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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RB)196/69(N)P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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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RB)196/69(N)Pt3档号:L/M (7) to ED(RB)196/69(N)Pt.3 香港教育署
教统局通告第25/2001号
(前编号为教育署行政通告第25/2001号)
非本地儿童及持有担保书的儿童
在香港入学
[注: 本通告应交:
(a) 各学校校监及校长备办;及
(b) 各组主管备考]
摘要
本通告旨在通知各学校关於以下儿童入读本港学校的条件以及
程序:
(a) 非本地儿童
(b) 持有担保书的儿童
详情
(A) 非本地儿童
非本地人士申请进入本港或在本港居留,不论其目的何在,获
得批准与否,概由入境事务处处长决定.因此,非本地儿童只能於
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批准後,始可进入本港或在本港居留,以便
接受教育.
2. 一般而言,除若干个别情况须由入境事务处处长决定外,本署
并不反对非本地儿童进入本港居留,以便在根据教育条例注册的私
立(独立)学校就读,但非本地儿童无权获得本署为本地儿童在官立
及资助学校所提供的学位,此类学校包括官立,资助,英基学校协
会属下学校,直接资助学校1及按位津贴的学校.
3. 本署不时接获入境事务处处长通知,有非本地儿童向该处申请
进入本港或在本港居留,以便就读於本港的官立及资助学校.此类
学校的学位,纯为本港儿童及与家人一同在本港居留并且已成为本
港居民的儿童而设.此项规定适用於各有关小学,中学,以及专为
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而设的特殊学校或特殊教育班.

- 1 -
1 直接资助学校可取录非本地儿童,但这些儿童不会获得政府津贴.
入读官立及资助学校
4. 官立及资助学校只限於持有下列其中一种证件的学生入读:
(a) 香港出生证明书
(i) 凡於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以前办理出生登记的
儿童,单凭出生证明书(附件A)已足以证明持
有人具有进入该类学校就读的资格;
(ii) 凡於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七年六月三
十日期间办理出生登记的儿童,其出生证明书
的第12栏内必须显示其香港本土人士身份「经
已确定」(附件B);
(iii) 凡於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或之後办理出生登记
的儿童,其出生证明书的第12或11栏内必须
显示其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经已确定」(附
件C/D/E);
(iv) 出生证明书上显示其香港本土人士身份或香港
永久居民身份「未经确定」的儿童(附件
B,C,D或E)需要持有香港居留许可证-
I.D.235B(附件F)或有效旅行证件,并盖有以
下(c)点中其中一种签注.
(b) 香港身份证
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或以後发出,而在第六行并无
"C"字标记(有条件限制居留)的香港身份证(附件
G).如证上有"C"字标记,则持有人必须持有盖有以
下(c)点其中一种签注的有效旅行证件.
(c) 旅行证件
盖有下列任何一种签注的有效旅行证件(附件H(i)-
(vii)):-
(i) 「批准逗留至 年 月 日」(显示持证
人在获取录入学时,其在港逗留日期仍然有
效);
(ii) 「获准逗留期限延至 年 月 日」
(显示持证人在获取录入学时,其在港逗留日
期仍然有效);
(iii) 「本旅行证件持有人有香港入境权.(香港法
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2AAA条.)」;
- 2 -
(iv) 「持证人在 年 月 日抵达香港
并获准无条件入境.」;
(v) 获准无条件在港居留;
(vi) 「以往规定之逗留条件现告撤销.」;或
(vii) 「持证人证实有资格领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证」.
入读私立学校
5. 凡旅行证件上盖有下列签注的儿童,可以入读私立学校接受
教育为理由在本港居住,但不应获准入读官立及资助学校:
(i) "学生—获准逗留至 年 月 日"(显示
持证人在获取录入学时,其在港逗留日期仍然有效;
请参阅附件H(viii));及
(ii) "学生—获准逗留期限延至 年 月
日"(显示持证人在获取录入学时,其在港逗留日期仍
然有效;请参阅附件H(ix)).
非本地儿童的入学程序
6. 除非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的许可,否则旅行证件/护照的入
境印鉴上注有"访客"签注的儿童,均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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