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辅导第三讲:秦朝的法律制度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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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课程辅导第三讲:秦朝的法律制度辅导
2007_5_5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 法令由一统
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秦国的历史经验使秦始皇充分认识到健全法制对于国家富强的重大意义,所以,初并天下,《史记·秦始皇本纪》说他便立刻"一法度",使"法令由一统",将原秦国的法制推广到统一后的全国各地;《史记·李期列传》中载:秦始皇三十四年由丞相李斯主持"明法度,定律令",对原有法律加以全面修订和补充,颁行全国.统一后的秦代法制比过去更加多样化,形成了律,令,式,法律答问,法律文告以及程,课,廷行事等等多种法律形式.
(二) 事皆决于法
(三) 以刑杀为威
二,法律形式
(一) 律
"律"是进行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 自商鞅改"法"为"律"之后,"律"便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至秦统一六国后,秦"律"的数量更加繁多,仅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便记载有《田律》,《仓律》,《金布律》,《除吏律》,《戍律》等29种秦律,它显然构成了秦代法制的主体."律"在后世成为中国古代法的代表形式,其地位即由此奠定.但秦的"律"尚很分散,还远远没有法典化.
(二) 令
"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它同"律"一样也是秦时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但其效力高于律.秦始皇统一天下之时,更定名号,君主称为"皇帝",并规定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朕'".由此开始,"制"与"诏"成为皇帝命令的专称,使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皇帝的诏令充分显示出古中国皇权的至高无上.
(三) 式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式"在文字上指"准则","标准","范例","模式"或"格式"之意.湖北云梦秦简所载属于"式"一类的法律文献有《封诊式》25节,从中可以看到秦代关于"治狱","讯狱"的要求和"爱书"(案件记录)的书写格式等等.
(四) 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所载《法律答问》共有187条,多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作出了明确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
(五) 廷行事
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十余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其所谓"廷行事即判案成例".由此可见,在秦代,各级司法官吏先前审判案件的某些成例也是法律的补充形式,这大约可视为汉代"比"或"决事比"的渊源.
三,秦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秦统治者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经验,根据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他因素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秦律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按《周礼》疏文"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的说法,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即150厘米),女子身高六尺二寸(即140厘米).不足15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或故意与过失的原则
秦律十分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注重区别有无犯罪意识.秦律将有无犯罪意识作为判定被告人的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秦简《法律答问》中有例子说明了这一点.秦律重视故意与过失犯罪的区别.秦律对被告人所实施的某些行为,虽不论故意还是过失均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定罪量刑上加以区别,故意和过失所构成的罪名不同,在量刑上也是故意从重,过失从轻.如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三)累犯加重原则
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除去耐为隶臣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六年.
(四)自首减轻处罚和消除犯罪后果可减免处罚的原则
关于自首,秦简《法律答问》载:携带所借官家物品逃亡,如自首,只以逃亡罪论处,免其盗窃罪.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关于消除犯罪后果,即监管人犯者将人犯失去,能自己捕获以及亲友代为捕获,可以免罪.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五)诬告反坐原则
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按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论处.
四,刑名
(一) 死刑 (二) 肉刑
即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笞等残害肢体的刑罚,它们源于奴隶制时代,在秦时不仅沿用,且十分广泛.从云梦秦简来看,秦的肉刑大多与城旦舂等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三)徒刑
1,城旦,舂
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2,鬼薪,白粲
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3,司寇,作如司寇
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是秦代徒刑等级之一.
(四) 迁
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及家属迁往边远地区的附加刑.
(五) 赀
秦代的经济处罚刑主要是"赀",同时,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赀"是秦代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民人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一是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二是"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三是"赀徭",即罚服劳役.
五,主要罪名
(一) 不敬皇帝罪
维护皇权是秦代法制首要任务,秦律对凡属危害皇帝及其专制统治的行为,处刑都极其严酷.
(二) 诽谤与妖言罪(包括以古非今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投书罪)
属于此类的罪名涉及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等行为.
(三) 盗窃罪
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盗,秦代还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指两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政治统治,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从重论处.
(四) 贼杀伤罪
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曰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好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
(五) 盗徙封罪
(六) 乏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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