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国内专家学者出席国际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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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国内专家学者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94 8月16日
台会合字第0940052458号函
一, 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补助国内专家学者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发表研究成
果,以提高我国学术研究之国际地位,特订定本要点.
二, 申请补助出席国际学术会议者(以下简称申请人)须为现任国内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之教学或
研究人员(含 与执 本会专题研究计画,并拟发表该专题研究计画成果之博士后研究人
员).
三, 申请时应由申请人任职之机构(以下简称受补助机构)备函,检附下 相关资 及文件,於
国际学术会议举 日 星期前送达本会:
(一) 申请书 .
(二) 会议之正式名称,学术地位及重要性.
(三) 大会正式邀请函及 文被接受发表之证明文件.邀请函及 文接受函未能检具者,应注
明补送,但补送资 应於会议举 日三星期前寄达本会.
(四) 会议日程及地点.
(五) 拟发表之 文(以尚未在期刊及国际性会议发表者为限).
( ) 申请补助之经费.
(七) 未向其他机关申请补助之声明.
(八) 申请人最近五 内研究成果之著作目 .
申请人已向其他单位申请相同补助者, 得同时向本会重复申请; 文为合著者,每一
文以补助一人发表为限.
四, 申请人在同一会计 内以补助一次为限,同一会计 获补助二次者,下一会计
暂停受 其申请.
五, 申请案由本会依会议地位与重要性,申请人条件及对国内科技发展助益等三大 审核基准审
查;必要时谘询学门召集人意 ,经本会核定后补助.
, 担任国际重要学术学会 监事或国际知名学术期刊编辑委员等特殊职务,须出席相关会议,
而 发表 文者,亦得依本要点规定申请补助, 受第四点「申请人在同一会计 内以补
助一次为限」之限制.
七, 补助经费为总额补助,其项目如下:
(一) 往返机票费用:由国内至会议地点最直接航程之飞机票.机票费按本会核定之上限 额
补助,惟报销时 得超过本会补助之上限.机票由受补助人於出国前自 垫款购买,以
搭乘本国籍之班机为限.但因故无法搭乘本国籍班机者,应填具因公出国人员搭乘外国
籍航空公司班机申请书,经任职机构首长或授权代 人核定后改搭乘外国籍班机.
(二) 出国期间之生活费用.
(三) 出席会议之注册费用.
(四) 手续费(包括护照费,签证费及机场服务费).
(五) 保险费(因公赴国外出差人员综合保险 额新台币四佰万元).
本会以上各项补助费用,由受补助人於出国时先 垫付.
八, 受补助人应於返国后一个月内,经费报销前,於本会网页线上系统缴交出席国际会议报告.
九, 经费之报销及拨付:
(一) 受补助人应在本会核定补助总额内,依据「国外出差 费报支要点」之规定,向受补助
机构申请报销.
(二) 报销程序:
1. 受补助机构为补助经费原始凭证就地查核之单位:
(1) 於每月十日或每季结束当月十日前将上月(季)该机构已执 完毕且已上线缴交报
告之出席国际会议案与前项单据,按本会补助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并将汇整完毕之收支报告表经该机构首长及有关人员签章后并同受补助机构之
据,函送本会归垫.
(2) 有关原始凭证,依据本会「补助经费原始凭证就地查核实施要点」之规定办 .
2. 受补助机构非补助经费原始凭证就地查核之单位:各项单据经该机构首长及有关人员
签章后,函送本会核销归垫.
十, 重 残障,因 动 须以 椅代步出席学术会议者,得补助一名随 看护人员之 费.其
费之申请及报销,与出席国际会议申请案一并办 .
十
一,
出国经费未报销归垫前,本会 受 其出席会议之申请案.
十
二,
基於推动科技发展,应本会主动邀请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之现任教学或研究人员,其补助
经费等事项,准用本要点规定办 .
承办人: 申请案: 俊富 Tel: 2737-7562
核销案: 陈季佐 Tel: 2737-7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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