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档号:CE/31-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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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考试及评核局
2004年度考试通告第四号
领取2003年会考证书
一. 请各与考学校派遣职员於2003年10月24日至31日期间的办公时间内(星期一
至星期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5时;星期六:上午9时至中午12时)携同填
妥的领取单到上址本局办事处领取2003年香港中学会考 香港高级程度会考的
证书.
二. 会考证书依考生注册编号次序排列,全试缺席或全部科目成绩属「不予评级」
(UNCLASSIFIED)的考生不获颁发证书.
三. 为方便校方记录证书的派发情况,本局为各校提供一份电脑印制的文件,内列
考生资料,依考生注册编号次序排列(样本一),连同证书交予校方.考生在领
取证书时应在该文件上填上其证书的编号并在适当位置签收.该文件由校方保
存,不必交回本局.
四. 校方应尽早派发证书予考生,并请通知各考生核对其证书上的中,英文姓名,
性别,身分证号码及出生日期.如有错误,考生须於2004年3月31日或以前
将证书及已填妥的申请更正表格(样本二)交回上址本局办事处处理.如委托他
人办理,受托人须呈交考生的授权书.
五. 请校方通知考生,在2004年3月31日后,本局将不接纳上述申请.
六. 考生日后如遗失会考证书,可向本局申请发给成绩证明书,申请成绩证明书的
费用现时为$300(以每一张计算).
七. 如有考生未回校领取其会考证书,学校於领取2004年会考证书时须将仍未认领
的证书交还本局.
学校考试及评核部总监 林姜定意
2003年10月14日
致: 各与考学校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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