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共同开垦台北盆地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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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人共同开垦台北盆地南部,据契字资料,
其地权范围包含今板桥市北部,及新庄,
三重,五股,芦洲,泰山等地,武W湾社
民除将土地卖与汉垦首如杨道弘或个人佃
户外,亦亲自耕作,开凿番仔埤,与张广
福垦号合作开垦永安圳.在三峡,莺歌有
与他社共有的埔地.1788年官府设立番屯
制,北台19社由武W湾小屯外委指挥.19
世纪末全社年收大租,地饷897石,20世
纪初人口尚有251人,1940年代官方户口
资料不再记载武W湾社,此社因汉化而消
失.【陈宗仁撰】〔 温振华,〈清代武
z湾社社史〉,《台湾史迹》,2000年6月〕
河川法
清代台湾的治水制度,依会典事例及工部
则例行,并未设专法管理.日治时期有关
河川管理相关事宜,在1911年以前犹是依
海面积土及海 埔沙洲积土开垦事件办法管
理;1911年6月台湾总督府颁布台湾河川
取缔规则,管理淡水河等25条河川.1929
年日本复将1896年制定施行於日本本土的
「河川法」颁行於台湾,此法原7章,65
条,而行於台湾者为54条,并同时将原台
湾河川取缔规则废止.河川法所称之河川
系指「对於公共利害有重大关系,经台湾
总督核定者」,并将台湾的河川区分为:
(1)河川,有宜兰浊水溪等19条,此等河
川由总督府监督管理;(2)准河川,有中
港溪等32条,由地方州厅管理.河川法是
台湾最早明定河川的管理权责的法令.除
此之外,河川法并规定取缔禁止事项8
条,如擅自开启水门闸门等,可由警察强
制执行,自此台湾的河川属於公共利害的
性质开始日趋明确.【陈鸿图撰】〔 《台
湾省通志稿 卷四经济志水利篇》,1955〕
河村彻(1884.11.9~ )
日本东京人.1911年东京帝大独法科毕
业,文官高等试验合格.1912年渡台任台
湾总督府警部,入台湾总督府蕃务本署调
查课,而后历经警察本署保安课,民政部
地方课兼地理课,1913年转任台北厅事务
官担任台北厅庶务
课长,1919年以台
湾总督府通信局监
理课长退职转入实
业界,任台湾制脑
专务取缔役至1927
年.而后转任台湾
日日新报社常务取
缔役,副社长,
1927年10月升任专
务取缔役社长.手
腕泼辣性格温厚,好读书.1920年10月为
台北市协议会员,1930年为总督府评议会
员.1942年春任职於台湾兴行统制株式会
社.【钟淑敏撰】〔 兴南新闻社编,
《台湾绅士名鉴》,1943〕
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
1945年7月26日由中,美,英三国在德国
波兹坦会议(1945.7.7~1945.8.2)中所发
表.当时德国已经宣告无条件投降,三国
为敦促日本早日弃甲,发出此最后通牒,
警告日本政府必须「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
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否则将完全毁灭.
公告的第八项重申;「『开罗宣言』之条
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於本
岛,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
他小岛之内.」由於日本在1945年9月2日
签署的「无条件投降书」,明白表示接受
「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亦即接受将台
湾等地归还中华民国.故主张台湾为中国
一部分的人认为中华民国「对日宣战
书」,「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
及「无条件投降书」等4个文件,是台湾
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依据.但主张
「台湾地位未定论」者,则认为这些文件
并非条约,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张淑雅
撰】〔 苏格,《美国对华政策与台湾问
题》,1998〕〔→开罗宣言〕
8画
●河川法
●河村彻
●波茨坦公告
0508
0508
0508
】【
河村彻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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