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专业人员工作手册
文件类型:DOC/Microsoft Word 文件大小:82810字节
内容摘要:
家庭暴力防治专业人员工作手册
校园处理儿童少年遭受虐待/目睹婚姻暴力实务工作手册--部长序
如本手册编者所言,在许多人心里,孩子都应该是父母亲的心头肉,手中宝,也是国家最宝贵的资产.不幸的是,社会上却有许多孩子,正遭到凌虐折磨的苦难,而更令人惊讶的是,伤害这些孩子的人,可能是他们的父母亲或其他有照护职责的成人.而孩子遭受此种不幸事件,其内心所受的创伤,往往会在成长过程中显现出比较多外在的行为问题,包括:不服从,容易发脾气,攻击同伴或是其他人,人际关系不佳,情绪困扰,以及拙劣的社交技巧等.遭受身体虐待的儿童少年也经常表现出较差的同情心,比较容易有物质滥用与偏差行为的倾向,而在学业上的表现往往是比较不理想的.这些受创伤的孩子,待在学校的时间相当长,学校之教职,辅导专业人员如能在教学过程中,及早辨识,加强通报,提供关怀辅导措施,并引进或转介相关 专业资源进行治疗,当可协助受虐或目睹婚姻暴力之儿童及青少年跳脱其不利成长之环境,还复其开创亮丽人生前程之机会.
本部配合内政部执行「家庭暴力防治政策及实施方案」,编印本手册,发送学校透过相关会议之宣导及讨论,提醒教职人员能敏感於儿童及少年之意外事故或身体上之伤害与疾病是否导因於父母或照顾者之虐待及伤害,能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善尽通报责任,并藉以提供相关专业辨识之知能,让学校教职员在协助受虐儿童少年时,对问题能有充分的了解并能获得足够的资讯,除提供儿童保护专业服务机构之判断外,并应於学校之课程及活动中,加强教导学生对於自我保护及提供求救之相关讯息,学校内如遇家暴相关之个案纠纷时,亦应运用教训辅三合一之辅导机制,整合相关资源,启动危机处理机制,协助处理学生之安置或保障其安全事宜,期以达到维护儿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与健全人格发展之目标.
本手册能如期付梓,首先要感谢警察大学叶毓兰教授所带领的编辑小组,在很短的时间内,搜集详尽之资料,呕心沥血编辑完成.期待学校师生能将本手册在校园中广为宣导与讨论,并将之作为相关研习之教材,并且依法善尽教职人员之通报责任,共同维护儿童及少年之权益,这正是教育部编印此手册的初衷.
部长 2004年4月
校园处理儿童少年遭受虐待/目睹父母婚姻暴力实务工作手册
壹,前言:本手册编制之目的与重要性
在许多人心里,孩子都应该是父母亲的心头肉,手中宝,也是国家最宝贵的资产.不幸的是,社会上却有许多孩子,正遭到凌虐折磨的苦难,而更令人惊讶的是:伤害这些孩子的人,可能是他们的父母亲或其他有照护职责的成人.没有亲眼目睹其凄惨处境的人,无法相信无辜的孩子会遭受此种不幸事件,更难体会受虐儿童少年内心所受的创伤.近几年来,由於媒体的蓬勃发展与激烈竞争,许多虐待儿童的新闻事件逐一被揭露,国人渐渐意识到隐藏在家门之后的暴力,正逐渐侵害到我们的下一代.学者专家的研究也发现,在家庭的互动关系中,家庭成员的冲突会增加儿童少年犯罪行为的风险;生长在家庭成员间有严重冲突环境中的儿童少年,尤其是在有婚姻暴力的家庭中,将会比那些家庭成员没有严重冲突的儿童少年,未来更容易产生行为问题.儿童少年的父母或是主要照顾者如果较具攻击性,而且他目睹婚姻暴力或是本身即是儿童少年虐待案件的被害人,将会让他们长大成人后(有时甚至是从青少年时期就开始)变得较具攻击性并有暴力行为.由於家庭是人类可塑性最大时期的主要生活环境,自幼在家中的种种经验,对个体日后人格与个性型塑有决定性的影响.为父母所虐待的小孩,在身心上所遭受的打击与伤害,将使其日后容易成为偏差或犯罪少年.因此,儿童少年遭受虐待与疏忽是社会最应该加以防患的犯罪类型之一,它不但会剥夺受虐者的尊严,也严重影响到他们的生,心理发展.如何预防儿童少年遭受虐待事件的发生,则是任何国家与社会所必须担负起的职责.
由於遭受虐待或是目睹父母亲的婚姻暴力行为,对於受虐者的残害非常深远,因此此种行为经常被称为是一种「灵魂的谋杀」(soul murder)行为.诚如1945年诺贝尔文学奖得主智利诗人Gabriela Mistral所言:
「世上有许多事可以等待,但孩子是不能等的,他的骨在长,他的血在生,他的意识在形成,我们对他的一切不能答以『明天』,他的名字是『今天』.」
很少有事情会比帮助儿童少年更加有益处,也很少有人会比遭受虐待和疏忽的儿童少年,更加需要接受立即的帮助与保护.儿童少年的问题不应只是个别儿童少年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所应该共同面对与处理的问题.一个社会如果容忍此种行为的发生,将会侵蚀到这个社会未来发展与长治久安的基础.
虽然儿童少年遭受虐待与疏忽的现象自古就已经存在,但一直到一九六二年的「受虐儿童症候群」(battered-child syndrome)一词出现后,才逐渐被许多国家认定为这是一个政府需要防治的社会问题,自此才订定了许多的防治措施.但另一方面,由於许多儿童少年虐待的类型(如性虐待事件)相当敏感,被害人可能年龄太小无力求助或不知自己被害,甚至当被害人报告这些事件时,内心可能会害怕遭受报复,以及害怕家人遭受法律制裁,烙印,和羞耻的后遗症,因而导致儿童少年虐待事件的犯罪黑数相当高,进而阻碍了有效防治与处遇策略的拟订.为了让社会公权力得以顺利进入家庭,适时拯救受虐儿童少年,政府乃必须采取一些配套措施.而最常被采用的措施则是责任通报制(mandatory reporting law)的实施,希望透过一些专业人员的通报(包括: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保育人员,警察,司法人员等),让这一隐藏在家门内的犯罪行为可以被揭露出来.由於学校教职员和儿童少年的接触机会相当多,具有通报可疑的儿童少年受虐个案的义务,因此必须要具备辨识儿童少年的意外事故或是身体上的伤害与疾病,是导因於其父母或是照护者的虐待行为之能力.然而由於儿童少年身上的伤痕或疾病是否是由於遭受虐待所导致的后果,往往即使是专业的小儿科医师也很难清楚区辨.为提升学校教职员对於疑似受虐个案的辨识能力,有必要对以下议题有所了解:
一,儿童少年遭受虐待,以及目睹父母亲或是主要照顾者婚姻暴力行为的内容与辨识指标为何
二,儿童少年遭受虐待责任通报制的内容与相关规定为何
三,学校老师与相关人员若未通报受虐个案将需负担何种责任
四,有哪些政府与民间团体可以对受虐儿童少年提供协助
五,在受理通报个案后,相关权责机关将会作何种处理
六,学校老师与相关人员在辨识与通报疑似儿童少年受虐个案上,扮演何种角色
以下,本手册将针对前述六个议题逐一解答,以期能够提供学校教职员在协助受虐儿童少年时,对问题有充份的了解并能获得足够的资讯,以供儿保专业服务机构之判断.
贰,儿童少年受虐及目睹婚姻暴力行为
要清楚说明儿童少年遭受虐待的定义,类型及其判定标准并不容易,主要是因为截至目前为止,虽然已经有许多学者针对儿童少年时期曾经遭受虐待经验对於被害人的影响进行研究,但是直到最近才有学者开始对於自变项—「儿童少年遭受虐待」进行研究.当研究者渐渐对儿童少年遭受不同虐待类型对於被害人的效应之比较研究,越来越感兴趣时,对於「儿童少年遭受虐待」这个变项清楚的定义,并且操作化分类程序就变得相当重要.可惜在儿童少年受虐研究上,虽然分类一直是重要的课题,但是大多数早期典型的研究方式,是选取曾经遭受过性虐待这个特殊被害类型的受虐者,与没有受虐经验的控制组进行比较;或是选取不同类型的受虐儿童少年,与没有受虐经验的控制组相比较.至於早期研究所存在的问题,则是他们并不是进行不同类型虐待效应的比较,而是个别或是整合起来研究.虽然目前有许多研究者开始尝试强迫区分不同虐待类型的特有效应,但是也有许多研究者在对受虐进行分类时遭遇困难.最简单的分类方法,通常是根据儿童少年的受虐类型,将他们区分成不同的群体.然而这种方式所面临的问题则是,儿童少年受虐的经验往往不会仅局限於一种虐待类型,大多数的受虐儿童少年会经历一种以上的受虐类型.
除了对於不同虐待类型的定义问题之外,近年来另一个受到人们所关注的议题,则是如何处理有受虐风险的儿童少年.在儿童少年遭受虐待的研究上,研究者对於研究对象的标准相当不一致,而且也很少有详细的描述.在一些研究中,对於受虐的定义必须是那些已经确认的个案,才能符合研究的标准.而在其他的研究中,只要是儿童福利机构所受理的个案,或是儿童少年认为他们有遭受某种类型的虐待危险性,都是其研究的对象.而由於各个研究之间,对於「儿童少年遭受虐待」欠缺清楚而一致的定义,因此就无法对这些研究进行比较,并将其研究结果整理出来.
儿童少年遭受虐待研究者所面临的另一个议题是,各种不同的处理系统会影响研究者的定义与分类.当儿童福利机构受理一件儿童虐待通报时,从其最初的介入到该案最后由法院裁定将儿童少年从受虐家庭带走为止,通常会有数个机关介入处理该事件.然而大多数的研究并未指明他们的取样工作在这个处理的连续流程中,是属於何种阶段.
另一个使保护问题复杂化的分类上议题是:是否儿童少年会因为有兄弟姐妹被确认为某种类型的受虐儿童少年,或是父母亲有婚姻暴力事实存在,而被分类为需要保护的对象.至今并没有研究检视需要保护的儿童少年而且有其他家庭成员被证实为受虐者,以及需要保护的儿童少年但是没有其他家庭成员被证实为被害人这二类对象之间的差异.有一些研究者认为,即使儿童少年没有经证实的受虐经验,但是由於他们生长在暴力家庭中,也将使他们和受到虐待的家人经历相同的受虐经验或是结果.然而这个论点并没有受到实证资料的支持.但却也有许多研究指出,目睹家庭暴力是有害的,甚至可能与那些遭受虐待的被害人有一些类似的效应.可惜相较於儿童少年虐待的被害人,目睹婚姻暴力的儿童少年是最容易受到忽视的高危险群.不管他们是否在婚姻暴力中遭受攻击,父母或是主要照顾者的婚姻暴力行为都很可能会使他们在心理和行为上出现严重的问题,并因而危及学业的表现.而在和同侪与成人的关系中,他们也可能有很高的危险性,使其陷入暴力的关系中.然而,过去这些目睹婚姻暴力儿童少年的需求与危险,并没有受到学校教职员的重视.因此,以下本手册亦将一并介绍儿童少年目睹婚姻暴力行为的相关问题.
一,儿童少年遭受虐待/目睹父母婚姻暴力行为的定义与类型
(一)身体虐待
所谓身体虐待系指:「有责任照顾儿童少年者,非基於意外的行为,本人或准许他人施加在儿童少年身体上的伤害,而造成十八岁以下儿童,青少年身体上的伤痕,骨折,内伤或灼伤等伤害,身体器官功能受损,或是死亡.」
(二)性虐待
所谓性虐待系指:「有责任照顾儿童少年者,非基於意外的行为,本人或准许他人对儿童少年进行性侵害或性剥削的行为.」
所谓性虐待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1.强迫,引诱,容留,容认或媒介儿童少年为猥亵行为或强制行为.
2.利用儿童少年拍摄或录制猥亵或色情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录音带,影片,光碟,磁片,电子讯号,游戏软体,网际网路或其他物品.
3.供应儿童少年观看,阅读,听闻或使用色情电影片,录影节目带,照片,出版物,器具或设施.
(三)精神虐待
所谓精神虐待系指:「有责任照顾儿童少年者,非基於意外的行为,本人或准许他人持续或严重对儿童少年排斥或不当对待,而影响其身体发育,或不利於其行为或情绪发展.」
所谓精神虐待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1.拒绝给予儿童少年所需要的关心或帮助.
2.在大庭广众之下,对儿童少年实施体罚或怒骂等不顾儿童少年颜面的行为.
3.对儿童少年施加恐吓的行为,如:将对其本人,或是他所喜爱的人或宠物不利等,使其心生害怕.
4.禁止儿童少年参与正当的社交活动或与他人互动,而使儿童少年处於孤立的状态.
