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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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包括各直属单位,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正当,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br>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处,作为公司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公司各下属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外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的外部法律顾问机构.
公司控股子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聘请外部法律顾问机构,并报法律顾问处备案,年顾问费超过3万元的应事先书面报公司法律顾问处审核同意.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处为承办单位和责任单位;公司各下属单位发生或承办的法律事务,承办单位为责任单位,法律顾问处为监督单位.
第七条 公司法律顾问处为公司生产建设,经营管理等行为提供法律支持,进行合法性监督,防范公司的法律风险,其职责范围为:
(一)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法律论证报告;
(二)对公司合同的合法性,风险性进行审查,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工作;
(三)负责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工作,处理公司发生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受公司委托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四)指导公司各下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五)负责向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单位及公司内部员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六)配合公司相关部门对公司职工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法制宣传;
(七)负责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年检,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等工作,对公司下属单位的工商变更登记,年检,注销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八)公司商标的注册申请,使用,许可,转让等管理工作;
(九)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法律咨询,指导及论证
第八条 法律顾问处通过法律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向法律事务部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律事务部门的法律意见.
第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可以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进行,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顾问处或下属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应对本单位下列事项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书》或《法律论证报告》:
(一)投资,合资,合作,联营等;
(二)资产重组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三)重大项目招标,投标;
(四)其他需经法律论证的项目.
第十二条 对未经法律论证决策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及企业法律文书的审核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处对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合法性,风险性进行审核,以下合同必须经过法律审核:
(一)涉外合同;
(二)投资,合资,合作,联营,资产重组合同;
(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应经由法律顾问处审核的合同.
第十四条 对公司重大合同,法律顾问处可直接参加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需在生产经营中重复使用的合同,由公司职能部门会同法律顾问处提供合同样本.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处对以公司名义对外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能够对公司产生法律后果的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保函,承诺书等.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处对合同及企业法律文书审核结果应出具明确同意或反对的书面意见,并对其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本章所称的法律纠纷是指公司或下属单位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发生的存在经济,法律权利主张内容的法律争议,包括诉讼纠纷和非诉纠纷.
纠纷处理的方式包括谈判协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以及其他纠纷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处负责公司法律纠纷的处理;各下属单位法律事务部门或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律纠纷的处理.法律纠纷的责任单位应全程协助法律事务部门处理纠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以诉讼方式处理的法律纠纷,根据案情需要,各单位法律事务部门可采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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