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期台中县国民中学以上学校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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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期台中县国民中学以上学校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书...学年度 学期台中县国民中学以上学校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书(请加盖学校关防,否则无效)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分证字号
出生年月日
就读学校
(请填全衔)
科(系)别
□国中组
□高中职组(含专科一,二,三)年级
□大专组(含专科四,五年级)
国中组成绩
大专组,高(中)职组成绩
学习评量成绩(或一般学科成绩)
生活评量成绩(或德育成绩)
学业成绩<br>操性成绩
体育成绩
科目(领域)
科目
平均
成
绩
成绩
应检附之证件请学校初审无误者并请打ˇ
□户籍誊本或户口名单簿影本.
□低收入户证明:以申请人或其父母设籍并居住本县所在地之乡镇市公所开立低收入户证明.
□前学期成绩证明:就读学校统一开立之前学期成绩证明,国中新生第一学期以前所就读国民小学开立之六年级最后一学期成绩证明.
□在学证明:学生证正反面影本.
未领受其他政府奖学金
(请就读学校承办单位主管核章证明)
核章
学校地址:
学校承办单位电话(含分机):
学生签名或盖章:
学校初审结果:□符合且证件齐全
□不符合(含证件不齐全)
教育局覆核结果:□符合
□不符合(原因: )
校长: 业务主管: 承办人:
修正「台中县国民中学以上学校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办法」
第一条 台中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奖励学行优良家庭经济困顿之学生,鼓励其向学情绪,特订定本办法.
本办法领受范围以申请人(学生)及家长设籍并居住本县六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为本府列册有案低收入户并就读於公私立国民中学以
上学校者.
第三条 本奖学金每学期发给一次,各组成绩之标准,奖助金额及名额如下:
一,国民中学组:须就读本县公立国民中学,学习评量(尚未采九年一贯成绩评量计分者,为前一学期一般学科成绩)及生活评量
成绩(尚未采九年一贯成绩评量计分者,为前一学期德育成绩)皆达七十分以上(以原始分数计换算为乙等以上),,每名发给
新台币八百元,录取三百名.
二,高中(职)组:学业成绩(无不及格成绩科目)及操行成绩皆达八十分以上(甲等以八十分计),体育成绩七十五分以上,每名发给新
台币二千元,录取五十名.(五年制专科学校之一,二,三年级并入高中(职)计).
三,大专组:学业成绩(无不及格成绩科目)及操行成绩皆达八十分以上(甲等以八十分计),体育成绩七十五分以上,每名发给新台
币三千元,录取四十名.(五年制专科学校之四,五年级以大专院校计).
前项各级学校除国中一年级新生以国小六年成绩申请外,其余各级学校新生在申请当时就读学校入学第二学期起,始可申请.各
组申请人数超过录取名额限制时,依各校申请学生之学业总平均成绩高低录取,其次为操行成绩,体育成绩,如同分人数超过录取名
额限制时,同时录取,不足之奖学金经费由本府教育局相关预算匀支.
第四条 具申请资格之各级学生,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格式一):由就读学校初审资格无误后,并同申请资料文件寄送本府指定承办学校汇办,并造具申请学生名册一份.
二,低收入户证明:申请人或其父母设籍并居住本县所在地之乡(镇,市)公所开立之低收入户证明.
三,前学期成绩:就读学校统一开立之前学期成绩证明,国中新生第一学期以前所就读国民小学开立之六年级最后一学期成绩证明.
四,在学证明:学生证正反面影印本或学校开立之在学证明.
五,未请领任何其他政府奖学金证明:由就读学校承办单位主管在申请书证明核章.
第五条 本奖学金受理时间依本府公告之起始日至截止日,逾期不予受理,无论录取与否,申请文件皆不退还申请人或就读学校.
申请本奖学金者,经本府复审其资格无误,并经县长批准后,函知获奖助学生就读学校开立获奖助学生之印领清册及学校收据,据
以拨款并由学校转发.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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