5.鼓励儿童少年参与,使用,或未予禁止参与,使用一些偏差或犯罪行为.
6.利用儿童少年,以满足自己的需求或利益.
7.拒绝或是忽略儿童少年心理上的需求.
(四)疏忽
所谓疏忽行为系指:「有责任照顾儿童少年者,不论有无故意的动机,本人或准许他人怠忽执行对於十八岁以下儿童,青少年应尽的职责,使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或幸福受到伤害或威胁的一种不作为行为.」
所谓疏忽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1.遗弃.
2.未提供适当的食物,衣著,住所,安全照顾,医疗照顾及成长所需的教养.
3.利用儿童及少年从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4.利用身心障碍或特殊形体儿童及少年供人参观.
5.利用儿童及少年行乞.
6.剥夺或妨碍儿童及少年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
7.强迫儿童及少年婚嫁.
8.拐骗,绑架,买卖,质押儿童及少年,或以儿童及少年为担保之行为.
9.供应儿童及少年刀械,枪炮,弹药或其他危险物品.
10.利用儿童及少年拍摄或录制暴力或其他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录音带,影片,光碟,磁片,电子讯号,游戏软体,网际网路或其他物品.
11.违反媒体分级办法,对儿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影片,光碟,电子讯号,网际网路或其他物品.
12.带领或诱使儿童及少年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13.其他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五)目睹父母婚姻暴力行为
在过去,儿童少年目睹父母的婚姻暴力行为通常被归类为精神虐待或疏忽的一种类型,而随著人们愈来愈关注目睹婚姻暴力对於儿童少年的影响,目前在儿童少年受虐研究上,亦将其与其他儿童少年受虐类型分开讨论.通常所谓目睹父母婚姻暴力行为系指:「有责任照顾儿童少年者,不论有无故意的动机,使十八岁以下的儿童少年曝露於夫妻冲突,斗殴的情境下,而影响其人格发展,或不利於其心理或情绪发展.」
二,遭受虐待暨目睹婚姻暴力行为对於受虐者的影响
与未受虐待的儿童少年比较起来,受虐经验将会导致受虐儿童少年在心理,行为,认知,以及在学业能力上的伤害.就像各种儿童虐待行为类型可能同时并存而无法清楚区隔其界限一样,各种类型的儿童少年虐待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也往往会有所重叠.然而特定的虐待类型,也可能会有一些特定或是明显的心理,认知与行为后果.
遭受身体虐待的儿童少年经常会显现出比较多外在的行为问题,包括:不服从,容易发脾气,攻击同伴或是其他人,人际关系不佳,情绪困扰,以及拙劣的社交技巧等.遭受身体虐待的儿童少年也经常表现出较差的同情心,比较容易有物质滥用与偏差行为的倾向,而在学业上的表现往往是比较不理想的.
遭受性虐待的儿童少年除经常会显现出比较多心理问题与过多的性行为外,遭受性虐待的儿童少年也经常显现出恐惧,创伤后压力疾患,焦虑,沮丧,以及较低的自我概念.儿童少年遭受精神虐待比较可能产生内在人格特质上的适应不良现象,而延迟与扭曲儿童的发展与机能,并且产生退缩与攻击的行为.至於最容易发生的儿童少年受虐类型—疏忽,虽然其对於受虐儿童少年的伤害可能不及其他受虐经验,也比较不易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长期遭受疏忽的结果仍然会对受虐儿童少年造成诸多戕害.
遭受疏忽经验对於受虐儿童少年的影响,往往与遭受身体虐待的儿童少年类似,这些受虐者经常会表现出攻击,行为问题,以及较差的社交技巧.而他们也往往容易出现低智商,认知功能异常,语言障碍,学业中辍,以及学业上的表现不佳等现象.最后,儿童少年目睹父母亲或主要照顾者的婚姻暴力行为,不但会引发其情绪与行为方面的问题,也会影响其在学校课业的表现.这些儿童少年可能会有沮丧,焦虑,身体上的不适,社会疏离与偏见,不听从成人的话及违反法律,与同侪间的肢体冲突,以及其它各种行为问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行为问题又莫过於暴力与自我伤害行为.
个体置身於父母亲的婚姻暴力中,对於各个时期的发展皆有不良的影响.在婴幼儿时期,由於和母亲有著基本的依附关系的需求,将使其出现体重及饮食的问题,睡眠的困扰,无预警的大叫等难以照料的状况;而当其进入学龄阶段时,则可能在情绪与行为,人际关系,认知态度等方面皆出现异於未曝露於婚姻暴力家庭儿童少年之症状,而且这些症状将持续至青春期及成年期.对於青少年而言,较容易出现违规行为,逃家,在课业上退后或需要特殊教育的协助.
整体而言,在受虐经验对於儿童少年的影响上,虽然各种受虐经验皆有其长期与短期的效应,但在过去,大多数的研究皆仅针对遭受身体虐待或是性虐待对於儿童少年的影响进行探讨.同时,在各种受虐经验对於儿童少年之影响方面,相较於遭受性虐待之儿童少年,遭受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疏忽,以及目睹父母亲或是主要照顾者的婚姻暴力行为等虐待类型对於儿童少年的影响比较接近.因此,以下将仅分就遭受身体虐待与性虐待对於儿童少年在儿童期与成人期的影响分述如下表.
表一 遭受虐待对於儿童少年的影响
遭受身体虐待对於儿童少年的影响
时期
儿童少年期
成人期
效应
1.身体与神经上的伤害
2.不安全的依附关系
3避免与他人在目光上的接触
4.负面的社会互动
5.过动倾向
6.沮丧
7.社会疏离与退缩
8.睡眠困扰
9.智力缺陷
10.攻击行为
11.偏差行为
1.攻击或暴力行为
2.低自我概念
3.社会疏离
4.有虐待自己子女或配偶的危险性
遭受性虐待对於儿童少年的影响
时期
儿童少年期
成人期
效应
1.情绪困扰
2.忧郁与焦虑倾向
3.创伤症候疾患
4.行为问题
5.人际关系困扰
6.认知困难与扭曲
1.情绪困扰
2.忧郁与焦虑倾向
3.创伤症候疾患
4.人际关系困扰
5.认知扭曲
6.不快乐的人格特质
三,儿童少年遭受虐待暨目睹婚姻暴力行为的研判指标
父母具有管教子女的义务与权利,而民法第一○八五条亦规定:「父母得於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民法赋予父母惩戒权之目的系在於保护,教养子女,而非将子女视为父母之财产而得任意加以惩戒,因此需在保护教养的必要范围内,依照家庭环境;子女的性别,年龄,健康与性格;以及过错的轻重程度等情况定其程度,如果逾越必要的范围则为过度惩戒,甚至已经构成虐待子女的事实.故而父母亲对於子女的管教与虐待行为是不一样的,其间的差异如表二所示.事实上,施虐者与非施虐者之间有许多不同的行为特点,而这些一般都会反应在问题解决,以及亲职技巧的缺陷上.整体而言,施虐父母亲有较差的问题解决能力;在亲子的互动关系上,施虐者比较可能使用无效,以及极端的管教方式,因而形成一些亲子关系上的问题.相较於非施虐者,施虐者比较少和子女互动与沟通.即使与子女有互动,施虐者也比较会出现强制,严厉,以及前后矛盾的态度,而且经常使用严格的管教方式,比较不会使用正面而积极的方式来鼓励子女.例如,施虐父母亲经常会对子女使用言语和身体上的攻击行为,而且很少有理由与解释,对於子女好的行为也几乎没有赞赏与奖励.
虽然受虐经验对於受虐儿童少年的影响迄今仍无一共同的认知,使得目前仍无一致的受虐儿童少年认定指标,但过去的研究都一致的指出,各种受虐经验不但皆可能会对受虐儿童少年在心理,行为,认知以及学业表现上造成诸多伤害,长期受虐的结果对其一生的影响更是深远;这些受虐儿童少年在成年之后,不但容易成为成瘾物质滥用者(例如:烟瘾,酒瘾或毒瘾),家庭暴力施虐者,也往往具有忧郁的人格特质,而使其比一般人更容易有自杀的倾向.因此,不论是对儿童少年或是整体社会而言,儿童少年虐待与疏忽都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但由於儿童少年遭受虐待的事件不易为一般人所发觉,使得学校教职员在儿童少年的保护上便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学校教职员若是能够了解儿童少年受虐的徵兆,以及儿童少年遭受虐待通报的规定与通报程序,将可发挥其在儿童少年保护上的功能.
在了解受虐经验对於儿童,少年的影响后,大多数的学校教职员都会想要达到责任通报制的要求,但是有许多教职员可能会由於不了解儿童少年受虐的辨识指标或缺乏相关的训练,而无法进行适当的通报.事实上,有许多负有通报义务的专业人员对於儿童少年受虐的指标与徵状欠缺足够的知识,也使得其对於在何种情况下才构成合理怀疑而需将此个案通报相关机构知悉,所知相当有限.因此,以下本手册列出内政部儿童局提供给实务人员参考的儿童少年常见的一些受虐指标(包括:受虐儿童少年身体伤害指标,受虐儿童少年行为指标,父母/其他主要照顾者的行为与特质指标,以及环境指标等).比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儿童少年身上偶尔出现以下一,二个指标,往往还不能据以推论其已遭受虐待.因此,以下所列指标应该合并观察.
表二 合理的管教与儿童少年身体虐待之间的区别
类别
区分标准
合理的管教
身体虐待
动机
善意,宽容而温慰的期待或要求
怨恨,敌对而恶意的报复或处罚
方式
正向,支持的方式示范或告诉子女应所当为者
以忿怒,负向方式所施予子女的不适当惩罚
态度
鼓励,赞许,支持而恒定一致
冲动,严苛,责罚而反覆无常
双方的认知
父母与子女均知道行为的结果
父母对子女不给予他们了解父母动机的机会
规范的制定
非威胁性的,而是允许双向表达真诚情感的沟通
威吓性的,强制而单方向的威权式压迫
对违规行为的定义
任何违规行为有著持续,清晰的定义,和可预见的结果
对於违规行为无持续,清晰的定义,子女无法预期结果
父母对子女遵从家规的反应
子女如果朝著父母所设定的目标或期许的方向努力,会得到奖赏
父母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子女不会因此而得到鼓励
父母对子女不遵从家规的反应
允许子女练习父母所期望的行为,错误有更正的机会
错误即受到严苛的处罚,子女因之而感受到苛责,使其认为自己是一个「坏人」
造成结果
子女可从中得到成长,学习
纪律内化无效,加深双方的误解,不信任和仇恨
表三 儿童少年受虐指标
类别
项次
目次
受虐儿童少年身体伤害指标(表四&表五)
A.外部与脏器(表四)
I淤伤
II烧烫伤
III骨折
IV割,裂,擦,刺伤
V脏器伤害
VI性伤害
VII其他
B.生活照顾(表五)
I照护
II健康
III卫生
受虐儿童少年行为指标(表六)
I口述受虐状况
II行为反应
III就学状况
IV情绪反应
V退缩行为
VI障碍性行为
VII偏差行为
父母/其他主要照顾者的行为与特质指标(表七)
I教养态度与方式
II成长经验
III人格特质
IV婚姻关系
V对虐待事实的反应
VI其他
环境指标(表八)
I居住环境
II生活秩序
表四 受虐儿童少年身体伤害指标:外部与脏器
淤
伤
I
部位
唇,眼睛,面颊,耳朵,颈部,手背,上肢,下肢,脚踝,脚底,躯干,背部,臀部,阴茎,其他身体部位.
状况
团状,块状,环状,肿块,凸起,新旧伤痕,伤痕颜色深浅不一.
器具
皮带,绳索,电线,铁丝,木条,吊衣架,籐条,铁链,铁鎚,手掌,手指.
烧
烫
伤
II
部位
口部四周,手掌(含手背),脚掌(含脚底),上肢,下肢,躯干,背部,臀部,其他身体部位.
状况
手套状,袜状,环状,绳状,凸状,斑马状,腐蚀性伤害,已结疤伤痕,某种工具(或器具)形状.
器具
汽车点烟器,熨斗,火钳,香烟,香烛,其他火器.
骨折
III
部位
头颅,鼻,肩,手腕,脊椎,上肢,下肢,肋骨,其他身体部位.
状况
多重骨折,四肢肿大,螺旋状.
割裂擦刺
IV
部位
唇上,口四周,口内,眼框,手指,手掌(含手背),手臂内侧,上肢,大腿内侧,下肢,躯干,外生殖器,生殖器四周,其他身体部位.
状况
割伤,刺伤,裂伤,擦伤,咬伤,多次伤口,新旧伤口,新旧疤痕.
脏器
V
部位
腹部,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脾脏,胆,肾脏,胃,肠,膀胱,子宫,卵巢,身体其他内部组织.
