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国民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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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残障国民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要点残障国民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要点
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二月七日 教育部台(79)社子第五一八一号函
一,残障国民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依自学进修
学力鉴定考试办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二,残障国民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以下简称鉴定考试)除依自学进修
学力鉴定考试办法办理外,其适用对象,办理单位,考试科目,考试
方式,及格标准得依本要点办理.
三,本要点适用对象除须符合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外
,并须领有残障手册之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肢体障碍或多重障碍等
之国民.
四,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必要时得委请特殊教育学校办理鉴定考试.
五,特殊教育学校高职部毕业程度鉴定考试之科目,分别规定如左:
(一)启明学校:
1.三民主义 2.国文 3.英文
4.社会科学概论 5.专门科目.
(二)启聪学校:
1.三民主义 2.国文 3.社会科学概论
4.专门科目(一) 5.专门科目(二).
(三)启仁学校:
1.三民主义 2.国文 3.英文
4.社会科学概论 5.专门科目.
专门科目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於考试前六个月, 报请上级主管教
育行政机关核定後公布之.
国民小学,国民中学及高级中学毕业程度鉴定考试之科目,依自
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办法第六条所列考试科目办理.
六,各等级鉴定考试方式除笔试外,得以点字,口答或实作方式为之.
七,鉴定考试每科均以一百分为满分,其及格标准为符合左列各款之一
者:
(一)第一次参加鉴定考试,当年度全部应考科目成绩总平圴达六十分
者.
(二)累计第一次鉴定考试(含)以後历次考试成绩,各应考科目均六
十分者.
八,本要点自核定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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