且也是不得不然之激励员工与掌握人才的利器.
更有甚者,这波员工分红入股或推动员工认股或员工持股信
托方案的风潮,也已经吹到传统产业.举凡台塑或统一企业集
团,为避免人才持续流失或是优秀员工遭到同业挖角,也都纷纷
采行或规划员工认股制度,企图增强员工的向心力,更重要的是
趁机吸引新血轮的加入.钢铁业界的中钢公司以及纺织业的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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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也开始在公司内部推动员工持股信托方案,由员工每月固
定自薪资提拨一定资金,再配合公司所提供之奖励补助金,以供
员工购买公司的股票.
从上面的这些例子,我们不难发现,不论是高科技产业或是
传统产业的企业经理人,都已经体认到推动良好的员工认股或入
股制度,让员工有机会享受到自己创造出来的价值与财富,并同
时兼具「资方」与「劳方」的角色,这样才能够在这个知识经济
体系下,维持住企业内的知识工作者对公司的凝聚力,激发员工
发挥最佳的创造力与生产力,更可避免因员工之流动与跳槽所衍
生的连串洩密危机,重新训练接手人员与新进员工的人事成本,
公司对外的信誉损失,还有增加同业竞争力的风险.
台湾在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人力资源一直是企业获利与进步
的核心,在知识经济与智慧财产权挂帅的时代,支撑企业运作的
重要要素,早已由土地,厂房等硬体资源,转化为员工知识产能
的投入,因此技术团队对公司的价值往往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力.为配合此一趋势,我国公司法於民国九十年十月修正时,特
别新增技术出资与员工认股权制度等规定,以方便我国企业灵活
有效地结合技术出资,或采取激励员工的措施以提高生产力.因
此,笔者接下来即就技术出资与员工认股权制度此一议题,综合
税法,证券交易法等相关规定作一简单的介绍与分析.
壹,公司法修正前的技术股及员工认股制度
在民国九十年公司法修正前,以公司所需之技术作为出资或
让员工持股的手段,公司法明文定义或规定的部分相当有限.也
因此,公司法修正前,国内技术出资以及员工认股的法源,常常
必须求诸公司法以外的其他法规,譬如证券交易法,科学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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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设置管理条例等,或者是在业界实务上另行以契约的方式,主
要是由大股东或投资人提供股票,来因应公司在技术出资或是让
员工持股方面的安排.我们以下就对公司法修正前,技术出资以
及员工认股制度之重要法源作一些说明.
一,公司法
(一)技术出资
依旧公司法之规定,只有在下列二种情形,得为现金以外的
出资:
1.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得以公司事业所需之财产抵缴
股款(公司法第一三一条第三项).
2. 公司不公开发行新股,由原有股东认购或由特定人协议
认购时,可以公司事业所需之财产为出资(公司法第二七
二条).
换言之,依旧公司法之规定,只有在上开两种情形下,属於
公司经营所需的技术,专利或其他智慧财产权,才可能以技术作
价的方式为出资.
(二)员工持股
旧公司法关於让员工持有公司之股份,规定如下:
1. 公司於现金增资时,提拨一定比例供员工认购新股(公
司法第二六七条).
2. 以发给新股的方式分配员工红利(公司法第二三五条第
二项,第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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