状况
肿大,血肿,局部触痛,肠出血肿,腹膜炎,血尿,下腔静脉破裂,连续呕吐.
性伤害VI
部位
会阴,阴道,外阴部,阴茎,阴囊,肛门,嘴,喉咙,其他身体部位.
状况
疼痛,肿胀,发痒,裂伤,淤伤,陈旧性伤痕,血肿,出血,不正常分泌物,排尿排便时疼痛,走路坐下困难,衣物被撕裂,衣物有污渍或血迹,罹患性病,怀孕.
其他
VII
1.不明原因的颅内出血.
2.局部秃发(头发被扯落),头皮有片状光秃.
3.不明原因或不寻常中毒.
4.经医师诊断有视网膜出血或水晶体移位.
5.经医师诊断颅内硬膜或双眼广泛性视网膜出血.
6.不寻常的死亡,意外,或经常性的意外.
7.家长所述病情与事实不符,使儿童接受不必要的检查,手术或住院治疗.
8.因缺乏照顾而逐渐衰竭,甚而导致生命危险.
9.其他.
表五 受虐儿童少年身体伤害指标:生活照顾
照
顾
I
1.被遗弃(完全或长期遗弃).
2.独处於易发生危险或伤害之环境.
3.六岁以下儿童由不适当的人代为照顾.
4.有立即接受诊治之必要,但未就医或延误就医.
5.从事危险性之活动,例如在马路上卖玉兰花,特技表演,乩童.
6.被剥夺或妨碍儿童及少年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
7.被利用从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8.被利用行乞.
9.被买卖质押.
10.被利用拍摄或录制暴力,猥亵,色情或其他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录音带,影片,光碟,磁片,电子讯号,游戏软体,网际网路或其他物品.
11.被供应毒药,毒品,麻醉药品,刀械,枪炮,弹药或其他危险物品.
12.被带领或诱使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13.被迫长时间工作或担任体力应付不来的工作,如:深夜卖口香糖,或在公共场所兜售花束.
14.遭不当体罚.
15.长期被禁闭屋内.
16.经常出现疲倦,无精打采的模样.
17.穿著不合身(如:太大,太小,男女装颠倒).
18.穿著不合时令.
19.被给予不必要之医疗检查(如:捏造病情,不断更换医院等),或不当处置(如:吃香灰).
20.其他照顾疏忽问题.
健
康
II
1.缺乏充足食物,造成经常性饥饿.
2.从外观看有体重过轻或过重情形.
3.从外观看有营养不良的情形.
4.有非先天因素引起之发育不正常或发展迟缓现象.
5.有非过敏引起的严重皮肤病或疹子.
6.其他健康问题.
卫
生
III
1.长年身体污秽不洁.
2.经常食用腐败食物.
3.外貌肮脏,不整洁,有异味.
4.其他卫生问题.
表六 受虐儿童少年行为指标
口述受虐状况I
1.诉说被性侵害.
2.诉说曾被父母,照顾者或亲戚弄伤.
3.诉说不明原因的痛楚.
4.诉说无人照顾,关心.
5.述说其他受虐事实.
行
为
反
应
II
1.恐惧,害怕与成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2.排斥被留置某处或与某人独处.
3.日常生活习惯变更.
4.外型打扮与忧虑的事情超过应有的年龄.
5.意图以衣物遮盖伤处或伤口.
6.不合年龄的性知识或性行为.
7.害怕,躲避学校的健康检查,
8.害怕与异性接触.
9.对被触摸的反应激烈.
10.经常在外游荡.
11.不愿意接近父母或其他照顾者.
12.不敢或不愿意回家.
13.亲子间有情人般的感情.
14.离家出走.
15.其他不当之行为反应.
就
学
状
况
III
1.经常缺课.
2.上学经常迟到.
3.很早到学校,很晚才离开.
4.学业成绩显著低落.
5.与同侪关系不良.
6.经常在课堂上打瞌睡.
7.逃学.
8.经常转学
9.其他不当之就学状况.
情
绪
反
应
IV
情
绪
反
应
IV
1.极度忧虑.
2.极度恐惧.
3.情绪不稳定,如:暴燥易怒.
4.沉默,没有感情.
5.当某特定对象靠近时,有明显的情绪反应.
6.当其他小孩哭泣时,显出紧张,忧虑不安的样子.
7.精神官能反应,如:歇斯底里症,虑病症.
8.容易受惊恐.
9.对陌生的人事物感到害怕.
10.有强烈的不安全感.
11.容易自责,内疚.
12.自我概念不佳,自我形象低落.
13.其他不当之情绪反应.
缩
行
为
V
1.超乎常态地黏父母,不能忍受与父母分离.
2.退化,呈现婴幼儿的行为(如:尿床).
3.吸吮或咬手指,物品.
4.过当的顺应行为.
5.其他退缩行为.
障
碍
行
为
VI
1.睡眠困扰,如:失眠,夜惊,作恶梦,怕上床.
2.情绪障碍.
3.智能或社会发展迟缓.
4.无法控制大小便.
5.餵食障碍.
6.厌食,暴食,贪食.
7.自我毁伤,自虐.
8.有自杀的想法或行为.
9.强迫性思考及行为.
10.其他障碍行为.
偏
差
行
为
VII
1.嚼槟榔,吸烟.
2.饮酒.
3.滥用药物.
4.从事色情交易行为.
5.性滥交.
6.伤害他人或动物.
7.残暴,残酷.
8.具强烈的侵略性或敌意(包含口出秽言).
9.偷窃物品.
10.破坏毁损物品.
11.其他偏差行为.
表七 虐待儿童的父母/其他主要照顾者的行为与特质指标
教
养
态
度
与
方
式
I
1.经常对受虐者漠不关心.
2.认为受虐者是「坏的」,「魔鬼」,「不祥的」,「相克的」,「讨债的」.
3.经常以负向的字眼称呼受虐者,如「死囝仔」,「没人要的」等字眼.
4.羞辱,贬损受虐者.
5.藉受虐者取得生理方面的满足.
6.常让受虐者目睹暴行为,如:殴打配偶或其他家人.
7.持续用不合受虐者年龄的不合理,严苛的管教方式对待他.
8.对为人父母/主要照顾者应负的责任认识不清,感到矛盾.
9.时常威胁不再爱受虐者.
10.将受虐者视为禁脔或财产.
11.其他不当之教养态度与方式.
成
长
经
验
II
1.幼年有受虐的经验.
2.来自对子女期望高的家庭.
3.童年时未得到父母亲的爱与照顾.
4.童年时,父母未能满足其情绪需求.
5.充满失败的经验.
6.其他不幸之成长经验.
人
格
特
质
III
1.自尊心低落.
2.因应能力不足.
3.控制冲动的能力差.
4.情绪不成熟.
5.性格粗暴.
6.行事冲动,但求眼前的满足而不考虑长期的后果.
7.总以为别人会排斥他.
8.欠缺动机或技巧,以改变其生活.
9.极为被动.
10.其他偏差之人格特质.
婚
姻
关
系
IV
1.有丧偶或离婚经验.
2.配偶消极性的助长虐待.
3.婚姻困难,如:夫妻经常性吵架,夫妻经常性冷战,外遇,分居等.
4.婚姻暴力的加害人/受虐者.
5.其他不当之婚姻关系.
对
虐
待
事
实
的
反
应
V
1.觉得受虐者受到性虐待,可以为自己带来若干好处.
2.认为受虐者是「坏的」,「魔鬼」,「不祥的」,「相克的」,「讨债的」.
3.对於受虐者受伤的解释不合逻辑,前后矛盾,另人难以相信;或是根本不解释受虐者受伤的原因.
4.认为不正常的性关系在家里发生,总比在外面发生好.
5.知道或怀疑或性虐待的事实,仍不采取任何保护行动.
6.对揭发受虐者受虐事实犹豫不决,深怕因此毁了婚姻,受虐者的前途,或遭施虐者的施暴.
7.对受虐者有罪恶感,妒忌的复杂情绪.
8.坚信「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
9.对受虐者的角色或错误或混淆的认定.
10.其他反应.
其
他
VI
1.酗酒,药物滥用.
2.严重精神疾病(精神分裂,妄想).
3.孤立无援,欠缺或拒绝亲友的支持;或与外界无社交及情感方面的交流.
4.有意愿,但无法找到或提供受虐者适当的照顾.
5.失业中.
6.智能不足.
7.赌博,如:签赌六合彩等.
8.其他.
表八 受虐儿童的环境指标
居
住
环
境
I
1.危险物品任意散置,如:药品,农药,毒品,打火机,以及其他有危险性之工具等.
2.出入人士复杂.
3.无水无电.
4.空间狭窄,拥挤,如:全家人共睡一床,浴室无适当之阻隔等.
5.照明不足.
6.通风不良.
7.住屋环境不洁.
8.不当的居住处所,如:货柜屋,违建等.
9.其他不良居住环境.
生
活
秩
序
II
1.居无定所,到处流浪.
2.未报户口.
3.经常迁居.
4.混乱的生活作息.
5.随意放置有害儿童少年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影片,光碟等,让儿童少年容易翻阅或观看.
6.其他不当之生活秩序.
参,法令简介
随著国人逐渐意识到对於儿童少年保护之重要性,台湾地区近几年来陆续制定一些法规,以保护这群国家社会未来之主人翁.而在儿童少年遭受虐待的通报上,则以於民国八十二年儿童福利法修正草案的三读通过,为责任通报制的相关规定提供法制基础.当时依据儿童福利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医师,护士,社工人员,临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人员,司法人员及其他执行儿童福利业务人员,知悉儿童有遭受虐待或疏忽或遭受其他伤害情事者,应於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主管机关报告.另依该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任何人发现儿童有遭受虐待或是疏忽的情形,得通知当地主管机关,警察机关或儿童福利机构.警察机关或儿童福利机构发现前述情事或接获通知后,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也规定,医事人员,社工人员,临床心理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人员及其他执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应通报当地主管机关.由此可知,警察机关不但对於所知悉的儿童虐待事件有通报的义务,同时也是受理通报事件的单位.
而於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所公布的「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将「儿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二法合并,除明确保障儿童及少年的权益,并加重父母的责任.此次将原「儿童福利法」与「少年福利法」合并修正为「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主要是为因应我国社会与家庭环境结构变迁及社会需求,加强整合并强化政府及民间机构,团体对儿童及少年的保护与辅导工作,落实对儿童少年福祉照顾.本法对儿童少年采取更严密的保护措施,配合社会实况检讨儿童及少年不当的行为,并课予父母,监护人与其他实际照顾者一定义务,衡酌社会实况及趋势,检讨修正儿童及少年褔利机构种类,调整儿童及少年褔利机构必为营利性机构的传统概念.本法亦明定扶养义务人不依规定支付安置儿童所需相关费用者,为保护儿童及少年,主管机关得由儿童及少年褔利经费中先行支付必要费用.此外,对於儿童少年身分权益予以专章规范,确保其最佳利益;另基於保护儿童少年权益,促进其福利,采行各种福利措施,并要求地方政府引进民间参与办理福利措施.此外,新通过的儿童及少年福法中除强调儿童福利横向联系外,并增加对儿童少年的福利措施,照顾发展迟缓儿童少年外,也增列收养必要性及收养认可条件,以保障其身分权,并防止人口贩卖;另外,也加重父母与照顾儿童少年者的责任.
截至目前为止,防治儿童少年遭受虐待之法规,包括: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和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等,限於篇幅,本手册将仅就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对於儿童少年的保护措施及其罚则加以介绍.
【保护措施一】--规定於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六条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为以下各款行为.
一,吸菸,饮酒,嚼槟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
三,观看,阅览,收听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亵,赌博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录音带,影片,光碟,磁片,电子讯号,游戏软体,网际网路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竞驶,竞技或以蛇行等危险方式驾车或参与其行为.
任何人均不得供应菸,酒,槟榔等物质,物品予儿童及少年.
【罚则说明】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违反本项规定情节严重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供应菸,酒或槟榔予儿童及少年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供应毒品,非法供应管制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予儿童及少年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供应有关暴力,猥亵或色情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影片,光碟,电子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物品予儿童及少年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
【保护措施二】--规定於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条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出入酒家,特种咖啡茶室,限制级电子游戏场及其他涉及赌博,色情,暴力等经主管机关认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前项场所之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应拒绝儿童及少年进入.
【罚则说明】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违反前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前项场所之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告场所负责人姓名.
【保护措施三】--规定於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九条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充当酒家,特种咖啡茶室,限制级电子游戏场,及其他涉及赌博,色情,暴力等经主管机关认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场所之侍应或从事危险,不正当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响其身心发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雇用或诱迫儿童及少年从事前项之工作.
【罚则说明】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违反本规定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告其姓名.
