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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CR)196/69(N)P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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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署通函第238/2002号
分发名单:所有学校校监及校长
(注:本通函应交:
(a) 各学校校监及校长备办;及
(b) 各组主管备考)
受供养子女在香港入学
摘要
本通函旨在告知各学校有关根据「输入优秀人才计划」来港
的受供养子女入学的事宜.本通函应连同有关「非本地儿童及持
有担保书的儿童在香港入学」的教育署行政通告第25/2001号一
并阅读.
详情
2.非本地人士申请进入本港或在本港居留,不论其目的为何,
获得批准与否,概由入境事务处处长酌情决定.因此,非本地儿
童只能在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批准后,方可进入本港或在本港
居留,以便接受教育.
3.在推行「输入优秀人才计划」后,有关优秀人才的受供养子
女可在本港入学.一般而言,这些子女在本港可入读任何学校,
包括根据《教育条例》注册的公营学校和独立私校.
- 2 -
4.根据「输入优秀人才计划」来港的受供养子女须持有盖有以
下批文的有效旅游证件:
「输入优秀人才计划-获准逗留期限延至 年 月
日.」
5.有关其他类别非本地儿童入学的详细准则及程序,请参阅教
育署行政通告第25/2001号.
6.教育署行政通告第25/2001号第3页及附件H最后一页已作
出修订,请把随附的修订散页取代现有页数.
7. 如有疑问,请与有关的高级学校发展主任联络.
教育署署长
(潘忠诚 代行)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五日
(iv)「持证人在 年 月 日抵达香港并
获准无条件入境.」;
(v)获准无条件在港居留;
(vi)「以往规定之逗留条件现告撤销.」;
(vii)「持证人证实有资格领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
份证」;或
(viii)「输入优秀人才计划获准逗留期限延至 年
月 日」.
入读私立学校
5.凡旅行证件上盖有下列签注的儿童,可以入读私立学校接
受教育为理由在本港居住,但不应获准入读官立及资助学
校:
(i)"学生—获准逗留至 年 月 日"
(显示持证人在获取录入学时,其在港逗留日期仍然
有效;请参阅附件H(ix));及
(ii)"学生—获准逗留期限延至 年 月 日"
(显示持证人在获取录入学时,其在港逗留日期仍然
有效;请参阅附件H(x)).
非本地儿童的入学程序
6.除非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否则旅行证件/护照的入
境印鉴上注有"访客"签注的儿童,均不可获取录入读本港
任何一所学校.
7.如学校接获有理由相信是非本地儿童的入学申请,应即劝
谕申请人尽快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批准该名儿童进入本港
就读.若对申请入学者的国籍有疑问,可致电2892 3112向入
境事务处延期居留组助理主管查询(持有担保书的申请人除
外).现附上致送入境事务处处长的函件样本及申请人家长/
监护人授权书(附件I和J)以供参考.
8.各校均不可为任何非本港居民的儿童提供学位,除非确信
该名儿童已获入境事务处处长以上文第4(c)及5段的形式批准
他在本港居留.至於官立及资助学校取录非本地儿童的条
件,只限於上文第4(c)段所述的情况;如有疑问,校方可发给
有条件的收录证明书,清楚说明所提供的学位只属暂时性
质,须待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方可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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