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县国光国小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设置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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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台北县国光国小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设置要点台北县国光国小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设置要点
一,为培养学生理性解决问题之态度,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校园伦理,发挥民主与法治教育的功能,依据教育部「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订定台北县各级学校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设置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学校依本要点应设置学校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申评会),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对於学校行政单位或教师,有关学生个人之管教措施,认为违法或不当致其权益受损者,得依本要点向学校提出申诉,不服申诉之评议决定者,得提起再申诉.
三,学校申评会置委员兼召集人一人,由校长兼任;下设执行秘书及干事各一人(不参与申诉评议),由学校各处室人员派兼之;委员五至十五人,含召集人总数应为奇数,均为无给职,由校长就下列人员聘任(兼)之.
(一) 教师代表( 含学校教师会代表至少一人,无教师会者免推举),一至三人.
(二) 家长会代表,一至三人.
(三) 校外公正人士,一至三人.
(四) 学生代表,一至三人.
(五) 学校行政人员代表(含专任职员及教师兼行政人员),二至三人.
委员任期一年,期满得续聘之.委员因故出缺时得另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日止.
学校申评会委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回避之,并由校长另聘代理委员,就该申诉事项代行职务.
四,学校申评会召开时得视处理案情需要,邀请申诉人级任导师,任课老师,教师会,家长,被申诉人或被申诉单位代表列席.
五,申诉案件之提出应於管教或辅导措施之次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向学校申评会提出申诉,不服申诉之再申诉,应於接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向学校申评会提出,再申诉以一次为限,申诉及再申诉得於评议确定前申请撤回.
六,学校申评会於收到申诉人之申诉后,召集人必须於一个月内召开会议,对申诉人及学生奖惩委员会送出决定书.
七,评议结果,可依以下几点决定∶
(一) 申诉成立
(二) 申诉不成立
八,申诉应填妥下列事项,由申诉人署名并检附相关资料.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分证明,住址或通讯方式,及与学生之关系,如申诉人为学生本人时,应经父母或监护人在申诉书上签名盖章.
(二)学校行政单位或教师之管教措施.
(三)申诉之事实或理由.
(四)提起申诉之日期.
(五)受理申诉之单位(台北县国光国民小学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
(六)载明本申诉事宜有无提起诉愿,及其他诉讼,若提起再申诉时,应检附原申诉书及原决定书.
申诉书不合格者,学校申评会应於五至十日之期限内通知申诉人补正.逾期不补正者,学校申评会得迳为评议或不得评议.申诉案件之提出,经学校申评会接到申诉决定书时之次日起五日内未提出再申诉,则视为申诉案件评议确定.
九,学校申评会应就教育本质之考量,本公平公正之原则,就书面资料审议学生申诉事宜.会议之举行以不公开为原则,但必要时得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申诉案有调查或实地了解之必要时,得经学校申评会决议,推派委员组成调查小组为之.
十,学校申评会开会时,应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申诉评议决定.申诉案件之评议采不记名方式多数决.
十一,原处分单位或教师认为申诉决定书或再申诉决定书除有抵触法令或窒碍难行者得於收达后五日内向学校申评会申请再评议,但以一次为限,评议再评议确定后原处分单位或教师应确实执行.
十二,经评议确定后申诉人或有关单位应确实遵守,决定书应分送双方正本各一,一份送申诉人,一份送学校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备查.
十三,经学校申评会处理申诉案件时,应妥为保护申诉人之权益,避免申诉人二度伤害.
十四,本要点规定,除就再申诉已有明定者外,於再申诉准用之.
十五,本要点经校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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