任何人利用,雇用或诱迫儿童及少年从事本项之工作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公告行为人及场所负责人之姓名,并令其限期改善;届期仍不改善者,除情节严重,由主管机关移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令其歇业者外,令其停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保护措施四】--规定於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条
任何人对於儿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遗弃.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儿童及少年从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四,利用身心障碍或特殊形体儿童及少年供人参观.
五,利用儿童及少年行乞.
六,剥夺或妨碍儿童及少年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
七,强迫儿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骗,绑架,买卖,质押儿童及少年,或以儿童及少年为担保之行为.
九,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
十,供应儿童及少年刀械,枪炮,弹药或其他危险物品.
十一,利用儿童及少年拍摄或录制暴力,猥亵,色情或其他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录音带,影片,光碟,磁片,电子讯号,游戏软体,网际网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违反媒体分级办法,对儿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影片,光碟,电子讯号,网际网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带领或诱使儿童及少年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十四,其他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罚则说明】
违反本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告其姓名.
业者违反本条第十二款规定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勒令停业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相关保护措施五】--规定於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一条
孕妇不得吸菸,酗酒,嚼槟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为其他有害胎儿发育之行为.
任何人不得强迫,引诱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妇为有害胎儿发育之行为.
【罚则说明】
违反本条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保护措施六】--规定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二条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之人不得使儿童独处於易发生危险或伤害之环境;对於六岁以下儿童或需要特别看护之儿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独处或由不适当之人代为照顾.
【罚则说明】
违反本规定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保护措施七】--规定於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条
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司法人员及其他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知悉儿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即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
二,充当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场所之侍应.
三,遭受第三十条各款之行为.
四,有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伤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儿童及少年有前项各款之情形者,得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於知悉或接获通报前二项案件时,应立即处理,至迟
【罚则说明】
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司法人员及其他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违反本规定而无正当理由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
【保护措施八】--规定於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收养资讯中心,所属人员或其他办理收出养业务之人员,对前项资讯(系指保存的出养人,收养人及被收养儿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关资讯之档案),应妥善维护当事人之隐私并负专业上保密之责,未经当事人同意或依法律规定者,不得对外提供.
受理通机关对於通报人之身分资料,应予保密.
因职务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隐私及所制作或持有之文书,应予保密,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泄漏或公开.
任何人不得於媒体,资讯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遭受以下各项境遇儿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
一,遗弃.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儿童及少年从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四,利用身心障碍或特殊形体儿童及少年供人参观.
五,利用儿童及少年行乞.
六,剥夺或妨碍儿童及少年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
七,强迫儿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骗,绑架,买卖,质押儿童及少年,或以儿童及少年为担保之行为.
九,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
十,供应儿童及少年刀械,枪炮,弹药或其他危险物品.
十一,利用儿童及少年拍摄或录制暴力,猥亵,色情或其他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录音带,影片,光碟,磁片,电子讯号,游戏软体,网际网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违反媒体分级办法,对儿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影片,光碟,电子讯号,网际网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带领或诱使儿童及少年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十四,其他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十五,儿童及少年未受适当之养育或照顾.
十六,儿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诊治之必要,而未就医者.
十七,儿童及少年遭遗弃,身心虐待,买卖,质押,被强迫或引诱从事不正当之行为或工作者.
十八,儿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难以有效保护者.
【罚则说明】
违反本项规定而无正当理由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
【保护措施九】--规定於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电脑网路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遭受以下各项行为儿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儿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之情事者,亦同.
一,遗弃.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儿童及少年从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四,利用身心障碍或特殊形体儿童及少年供人参观.
五,利用儿童及少年行乞.
六,剥夺或妨碍儿童及少年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
七,强迫儿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骗,绑架,买卖,质押儿童及少年,或以儿童及少年为担保之行为.
九,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
十,供应儿童及少年刀械,枪炮,弹药或其他危险物品.
十一,利用儿童及少年拍摄或录制暴力,猥亵,色情或其他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录音带,影片,光碟,磁片,电子讯号,游戏软体,网际网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违反媒体分级办法,对儿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影片,光碟,电子讯号,网际网路或其他物品.
十三,带领或诱使儿童及少年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十四,其他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十五,儿童及少年未受适当之养育或照顾.
十六,儿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诊治之必要,而未就医者.
十七,儿童及少年遭遗弃,身心虐待,买卖,质押,被强迫或引诱从事不正当之行为或工作者.
十八,儿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难以有效保护者.
【罚则说明】
违反本项规定者,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对其负责人及行为人,得各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没入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之物品.
【保护措施十】--规定於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受其委托之机构或团体进行访视,调查及处遇时,儿童及少年之父母,监护人,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师长,雇主,医事人员及其他有关之人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该主管机关并得请求警政,户政,财政,教育或其他相关机关或机构协助,被请求之机关或机构应予配合.
【罚则说明】
儿童及少年之父母,监护人,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师长,雇主,医事人员及其他有关之人违反本项规定而无正当理由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其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为止.
【保护措施十一】--规定於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五条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儿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质行之为.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避免儿童及少年遭受以下情形:
一,儿童及少年未受适当之养育或照顾.
二,儿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诊治之必要,而未就医者.
三,儿童及少年遭遗弃,身心虐待,买卖,质押,被强迫或引诱从事不正当之行为或工作者.
四,儿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难以有效保护者.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应禁止为以下各款行为:
一,让儿童及少年出入酒家,特种咖啡茶室,限制级电子游戏场及其他涉及赌博,色情,暴力等经主管机关认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二,让儿童及少年充当酒家,特种咖啡茶室,限制级电子游戏场及其他涉及赌博,色情,暴力等经主管机关认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场所之侍应或从事危险,不正当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响其身心发展之工作.
三,遗弃.
四,身心虐待.
五,利用儿童及少年从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六,利用身心障碍或特殊形体儿童及少年供人参观.
七,利用儿童及少年行乞.
八,剥夺或妨碍儿童及少年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
九,强迫儿童及少年婚嫁.
十,拐骗,绑架,买卖,质押儿童及少年,或以儿童及少年为担保之行为.
十一,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
十二,供应儿童及少年刀械,枪炮,弹药或其他危险物品.
十三,利用儿童及少年拍摄或录制暴力,猥亵,色情或其他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录音带,影片,光碟,磁片,电子讯号,游戏软体,网际网路或其他物品.
十四,违反媒体分级办法,对儿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影带,影片,光碟,电子讯号,网际网路或其他物品.
十五,带领或诱使儿童及少年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十六,其他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十七,使儿童独处於易发生危险或伤害之环境;对於六岁以下儿童或需要特别看护之儿童及少年,使其独处或由不适当之人代为照顾.
【罚则说明】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及少年之人有第一,二项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令其接受八小时以上五十小时以下之亲职教育辅导,并收取必要之费用;其收费规定,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定之;有第三项各款情事之一而情节严重者,亦同.
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令其接受前项亲职教育辅导,有正当理由无法如期参加者,得申请延期.
拒不接受亲职教育辅导或时数不足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经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连续处罚,至其参加为止.
【保护措施十二】--规定於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私人或团体办理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许可;其有对外劝募行为且享受租税减免者,应於设立许可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财团法人登记.
【罚则说明】
违反规定者,由设立许可主管机关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告其姓名,并命其限期申办设立许可,届期仍不办理者,得按次处罚.
经设立许可主管机关依规定令其立即停止对外劝募之行为,而不遵令者,由设立许可主管机关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届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处罚并公告其名称,并得令其停办一日以上一个月以下.
设立许可主管机关依规定令其停办而拒不遵守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保护措施十三】--规定於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应禁止为下列各款行为:
一,虐待或妨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
二,违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者.
三,业务经营方针与设立目的不符者.
四,财务收支未取具合法之凭证,捐款未公开徵信或会计纪录未完备者.
五,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辅导,检查,监督者.
六,对各项工作业务报告申报不实者.
七,扩充,迁移,停业未依规定办理者.
八,供给不卫生之餐饮,经卫生主管机关查明属实者.
九,提供不安全之设施设备者.
十,发现儿童及少年受虐事实未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者.
十一,依第五十二条第一项须办理财团法人登记而未登记者,其有对外募捐行为时.
十二,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响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
【罚则说明】
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设立许可主管机关应通知其限期改善;届期仍不改善者,得令其停办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经处罚锾,仍拒不停办者,设立许可主管机关应废止其设立许可.
【保护措施十四】--规定於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五项
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停办,停业,解散,撤销许可或经废止许可时,设立许可主管机关对於该机构收容之儿童及少年应即予适当之安置.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应予配合.
【罚则说明】
不予配合者,强制实施之,并处以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保护措施十五】--规定於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条
成年人不得教唆,帮助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与之共同实施犯罪或故意对其犯罪.
【罚则说明】
违反前项规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该罪就被害人系儿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别处罚规定者,不在此限.
对於儿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机关得独立告诉.
肆,通报之进行与处理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订,以及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的修正通过,皆在在显示法案的背后拥有众多热心人士的推动与关注,也反映了社会对於落实儿童少年保护的期待.法案的通过也确立了儿童少年不再属於父母,家庭的「私产」,而是将儿童与少年视为国家的资产,必要时需由国家确保亲权(parenting)的遂行,亦即应以国家的责任来保障儿童少年的权益.惟国家如何来执行此一责任 由於儿童少年保护工作处处会碰触公权力介入家庭,干预父母亲权与家庭隐私之问题.甚且因为儿童少年虐待事件是发生於室内,而且经常是发生在家庭中,使得政府想要确切知道此类事件的发生,事实上是很困难的,若是要进一步介入处理更非易事.因此,在受虐儿童少年的保护服务上,那些为儿童少年辩护,提供服务,以及为儿童少年设立基金和拟订相关保护政策的人,一方面对於儿童少年虐待事件的发生率与盛行率相当关心;另一方面,则希望透过一些特殊管道以了解儿童少年受虐事件,并解决受虐儿童少年之问题.管道之一,即是采行儿童虐待责任通报制度.
事实上,儿童少年遭受虐待责任通报制度是将医学上对於儿童少年虐待诊断予以法典化的一种作为,赋予医学上处理儿童少年虐待事件的法律上权力.医师与医疗专业人员因为责任通报制度,而获得法律上的权力来决定儿童少年虐待的施虐者与受虐儿童少年,并且对相关问题提出建议.同时,它也赋予儿保社福机构(儿保社政机关和儿童福利机构)处理此类事件的法律权力.因此,儿童少年虐待责任通报制度有二个主要的政策上目标:第一,此种规定可以鼓励那些经常与儿童少年有接触的专业人员,以及知道有儿童少年处於危险情境的社会大众,将儿童少年遭受虐待事件通报给儿保社福机构知悉;第二,此种规定由於规范了处理的程序,可以有系统地将发生於家庭内的儿童少年遭受虐待事件转介给那些助人专家.其主要的目标,除了企图复原(rehabilitate)受虐者与施虐者之外,并且希望在儿童少年安全可以确保的情况下,尽可能维持家庭的完整性.
从责任通报制的本质来看,责任通报制对於儿童少年受虐事件,具有及早发现,及早处遇的功能.但是另一方面,责任通报制的理念虽然获得关切儿童少年权益人士的支持,却也由於执行技术尚未妥善建立,以及可以运用资源的不足,从而可能衍生诸多的困难.其中之一是:并非所有的专业人员都依照责任通报制的规定通报,甚至就连最严重的儿童少年遭受虐待事件也没有完全被通报.专业人员在决定是否要通报其所知悉的儿童少年受虐情形时,可能会以一些标准来考量是否要通报,如:受虐儿童少年的处境是否严重或是危急,所掌握的证据是否足够,所发现的虐待疑案是否达到可通报的标准,通报后的保护服务能否发挥效益而对案家有所帮助,通报是否会触怒施虐者而造成更严重的虐待行为等因素.而专业人员在执行通报角色上,也可能面临一些困难而影响通报意愿,诸如:研判虐待的能力有限,对儿童少年遭受虐待行为的界定不清楚,缺乏相关资讯等,使得专业人员无法清楚了解儿童少年遭受虐待的徵兆,也是造成其不通报的原因,而且不同的专业人员也有不同的通报意愿.
由於各类专业人员可能因为种种因素,而没有完全通报其所知悉的儿童少年遭受虐待事件,因而逐渐损坏了儿童少年遭受虐待通报系统,而且也在许多方面阻碍了其帮助需要接受保护受虐儿童少年的能力.最重要的是,没有通报将造成那些迫切需要接受保护的儿童少年获得帮助的机会受阻,特别是对於那些遭受严重虐待,以及处於立即危险环境中的儿童少年.由於责任通报制的规定普遍遭受破坏,降低专业人士支持该法的诚意.就专业人员而言,他们不可能完全支持一个社会大众,以及其他专业人员都已经知道其规定已经遭受破坏的法令.此外,由於大家普遍没有遵守责任通报制的规定,事实上将可能惩罚那些有确实负起通报责任的人,使那些企图规避遭受通报的人不敢与其接近.没有通报也造成专家心理上的焦虑与负担.但是就一些经验丰富的专家而言,当他们相信进行通报会危及他们与儿童少年的关系,或是当他们相当确信通报不会对受虐儿童少年或是他们的家庭带来任何好处的时候,将会担负起这项风险.最后,事件的处理被系统所筛选掉,或是没有进入到该系统的时候,将不会使该事件进入到官方的统计资料中.没有通报的事件扭曲了儿童少年遭受虐待的情形,并且降低儿童少年所需的经费与政策支持.
就学校教职员而言,虽然学校老师与相关人员具有通报责任,但却往往因为一些因素而影响其通报的情形,这些因素包括:一,不了解通报规定;二,害怕作了不正确的通报;三,不了解儿童保护服务机构的运作情形;四,害怕通报将使受虐者的处境更加恶化;五,害怕遭受到报复;六,不愿意扮演证人的角色;以及,七,不了解遭受虐待对於受虐者的影响.然而不通报的结果,却往往让这些受虐者持续处於恶劣的成长环境中,对其心理,行为,认知,以及智力发展等都造成了莫大的伤害.甚且就学校老师与相关人员而言,不通报疑似个案不但是违法的行为,更违反了专业人员的伦理规范.
一,通报的型式
有关儿童少年遭受虐待之通报规定散见於家庭暴力防治法,和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中.其中,依据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通报型式可以分为责任通报与一般通报二种型式.
(一)责任通报:系指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司法人员及其他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知悉儿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即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
2.充当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场所之侍应.
3.遭受第三十条各款之行为.
4.有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各款之情形.
5.遭受其他伤害之情形.
(二)一般通报(民众举发):系指社会大众在发现或怀疑儿童及少年有前项各款之情形者,得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二,如何进行通报
儿童虐待案件目前并无特定的通报表格,民众通报时可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是通报专线,与各县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联络,说明所欲通报的状况即可,并无特定要填写的通报表格.
要学校教职员对於所发现的疑似儿童少年受虐案件进行通报,不但是一件让其感到非常陌生的事,亦往往由於不知如何进行通报的手续,而使其无法顺利进行通报.事实上,在进行通报前学校教职员不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要将儿童少年遭受虐待与疏忽的事实,受虐的迹证加以整理并记录下来.
要能够将引起其进行通报的原因清楚地描述出来,如:受虐儿童少年身心所显现的疑似虐待与疏忽的症状等.
要能够说明受虐儿童少年平日与其父母亲相处的情形.
要能够说明在校内是否也有其他人员,发现或怀疑儿童少年遭受虐待的事实.
在通报中也要说明,假使当儿保社福机构的社工人员或是警察人员要介入该案时,如何与受虐儿童少年以及施虐者接触的讯息.
事实上,受虐儿童少年不但是在进行通报时最主要的讯息来源,甚且在往后其他受理单位介入处理后,亦往往是最重要的人证.然而以受虐儿童少年作为主要的讯息来源,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却也面临了诸多困难.这主要是因为儿童少年被害事件存在著一些不同於成人被害事件的特质,诸如:一,儿童少年的年龄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於案情的确切认知,而其心智上的成熟度亦将影响其所提供证词的正确度,进而使他们的证词受到质疑;二,受理人员的询问技巧会影响儿童少年证词的可信度;三,询问的结果可能会让儿童少年的心理受到二度伤害,而影响其后的处理程序;以及,四,相较於儿童少年遭受身体虐待与疏忽事件,在儿童少年遭受性虐待事件中,由於没有明显的外表迹证,而且其被害事件被揭露出来时往往已距离案发时间有一段时间,故而往往仅能以儿童少年本身所提供的证词,作为控诉加害人最重要的证据,因而使得此类犯罪事实的认定更加困难.此类事件除了受虐儿童少年的年龄会影响他们所陈述证词的信度外,如果加害人为被害人的亲人亦将会使得他们不愿意详细说明案情,而长期受虐的结果也往往导致他们对於其他成人缺乏信赖,而使其不愿意据实陈述其所遭受的虐待事实.
由於在儿童少年遭受虐待的事件中,他们可能是唯一或者是最重要的证人,他们对於受虐事实所提供的陈述就变成认定该案是否构成犯罪事实的关键因素.成人通常都被推定具有作证的资格,至於儿童少年证词的可信度则比较会受到质疑(这种情形尤其容易发生在幼童,或是发展迟缓的少年身上).在决定儿童少年的作证能力时,通常会依据以下四项标准予以判定:(一)在案发当时儿童少年观察,或是获得对於事件正确印象的意识能力为何 (二)儿童少年就其所观察的现象,保有一个独立的记忆力为何 (三)儿童少年传达其对於事件的记忆,以及了解关於该事件简单问题的能力为何 以及,(四)儿童少年是否能够了解错误与真实之间的区别,并且认知陈述事件真象的责任.假使儿童少年能够符合上述这四个标准,他(她)将具有作证的资格.由於受虐儿童少年证词的可信度,可能会受到其所接受询问方式,询问环境,询问人员的属性,所需提供资讯的类型,以及受虐后接受错误引导等方面的影响,故而教职员在询问儿童少年时,不论是在询问的方式与地点上都应多加注意.
当学校教职员准备对疑似受虐的儿童少年询问其受虐的事实时,首要工作是要与接受询问的儿童少年建立和谐的关系.在刚开始的时候,最好使用开放式的问题来询问儿童少年,鼓励其在自然的情形下说出被害事件.如此才能够让被害儿童少年得以在不受诱导的情况下进行比较正确的陈述.至於和谐关系的发展,需要让被害儿童少年了解到,即使他们可能有所过错,也不需要为此事件负责.假使他们认为自己也需要为事件的结果负责而接受处罚,那麼有一些儿童少年将可能会夸大其被害的情节,使得该犯罪事件比较能够为社会所接受(这种情形尤其容易出现在性虐待的案件中).当被害儿童少年认为学校教职员能够了解他(她)时,他(她)将比较可能愿意将事件说出来.而如果所询问的对象青春期的青少年,则要与其一个发展和谐的关系,远比与一个儿童来得不容易.在揭露被害事件的时候,学校教职员有时也必须让被害人使用顾全面子(face-saving)的方法.
为了提升儿童少年所陈述证词的可信度,以下本手册建议一些学校教职员可以采用的方法:
(一)使用简短,单纯,以及较为一般性的问句,将可以减少儿童少年误解语意的情况发生.
(二)假使所使用的问题是关於儿童少年的被害事件,而且问题的内容比较能够符合儿童少年的知识和经验,将可以提升儿童少年陈述的正确性.
(三)询问人员不要对犹豫不决的儿童少年施加压力,或是恐吓他们,将会有利於陈述的正确性,至於儿童少年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可以留待专家来证实.
(四)当询问人员抱持著中立或是支持儿童少年的态度,而不是强迫他们提供某些特殊的证词,将可以减少儿童少年受暗示的可能性.
(五)若是询问人员在言词以及态度上能够采取客观,中立的立场,将可以减少其偏见.
尽可能由女性教职人员进行询问工作,效果将会较为理想.
在询问疑似受虐儿童少年时,所选择的询问地点一定是要在学园内清静的教室或办公室中,在询问过程中避免有其他人员走动,以避免受询问者感到害怕或是有所顾忌.
三,通报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学校教职员在进行通报时,与其他专业人员(如:儿童保护福利机构,刑事司法系统)在调查工作上所扮演角色的分际是有所不同的.当搜集资讯进行通报时,学校教职员进行通报所需的门槛是只要对於疑似的受虐个案具备合理怀疑的理由就可以进行通报了.因此,学校教职员在进行通报时,并不需要寻找非常确定而不能反驳的证据,至於儿童保护福利机构与刑事司法系统在判别疑似儿童虐待与疏忽的个案上,为了确保人权,却是要对受虐的证据加以证实,方能进行后续的处理与介入措施.
为了掌握第一时间,并方便其他专业人员后续的处理与介入措施,学校教职员在进行通报时,所提供的资讯通常最好能够包括以下各种资讯:
相关的人物:包括受虐儿童少年的基本资料(如:姓名与出生日期等);施虐者与目击证人的基本资料,以及是否有其他人也处於受虐的危险情境中等讯息.
相关的时间:包括虐待与疏忽发生的时间与次数,以及发现的时间等讯息.
相关的地点:包括虐待与疏忽发生的地点;受虐儿童少年身上何处有遭受虐待与疏忽的迹证;施虐者的连络方式与住址;同时,进行通报的教职员也应该提供自己的连络方式与住址等讯息给受理通报的专业人员.
相关的事件内容:提供儿童少年所遭受虐待与疏忽的具体内容,如所观察到的受虐儿童少年身上的伤害情形为何,受虐儿童少年对於导致其身上伤害的原因说明为何,所观察到的受虐儿童少年在行为上何种徵兆与其受虐有关等内容.
四,通报之谘询单位与人员
如有疑似虐待案件之谘询,可拨113妇幼保护专线,或是於上班时间联络当地之县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3妇幼保护专线於规划之初强调将性侵害,家庭暴力及儿少保护等,需要电话提供谘询者整合於一个窗口统一服务,以利民众方便记忆,寻求协助,谘询,因此专线的功能定位为提供危机谘询为主.目前除台北市与高雄市家暴暨性侵害犯罪防治中心具有二十四小时专线服务的人力与功能外,多数县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因人力,经费不足,故而白天由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自行受理电话服务,下班时间则转接至台湾世界展望会.至於其受理案件流程图则如图二所示.
否
是
是
否
否
是
是
否
是 否
图二 台湾世界展望会办理一一三妇幼保护专线服务流程图
五,受理通报单位的处理情形
目前对於通报案件,先由社工员进行电话访视,或家庭访视评估,确认虐待事宜的严重程度,进行后续处理事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员在进行访视评估后,会填写回报单,说明所评估之状况及所需要之服务.
基本上,在接获通报后,社工人员将会视儿童少年是否有继续遭受虐待的危险性,而决定其处理的方式.如果发现儿童少年有继续受虐的危险性,社工员可能会将此受虐的儿童少年带离家庭,并将其暂时安置到寄养家庭中.不过将受虐儿童少年带离家庭往往是在这些被害人处於极端危险的情境时,才会采取的不得已措施.由於原生家庭对於儿童少年的发展相当重要,应该尽可能维系亲子关系,而联合国的宣言亦指出:「儿童少年的最佳生长环境是家庭」.因此,即使因为特殊理由必须让父母与子女分开时,仍应该尽可能加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联系,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则是在於保护与维系家庭的发展.为了维系儿童与原生家庭的关系,政府应该提供给家庭所需的各种服务,以确保家庭的整合.
假使所通报的个案未处於危险的情境中,社工员将会决定是否要对该案进行调查.当他们决定不对该案进行调查时,学校教职员所提供的儿童少年受虐个案的讯息将会被保留起来并归档,未来相同个案若是再有疑似受虐的情况发生时,将会并案调查.而假使当他们决定对该案进行调查时,则受理该案的社工人员将会对相关的人员进行调查的工作,并确定受虐的儿童少年是否有继续遭受虐待的危险性,如果发现有继续受虐的危险性,儿保福利机构的社工员可能会将此受虐的儿童少年带离家庭,并将其暂时安置到寄养家庭中.
在事件在调查之后,儿保福利主管机关也可能没有采取进一步的介入措施而是将此个案予以结案,通常可能的理由可以区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没有发现儿童虐待,或是其他的家庭机能失常的证据;
没有发现儿童虐待的证据,但是有一些证据显示家庭机能失常或是需要机构提供服务;
(三)有发现儿童虐待的现象,但是并不需要儿童福利主管机关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最后,在学校教职员很尽职地处理疑似儿童少年受虐案件,并依规定进行通报后,仍然可能发生通报不被证实的事件,此时可能会让进行通报的教职员感到沮丧,并对受虐儿童少年的处境感到忧心.事实上,通报案件的证实与否涉及繁复的程序,其间的影响因素亦非常复杂.综合儿少受虐事件无法证实的原因,常见的约有以下数项:
(一)资讯不足
有许多事件无法证实的原因,是因为决定儿童虐待的相关资讯不足所致.在这些事件中,有许多是因为无法找到疑似施虐家庭的地址,但是事件也可能因为通报者所提供的资讯过於模糊,或是没有具体伤害的情形,故而受理人员不进行调查.事件也可能在调查之后,由於资讯不足而无法进行进一步的干预措施,例如:没有清楚的医疗上或是其他身体上的迹证,对於家庭的情况或是疏忽行为的第一手观察资料,或是可靠的目睹证人等情形,都将使得儿童福利主管机关社工人员没有足够的资讯来证实儿童遭受虐待,也可能会使他们无法确知父母亲照顾他们子女的能力.
(二)不适当的转介
事件被归类为未经证实的事件,也可能是因为不适当的转介所致.此种情形可能是因为通报的事件不属於受理的儿童福利主管机关所管辖,也可能是因为被害人不属於儿童保护的范围(如被害人的年龄已经超过十八岁),使得受理该通报事件的儿童福利主管机关无法介入.此外,也可能因为该事件已经获得服务而对该通报不予受理,如:重覆通报,案主已经获得其他单位的协助,或是该事件已经采取诉讼的行为等情形.
(三)该问题不属於儿童虐待事件
此种事件有二种类型—儿童的处境不是因为遭受虐待所致,或是该问题是属於经济上的问题.依照责任通报制的规定,只要专业人员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儿童遭受虐待或是疏忽,就必须进行通报.但是儿童福利主管机关的调查结果却可能会发现儿童确实有受到伤害,但是此伤害不是导因於遭受虐待所致.例如,儿童系因为意外事故而受到严重的伤害,但是却不属於儿童虐待的事件;或是为了获得儿童福利主管机关的协助,而将儿童没有受到虐待但是属於家庭问题的事件等情形,不适当地转介给儿童福利主管机关.由於资源有限,有一些儿童福利主管机关只有在事件严重到足以将儿童带离开家庭的程度,才会证实该事件,并介入干预.
(四)儿童不再处於危险的情境中
有一些类型的事件,由於受虐儿童不再处於危险的情境,使得该事件无法被证实.这些状况包括:虐待事件发生的时间过久,家庭的环境已经改变,而且虐待情形不是很严重,或是不太可能再发生.
(五)错误的陈述
最后,通报无法证实的另一个因素是由於错误的陈述所致.此种现象又可区分成蓄意与非蓄意二种情况,其中大多数人所关注的是在通报人蓄意不实通报的行为上.
事实上,若要改善事件被证实的比率,除了要求学校教职员对於疑似虐待事件的通报责任之外,也应该为学校教职员提供一些训练课程.在训练课程上也应该将比较可能为儿童福利主管机关所接受的儿童虐待事件构成要件,告知学校教职员,例如,儿童福利主管机关社工人员应该将其对於事件决定的原则,提供给学校教职员知悉.透过此种方式,训练不见得会提高事件的通报率,但是却很可能会提升事件的证实率.但另一方面,亦有一些缺点必须同时注意的.例如,虽然清楚的决定原则很可能会提升事件被证实的比率,但是却可能造成真正受虐的事件不被通报的情形发生,而此种努力也可能会误导方向.
伍,案例分析与问题解答
一,实际案例
以下案例均为教师通报儿童少年虐待案件而使儿童少年获得救助的实例.
(一)2003-10-02 联合报 B4 高屏东综合新闻
老师的一通电话,把一名遭密医性侵害的女童,从虎口抢回.
住高雄旗津的阿美(化名)与丈夫离婚,女儿小小(化名)由她扶养.阿美长「鸡眼」,到某诊所接受门诊手术,医师见阿美颇具姿色,主动表示愿到阿美家为她换药.两人熟稔后,医师宣称自己医学院毕业,愿为读国小四年级的小小补习.
某晚,医师又到阿美家为小小补习,阿美有事外出,他强把小小抱坐腿上,抚摸猥亵,并以手指插入下体.小小惊惧挣脱,冲出门借用邻家电话,拨导师手机求救.导师约了另名女老师,坐计程车飞奔小小家,当场「逮」到加害医师,医师否认对小小性侵害,辩称摸小小是做生理教学.
导师立即通报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人员带小小验伤,下体红肿证实受性侵害.全案移送司法单位侦办,查出加害人竟是密医,性侵害部分判刑四年定谳.
承审法官台湾高雄少年法院法官钟宗霖说,小小的导师平日要求学生抄下她的行动电话,教育学生发生特殊状况即刻通报老师.导师到达现场马上通报性侵害防治中心,把加害者绳之以法.
钟宗霖应邀到高雄县为国小教师讲解家庭暴力,性侵害实务与法规时,他再三吁请教师们,务必提高警觉,主动发觉,通报家暴与性侵害个案,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往往一通电话,就是救命的电话.法院审理时,对举发人有严密保护措施.
他并举另一件性侵害案件为例,十七岁哥哥半夜性侵害十三岁妹妹,一个晚上连续三次.父母知情后刻意隐匿,受害女生痛苦万分,在家庭联络簿上写下「好可怕」三个字,导师警觉有异,追问之下,才揭发这起近亲乱伦的性侵害案件.
(二)2002-10-13/联合晚报/5版/大社会
台北县五股乡一对陈姓夫妇经常凌虐两名就读国小的亲生女儿,检察官查出女童母亲的虐待手法相当残忍,除常要女儿手拿重物跪在地上爬行,或在女儿爬行擦地时以脚踩女儿手掌,女童的父母还经常将女儿捆绑关在厕所,甚至禁止女儿去学校上课,板桥地检署检察官日前侦结,依伤害,妨害自由与强制罪将陈姓父母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出,陈姓夫妇生的两名女儿分别就读五股乡某国小,不过级任老师经常发现女童身体,手脚与脸部都有不明伤痕,民国88年 9 月间,该国小黄姓老师因为管教问题通知女童母亲郑姓妇人到校关心,不料郑妇竟然当老师面掌掴大女儿,导致大女儿跌倒受伤.
同年 10 月底,小女儿因行为偏差问题,黄姓老师到其住处家庭访问,郑姓妇人又同样连续掌掴小女儿数十下,校方觉得女童家长管教过当,加上两女童从民国89 年 3 月及 9 月后陆续未到校上课,校方发现有异通知社会局与警方处理,才知道是家长不愿意让女童到校上课,虐童的事情也因而曝光.
社会局后来向地检署提出伤害告诉,芦洲警方也将陈姓夫妇依妨害自由罪嫌函送法办,但检察官认为两女童父母虐待情况不只如此,多次指示社工员与警方深入调查,从女童的供词中发现其父母虐待她们的手法之残忍,除了常见的殴打脸颊,身体外,大女儿说,妈妈叫她擦地,还用脚踩她的手,有时叫她手拿很重的东西后,要跪著爬来爬去,连膝盖破皮很痛还是得爬.
两女童的母亲甚至经常要她们站在墙边当标靶,再拿橡皮筋往她们脸上射,爸爸与妈妈还从民国86 年起,几乎每天都会把她们关在厕所,还拿绳索绑住她们的双手与脖子,她们不想待在家里逃出去,还是会被抓回来.
检察官在民国91年10月初侦查终结,将陈姓夫妇虐待女儿的过程列举出十多项,这对夫妻虐待女儿的过程连检察官都感到相当不忍,因此依法起诉,而这对长期遭虐待的女童已由社会局暂时安排寄养家庭照顾.
(三)2002-09-21/联合报/20版/高屏东综合新闻
高雄县凤山市一名男子游手好闲,常带著年仅十九岁的女友回家,并在三名子女面前演出「活春宫」.三姊弟中的二姐因思念离家的母亲,又无法承受父亲行径,罹患严重强迫症,不断拔头发成为癞痢头,幼小心灵受创至钜.但校方介入辅导后,这名男子不出面,校方无可奈何.
校方人员表示,三姊弟的父亲不事生产,常对妻子暴力相向,妻子不堪虐待,离家不知去向,他们姊弟都是靠年迈祖父母微薄的老人津贴过日子.后来祖父母也重病在床,无力照顾三姊弟,他们的父亲却置三人於不顾.
二女儿在母亲离家后,日夜思念母亲,竟以拔毛来发抒心中郁闷,致顶上毛发常被拔得东秃一块,西秃一块.学校师长见状十分不忍,由辅导室介入辅导.但观察一段时日后发现,这名女童都是在深夜熟睡时,不自觉地拔头发.
另这三姊弟也向辅导老师说,父亲带著年仅十九岁的女友回家,常当著他们的面,演出「活春宫」令他们难堪,痛苦而不知如何是好.二姐的病情也因此加剧,头发几乎拔光,像个癞痢头,同学视为怪物.
辅导人员带著这名女孩看精神科,被诊断是罹患「严重强迫症」,必须家庭,学校共同介入治疗.校方通知女孩父亲共同谘商如何改善这名女孩病倩,但她的父亲答应后却爽约了.
(四)2002-06-22/联合报/18版/台南县新闻
台南县新营市一个国小二年级的小男孩被爸爸打得浑身是伤,多亏学校老师向警方报案,孩子将送给祖父照顾.很想代替所有关切孩子幸福的人,向这位老师诚诚恳恳的说声谢谢.
台湾地区近几年由於媒体披露了不少的儿童遭受虐待事件,让许多人惊觉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但不知有没有谁调查过,发现这些受虐孩子的,都是哪些人 当然,有许多是孩子的长辈,亲人;他们发现孩子遭虐待,向警方告发,需要类似大义灭亲那样的胸怀,相当值得尊敬.但还有很多个案,是到医院诊治伤势,医师和护士报的案;或者像这个小男孩,是老师救了他.
医护人员和老师,跟孩子非亲非故,虽然法律上规定有报告的义务,如果存心要逃避,并不困难.他们却「多管闲事」了.此多管闲事,还不只是花时间和心力,多做一件事;最重要的是,这些虐待孩子的父母,很可能对告发他的人也暴力相向,也就是说,老师和医护人员是冒著被报复的危险,来救孩子的.
一定还有其他身份的人,也有机会知道有小孩遭受虐待,是不是都有勇气告发呢 如果是你我碰上,陷於天人交战之后,是否还会见义勇为呢
再一次向这位女导师致敬.
(五)2001-02-02/联合晚报/22版/高雄都会
高雄市一名庄姓国小学童,从幼儿时期动辄遭母亲虐待毒打,他的脊椎和双手都受重创,至今双手手指难以使力.民国89年他母亲更以指甲刀戳剪他的手,脚及脸部,被学校发现报请社会局处理,他被送往保护寄宿家庭三个月后,又被母亲带到台中县就读,庄姓学童的祖父母为恐他再受虐,准备下学期再转学回高雄市学校.
这名当时国小三年级的男童,在小时候即因生性好动,常遭母亲指正,他母亲处罚的方式很严厉,男童只要稍有不对,轻则被掴耳光,严重时还以椅子,水管殴打,所以从小身上不时有伤痕.他上小学后,为了掩饰身上的伤痕,即使是大热天也是穿的密不透风上学.
男童母亲在他小时候还习惯性扭男童的手掌,家人怀疑因此造成伤害,使他目前手指难以使力,因此在搭娃娃车时无法抓紧把手上车,得靠别人协助才行.
据孩子的亲人指出,有一次他因功课没写完就要睡觉,被母亲发现后拿著水管打醒,在旁逼他写作业,孩子只要稍微打瞌睡就猛打他后背,一夜下来打的背后伤痕累累,因此没到学校上课及回祖父家,等隔了三,四天回祖父家,老人家看到有些伤痕时心疼的眼泪都流出来.
民国89年三月底学校月考前一天,男童因改不掉啃指甲的习惯,他母亲以指甲刀戳他的手,脚及脸部,隔天学校老师发现状况严重,通报高雄市教育局和社会局处理.社会局调查后安排男童到寄养家庭住了三个月,期满交还给家长,他父母替他转学搬到台中县神冈乡居住就读.
后来因男童父亲车祸受重伤在祖父家疗养,男童才被母亲带回祖父家,由於家人发现他可能续遭母亲凌虐,所以准备下学期把他转学回高雄市,由祖父母和伯父,姑姑们一起照顾,脱离受虐的阴影.
「他被母亲怎麼打都不敢出声哭喊,因为哭喊只会换来更严重的后果,这麼小的年纪长期受虐,对身体和心理已造成严重受创」,庄姓男童的姑姑心疼的指出,除了身体脊椎和手指机能受创,她们家人最担心的就是才国小三年级的他已有反常的行为出现,可能是长期看到妹妹受宠,而他常被凌虐的关系,竟不时穿戴和藏匿女性内衣及卫生用品,若不及早治疗,恐怕会影响一辈子.
男童的两名姑姑谈到家中的长孙时眼眶泛红,表示这个孩子确实是顽皮好动,可是管教也该有个方法,长期在母亲的暴力阴影下,孩子的未来令她们忧心.
她们说,男童从小受到的几近离谱的凌虐,只能用惨不忍睹来形容,当为人长辈的她们和年老的祖父母看到孩子背上结痂的血痕,问他还会不会痛时,孩子只是淡淡的回答说「不会,因为习惯了」,他们心中的更痛.
姑姑说,外伤或可愈合,但隐藏在内心深处的伤痕若不注意,恐怕会影响一辈子.她近来发现男童已有异常喜欢装扮成女生的习惯,他常把姑姑的内衣裤偷藏在枕头下或偷穿,也会偷藏女性卫生用品,她说,一个国小三年级的男童竟会穿著女性内衣还调整好肩带,问题还不够严重吗
她怀疑,男童从小看到自己和妹妹间天壤之别的待遇,可能产生当女生比较不会被打的心态,所以会有想当女生的动作.她说,对社会局的安置和追纵保护已没信心,只希望医疗单位能帮忙男孩作心理辅导,导正被虐后的偏差心态,能够帮他平安正常的长大.
二,问题解答
(一)老师在受虐儿童少年案件中,究竟应扮演何种角色
在儿童少年受虐案件中,老师扮演的是通报者及事后辅导者的角色.
对任何一个孩子而言,最亲近,最信任的人,除了父母以外,就属从就学以来一直在身边指导自己的老师了.学龄儿童每天(星期六,日除外)在学校生活的时间超过8小时,占了1/3以上,和老师相处的时间可能都多於与父母相处的时间,当孩子遇到何种问题时,最能给予孩子帮助的,在父母之外,即是老师了.在许多儿童少年受虐案例中,我们看到的是,大部分的施虐者即为父母,若施虐者为家庭中人,父母亦通常将之隐匿,告诫孩子不可泄漏.此时,这些受虐的孩子,若还无法从老师身上得到帮助,就更是孤立无援了.故老师在此扮演的角色将会是「通报者」,亦即,当老师察觉到孩子有受虐的可能性时,立即将个案通报相关机关,让公权力有可以介入了解的机会,进而可以由专业人员来处理后续与施虐者的交涉事宜,与拟定适当的解决方案.
而在解决方案拟定付诸实行后,老师的角色转而为事后辅导者的角色.由於公权力无法无时无刻在受虐孩子身边,给予适时的处理,故在公权力介入后,解决方案尚在实施时,老师可以协助孩子的辅导与学校生活适应部分的工作,以使此解决方案得以持续,并可提供受虐孩子心理上的支持与助力.
(二)当孩子告诉我他受到虐待或被疏忽时,我该怎麼做
当孩子告诉您他受到虐待或被疏忽时,请您:
1.相信他说的话.
无论孩子所说的话是否属实,这绝对不是他希望发生的事,您一定要相信他,因为他相信您是可以帮忙的人,您任何的犹豫或怀疑,会让历经挣扎,好不容易下定决定说出受虐事实的孩子,立刻退缩把伤害藏起来.相信他所说的话,对帮助遭受伤害的孩子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也对后续的处理具有积极疗效,至於查证是否属实的工作,宜由专责的社会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2.用接纳的态度去看待他所表现的行为.
注意四周的环境是否安全,让孩子与您在独立的空间谈论这件事,避免其他人的干扰与泄密.专注聆听孩子向您说的一切,不要评价,质疑,并且接纳孩子所有的反应:哭泣,愤怒,沉默等,让他慢慢说,不要立刻中断或急於回应.
3.肯定他为自己尽了最大的努力.
赞许孩子将它说出来是对的,并且肯定他此刻能站在您的面前,表示他已经为保护自己做了最大的努力,同时具有寻求协助来处理受害事件的能力.
4.告诉他,老师绝不会对不相干的人谈论此事.
用真诚的态度告诉孩子,老师不会和任何不相干的人谈论曾在他身上发生的事.
5.告诉他可以协助他的资源,并协助他向其他机构请求协助
您可以告诉他现有的服务资源有哪些,若是以后有需要的话,可以跟这些单位连络,或是直接跟您联络,由您协助他向这些单位请求谘询或帮助.
(三)当我发现学生疑似有受虐或被疏忽的情况时,可以向哪些机构请求协助或谘询
当发现有学生疑似受虐或被疏忽时,您可以直接向「妇幼保护专线—113」或各县市社会局进行通报,说明情况.若是对是否受虐,被疏忽有疑虑的情形,可向各县市社会局,生命线,家扶中心等儿童福利机构谘询,询问相关事宜.
(四)目前接受通报的案件中,教师通报的比例如何呢
根据内政部儿童局的统计,教师在儿童少年受虐待或被疏忽案件通报比例相当低,以民国90年儿童保护案件通报为例,教育人员仅占全部通报案件的9%.教师与孩子间关系的密切程度,应较其他身分的责任通报者为甚,但经由教师通报的比例并不如预期中的高,身为孩子除父母外最信任的人,对於孩子受到伤害的情况,教师应是责无旁贷地协助孩子,协助孩子早日能回复正常的家庭生活.因此,我们希望老师们能在有疑似个案发生时,尽可能向专责单位通报或请求协助,让孩子能有更多管道得到帮助.
(五)该如何使用「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研判指标」
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研判指标将各项受虐待暨被疏忽研判项目描述得相当详细,此中的项目可供老师们参考,老师们可能会认为自己不够专业而无法正确地使用这些指标.
事实上,本手册所列的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研判指标,是提供给社工人员使用,来判断是否为受虐案件的专业指标,如何使用此一指标确实仍需要接受特定的训练课程,可以建议学校邀请相关单位来学校指导如何使用;但就老师扮演的角色而言,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研判指标提供老师一个参考的标准,就「通报」工作而言,只要达到「疑似受虐」的程度,即可通报相关单位,请相关单位派专业人员前来调查访视,之后再由专业人员进行研判,判断是否为受虐个案与拟定何种解决方案.意即,老师是站在一个保护孩子的立场,只要孩子有「疑似受虐」的情况,即可通报相关单位派专业人员进行研判,至於是否为确实的受虐个案,则无须老师进行判断,我们是在关心学生的立场为「疑似」受虐的孩子尽一份力.
(六)我担心通报后,会遭受到施虐者的威胁,其他人的不谅解或有出庭作证的困扰.
身为「责任通报者」的老师,若对通报后可能遭到施虐者威胁,上级压力,其他人的不谅解或出庭作证感到困扰,而犹豫该不该通报时,可以直接向「妇幼保护专线—113」进行通报,通报时,只要向「113」专线通报儿童或少年的地址即可,相关单位即会派专业人员前往了解情况,并不会要求提供通报者身分,在身分保密方面可以放心,亦不会有遭到上述困扰之虞.因为我们的主要目的只是要有人来通报儿童少年的通报事实,使儿童少年能受的保护,因此,无论是以老师的身分,或是以匿名的方式通报,只要能使孩子能接受到帮助,都是我们最想看到的.
至於若有以老师的身分通报而遇到上述困扰的情形,相关单位亦会全力提供所需的帮助.以下即为一案例:
举报学生遭亲人性侵 挨家长告
国小教师按法令保护女童 却被控诬告 教育局基於「维护儿童防线」 将协助辩护并补助诉讼费 [记者孙蓉华/板桥报导 ]
台北县一所国小老师依照儿童及少年保护法举报某名女童疑遭亲人猥亵,结果却被家长控告诬告,令老师心灰意冷.台北县教育局得知后认为,老师本来就有通报责任,却被控告,说不过去,县府将协助辩护并补助诉讼费用.
台北县教育局特教课长曾慧媚指出,一所国小老师发现学校一名女童有异状,耐心询问才发现女童疑似遭猥亵,根据女童的说法,疑似猥亵者是她的亲人,老师考虑后,依照儿童及少年保护法第卅四条规定,向台北县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通报,中心社工员立即介入处理.
曾慧媚表示,女童的家人对社工员的介入十分不满,更把矛头指向学校,质疑是学校老师乱讲话,让老师压力很大,还因此请求调校服务.不料,女童疑遭性猥亵案在法院不起诉后,这名通报疑似性侵害个案的老师,却被家长控告诬告,令老师情绪大受影响,认为自己依法令规定做的事,却遭家长误解还被控告,还要支付诉讼费用等,令人难以接受,而且这样以后哪一位老师还敢通报疑似性侵害或者虐待个案.
儿童及少年保护法第卅四条规定,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司法人员及其他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知悉儿童及少年有被虐待,遭受伤害等情形,应该在廿四小时内向主管机关通报.
曾慧媚说,老师是维护儿童安全的防线,如果老师因法令规定举报,却遭家长控告,将来不会再有老师愿意做「坏人」,因此教育局会补助老师诉讼费用.【2003-10-16/联合报/B1版/北县焦点】陆,附录
附录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与警察机关受理儿童少年保护案件流程
目前在大多数县市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对於疑似儿童少年受虐案件的处理流程,如附图一所示.
通 报
派案与接案
调查访视
NO 受虐案件初步评估与分析
Yes
转介 危机处遇(紧急安置,采证,验伤)
结案 诊断分析
拟定服务或处遇计画
提供服务或执行处遇计画
评估追踪
再发生虐待事宜
结案
附图一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处理疑似儿童少年受虐流程图
上述处理疑似儿童少年虐待案件工作流程各阶段详述如下:
(一)通报:指有民众通报儿童少年受虐待事件.
通报来源
责任通报:乃指依法律规定,有通报义务之人,如:医师,护士,社会工作员,临床心理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司法人员及其他执行儿童少年福利业务人员.
一般通报:指任何人有发现不利於儿童少年之情形时,均可举发,可能包括儿童少年本人,父母,亲友,或其他热心人士.
通报方式
通报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案件之方式,包括:电话,信函,亲自至机构,电脑传输,传真等.任何一次通报人所通报的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案件均需进行接案.
适用工具
儿童少年保护案件通报单(适用於责任通报)
(二)派案与接案:
当受理疑似儿童少年受虐待个案之举发通报后,应即填具相关表
格,尽快派遣社工人员进行访视调查,使受虐者在最短时间内获得即时的保护.
对户籍地与发生地不同之儿童少年保护案件的处置辅导,转介方式依下列二项原则办理(注:依内政部八十五年八月十六日「全国儿童少年保护会报第一次会议决议事项协调会议」决议).
1.当人在地(现在地)与案发地(事实地)相同时,由人在地主管机构提供紧急保护,临时收容,短期收容及短期辅导等处遇,由户籍地主管机关支付必要费用并派员接回儿童少年续与辅导.
2.当人在地(现在地)与案发地(事实地)不同时,由人在地主管机关提供紧急保护,临时收容,短期辅导等处遇,由案发地提供相关资料,由户籍地主管机关支付必要费用并派员接回少年续与辅导.
至於接案系指受理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之通报案件:
1.接案目的
搜集个案的相关资料,初判是否为一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案件,并初步建立个案基本资料.
2.接案内容
了解受虐事件之发生地与户籍地.
了解通报者之动机.
了解受虐者目前有无生命安全之虞
了解疑似虐待之事件如何发生
了解谁是疑似施虐者,受虐者 双方关系为何
了解施虐者用什麼器物或方式施暴.
了解受虐者最近一次施虐时间,地点及施虐频率
了解受虐者最近一次受伤程度如何 过去受到的伤害为何
了解受虐者的基本资料:姓名,年龄,就读学校,年级,班别,
健康状况,行为,心理表现,人际关系.
了解案家成员基本资料,以及其对施虐者,受虐者的观感与态
度.
在通报者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了解通报者之基本资料:姓
名,年龄,职业,教育程度,与受虐者关系,联络电话,住址.
3.与通报者会谈之技巧
向通报者表明机构关怀并乐於协助的意愿.
介绍机构提供儿童少年保护服务的内容,使通报者了解机构之
服务范围与功能
询问通报者认为受虐者与其家庭目前主要的问题是什麼
询问通报者此一疑似虐待事件是身体虐待 身体受伤 疏
忽 性虐待 家庭暴力 或儿童出现身体成长方面的问题 儿童出现一些行为或情绪上的问题 请举例说明.
询问通报者认为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如何 并依序排列.
询问通报者认为这些问题是怎麼来的
询问通报者如何知道这些问题 为什麼
询问通报者尚有谁关心这些问题 为什麼
询问通报者为了这些问题曾经求助过吗 曾用什麼方法解决
这些问题 结果又是如何 通报者认为什麼是最好的方法来帮助受虐者及其家庭
(三)调查访视:指对所接案之疑似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的案件进行实地调查.
调查访视目的
透过实地调查访问,搜集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之资料与证
据,成为是否成案之基础.
进行初步危机程度之研判,并确保受虐儿童少年之安全.
与受虐儿童少年建立关系.
调查访视对象
通报人.
父母或照顾者.
受虐儿童少年.
家庭中其他成员.
施虐者.
受虐者之其他重要关系人(如学校老师,亲戚等).
调查访视内容
对受虐者:检视伤痕,了解受虐经过,过去受虐史,受虐频率,
生活照顾,学校适应,行为与发展.
施虐者:了解其接近受虐者的管道,生理,智力或情绪能力,
态度,合作意愿,对施暴行为的解释等.
家庭资料:照顾者亲职能力,家庭生活环境,家庭成员互动,
家庭支持系统.
时机
接案后24小时内完成初访(以见到受虐者为原则).
适用工具
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研判指标.
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危机诊断表.
访视受虐者之技巧
向受虐者说明服务机构及社工员的身分.
向受虐者解释访视会谈的目的,表达你对他的关心,了解受虐
者对访视会谈的感受,及说明你将如何帮助他.
为减轻受虐者的焦虑,允许他带一位信任的人参与会议.而会
谈的地点应以不被干扰为宜,如:至学校会谈,可借用谘商辅导室.
倾听:体会受虐者的感受,并帮他们说出来,并且站在受虐者
的立场去感觉事情,告诉受虐者你了解他们的感受.
搜集受虐事件之发生,宜以「是什麼,怎麼发生的」之问题发
问,藉以了解儿童少年受虐待的过程:不宜用「为什麼」(如:为什麼你会被打 )此类问句,会引起儿童少年的防卫.对年龄较小的儿童,尽管简洁而不复杂的句子问问题,宁可多问几个问题,也不要一次问一个复杂的问题.
尊重:以受虐者可以理解的方法,和他(她)谈话.
向受虐者保证,他(她)不需要为虐待及调查负责任,藉以减
轻受虐者的罪恶感.
诚实回答受虐者所提的问题.
避免评论施虐者(尤其当施虐者是其父母时).
访视施虐者之技巧
与施虐者第一次会面,应以建立合作,互信关系为基础,以利
辅导之进行.
自我介绍:说明服务之机构及社工员的身分.
以关怀及协助施虐者及其家庭的立场与其会谈.
避免在未澄清事实前,即与施虐者对质:如听说你常打孩子,
如此容易引起施虐者的反弹.
接纳施虐者的情绪,同理父母难为,管教子女不易的心境,并
表明机构愿意帮助的立场.
注意事项
若属於虐待或严重疏忽之个案,应於接案后即刻前去调查.
情况危急时可会同警察人员共同查访,以保障儿童少年及社会
工作员之人身安全.
调查访视应以见到受虐者为原则,并尽可能检视受虐者受虐待
的证据,如身体上受伤的部位或受伤的程度,并尽可能拍照存证.
与受虐者亲近的人会谈.了解受虐者受虐待之实际情况及其看
法.
访视时请随身携带防身器,职员证,相机,儿童少年保护工作
手册,相关资源电话.
(四)受虐案件初步评估与分析
目的
指对调查访视所搜集之资料,运用相关研判工具(如: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研判指标,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危机诊断表)进行确认受虐案件之研判工作.
研判项目
是否成立为儿童少年受虐案件
是否须紧急安置
决定个案受虐之危机程度
工作内容
评估初步调查访视所搜集之资料.
填写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研判指标.
填写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危机诊断表
与督导,主管进行讨论.
提出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初步评量表.
时机
建议接案后四日内完成.
适用工具
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研判指标.
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危机诊断表.
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初步评量表.
其次,在经过访视调查及研判的过程后,确定为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的案件,并登录儿童少年保护案号及建立相关文件档案,表示该案已成立,其工作准则如下:
1.「身体伤害—外部与脏器指标」
经医师诊断所受伤害为非意外且是人为所造成时;
经工作人员研判所受伤害明显为非意外且是人为所造成
时;
虽无医师诊断证明,但该伤害明显为非意外且是人为所造
成时.
2.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相关规定者.
3.请参考「儿童少年受虐待暨被疏忽研判指标」中身体伤害指标,行为指标,父母/其他主要照顾者行为与特质指标,环境指标等加以综合判断,以评做是否应立即列为儿童少年保护案件或列为高度疑似儿童少年保护案件,并持续搜集资料直到证实为止.
(五)危机处理
指协助个案采证,验伤,紧急医疗,制作笔录等,若发现有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中对儿童及少年的保护措施,而须紧急安置方能保护儿童及少年时,请协同主管机关采取紧急安置措施,以保护儿童少年的生命安全为首要.在此同时,由於儿童少年无法继续在家庭中生活,社会工作员必须协助寻找适当的安置场所,如亲友,寄养家庭或安置机构等.
采证
目的
藉由搜集与案主有关之受虐待现状,如受伤情况,受虐环境
等客观证据,作为未来提出独立告诉,紧急安置等依据.
工作内容
带往医院验伤,开验伤单.
取得案主的验伤单或诊断书.
对案主受伤的部位或情况(如被铁鍊绑,居家环境脏乱况等)进行拍照,照片背面需书明拍摄人,相片中人,拍摄年月日及地点.
若有需要可带至警局制作笔录,拍照.
(3)侦讯笔录:有涉案之侦讯纪录,由警方函送检察官侦办.
(4)笔录内容需载明虐待发生时间,地点,情境,发生频率(次数),持续多久时间等,笔录须经受虐者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5)笔录一般以警方制作为原则,但因案情需要,社工员也可以自行制作,格式参照警方笔录.
(6)笔录制作原则:应全程连续录音,必要时并应同时录影存证.
A.阅读或朗读
缮妥后应先交受讯人阅读或向其朗读,并询问其记载有无错误及补充意见,如受讯人请求记载增删变更者,应将其陈述附於笔录中.
B.签名或捺指印
笔录经受讯人确认无误后,由受讯人紧接其记载末行签名,盖章,捺指印(左拇指),在於次行由询问人,记录人及通译等签章(用职名章,如仅签名应记载职称).如另有律师或其他家属在场者,并应一并记明笔录.
(7)笔录中仍须为保护受虐者而保密其行踪及安置场所,故联络电话和基本资料均留社工员之办公室住址与电话.
(8)笔录有二页以上者,应立即装订,并由笔录制作人及受询问人当场於齐缝处加盖印章或捺指印.
(9)若社工员担心会谈之安全性问题,可向警方商量借用场地.
(10)社工员陪同侦讯制作笔录时,社工员也是见证人.
医疗
受虐者若有明显的伤势或需要医疗时,应立即协助受虐者至医疗院所就医并安排验伤
带受虐者就医时,可先联系医院社会服务室代为挂号,就医时可请医院社工员协助就医程序.
受虐者若遭施打或吸食迷幻药,安眠药品,须掌握时效至医院检验与救治.
若属被强暴或性侵害之受虐者的处理方法:
须告知受虐者验伤之流程与实际状况,减低其疑虑与恐惧,防止受虐者受到二度伤害.
医疗院所对於受虐者,不得无故拒绝诊疗,并应视为急诊检伤分类第一级病人,优先处理.
医疗院所诊疗受虐者时,小组成员包括妇产科医师,妇幼警察队(或女警组)警员,护理人员及社会服务室社工员,陪同之社工员带往验伤,亦可在旁陪同处理.诊疗时应注意维护其隐私及安全.诊疗结果可要求开立规定格式之验伤诊断书.
性虐待受虐个案之处遇重点:
采证不易,请立即带受虐者就医.
对甫遭强暴的受虐者:
采证不易,社工员应尽量搜集受虐者身心受虐报告与法官参考(性虐待受虐个案若由医院急诊室看诊,医院会通报妇幼警察队(或女警组)会同处理并采证).
若检验不出结果,仍需续予调查实情.
请尽量留意勿使案情曝光,否则对后续辅导影响很大.
注意受虐者及其家庭成员之心理状态.
受虐者之心态.
受虐者其他家人的反应.
应为受虐者安排进一步身心治疗,辅导,鉴定,检定,检验,可置精神科评估其心理状态.
精神病患个案应注意之要点
有自伤,伤人之虞者,电110处理.
若为病情严重,有住院治疗必要者,经两位专科医生证明即可强制住院.
要特别注意是否有内伤,可以一般孩子的活动量作为评估,看案主是否有不正常的反应.如有怀疑,请带受虐待者做健康检查.
紧急安置
儿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给予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处置,其生命,身体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险或有危险之虞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予紧急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A.儿童及少年未受适当之养育或照顾.
B.儿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诊治之必要,而未就医者.
C.儿童及少年遭遗弃,身心虐待,买卖,质押,被强迫或引诱从事不正当之行为或工作者.
D.儿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难以有效保护者.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紧急保护,安置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时,得请求检察官或当地警察机关协助之.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紧急安置时,应即通报当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机关,并通知儿童及少年之父母,监护人.但其无父母,监护人或通知显有困难时,得不通知之.
紧急安置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非七十二小时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护儿童及少年者,得声请法院裁定继续安置.继续安置以三个月为限;必要时,得声请法院裁定延长之.
安置期间,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机构或寄养家庭在保护安置儿童及少年之范围内,行使,负担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法院裁定得继续安置儿童及少年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机构或寄养家庭,应选任其成员一人执行监护事务,并负与亲权人相同之注意义务.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陈报法院执行监护事务之人,并应按个案进展作成报告备查.
安置期间,儿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监护人,亲友,师长经主管机关许可,得依其指示时间,地点及方式,探视儿童及少年.不遵守指示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禁止之,但应尊重儿童及少年之意愿.
安置期间,非为贯彻保护儿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访谈,侦讯,询问或身体检查.儿童及少年接受访谈,侦讯,询问或身体检查,应由社会工作人员陪同,并保护其隐私.
(六)诊断分析
目的
指针对个案调查与搜集的资料,进行综合的分析与研究,以确定受虐者及其家庭所面临的问题与可能原因,作为未来拟定处置计画之基础.
诊断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过程,当有关危机/遇判改变,诊断与分析也必须有所因应,如此一来才能进一步排定适当的计画,来维系儿童少年的安全和家庭的稳定.
分析问题的导因及症结所在,及对受虐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的影响.发觉解决问题的阻力与助力,以作为处置计画的参考.
诊断原则
社工人员需保持绝对客观的态度,勿以个人的价值观及情绪去评断解释案情.
社工员须具备敏锐的分析及思考能力,研判调查资料的重点及关键,以便将分析的结果连结完成综合判断.
社工员除有社会工作学识外,尚需有丰富的人生经验,对社会问题,现象及人格发展种种问题方能有正确的分析,解释.因此藉由个案研讨或与资深社工员,督导讨论或结合专家,学者进行个案会诊,将有助於诊断工作.
做有计画的诊断:诊断与订定处置计画是不可分的工作步骤,处置计画系根据诊断结果而拟定,是故社工员在诊断时,需发现问题所在及其影响原因,及可能解决的途径,而非漫无目的,任意地作不成熟的解释.
诊断非一成不变,需随案情的发展而修正诊断的内容.
鼓励受虐者及其相关人参与诊断的过程.
(七)拟定服务或处遇计画
目的
发展有效的个案计画,以减低儿童少年遭受更多伤害的危险性.
设定个案工作目标:这些目标是有时间限制的,著重某一特殊行为,可衡量,而且是可以达成的.
社工员经详细个案诊断分析后,针对受虐儿童少年所处的危机程度或问题的严重度,选定计画方向,并设定目标执行优先顺序.在儿童少年保护方案的处理上,通常采取下列三个方案.
处遇方向
家庭维护方案
经诊断后,儿童少年受虐危机程度较低,研判可经由支持性或补充性服务,如辅导谘商,急难救助,或提供家务员服务,使儿童少年及其家庭获得改善,儿童少年可继续留在亲生家庭中成长.社工员再依危机程度,决定追踪访视的最低频率.
家庭重整方案
经诊断分析后,儿童少年危机程度偏高,家庭系统在短期内无法改善,儿童少年继续居住於家中会有持续的受虐危机时,则社工员可选择此处遇方向,采取让儿童少年暂时离开亲生家庭并进行安置,社工员并对儿童及亲生家庭提供辅导及定期评估,俟亲生家庭问题改善,方可安排儿童少年返回亲生家庭.
永久安置方案
当诊断评估,儿童少年持续处於高危机情况,且儿童少年原生家庭不可能重建,则可会同或转介主管机关,经由法律程序转移监护权,将儿童少年长期安置.
计画内容要素
目标
目标的拟定,必须:
什麼是受虐者认为最重要的;
是否危及受虐者生命安全;
什麼是最容易达到的.
例:儿童少年被虐待的事实立即停止,施虐者於六个月中学习三种改变儿童少年行为的非体罚性亲职技巧.
说明
「立即」,「六个月」,即设定了完成的期限.
学习「三种」,「非体罚」的亲职技巧,即设定目标是特定的,具体的.
「停止虐待」,「学习亲职技巧」,即设定了预期改变的行为.
「立即」,「半年」,「三种」都是可测量的目标.
资源与障碍
在拟定策略前,需详尽分析对本个案有利及不利的因素,前者指资源,后者指障碍.
资源:指服务对象之内在及外在资源.
内在资源:指服务对象本身所具有的潜力.如人格特质或家庭中的某些有助於解决问题或满足希望的特性;对个人而言,知识,能力,态度均属之.例如:施虐者有合作意愿,有改变动机,自我表现良好,适应能力佳.
外在资源:指可提供协助服务对象之人力与机构资源.可分为正式资源与非正式资源.机构,组织,专业人员都属於正式资源.如寄养服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警察,学校,社政单位,法院等.非正式资源没有明文的申请条件,服务范围很广,亲戚,朋友,邻居,志工均属之.
障碍:指各种妨碍案情改善的因素.
外在障碍:因服务对象环境的不足无法提供所需的协助,这样的资源缺乏非服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