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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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第一章 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涵义
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任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
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具有普遍性,明确性.
(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
1.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规范和稳定的程度不同
4.实施方式不同
二 . 教育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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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教育法的渊源
(一)教育法的渊源
它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教育法的渊源同法的渊源一样,是从教育法的效力来源上讲的,即教育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教育法律文件的形式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1.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
2.教育法律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专门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也称部门)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也可以说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2)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教育法规
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从其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两种. (1)执行,补充性的
地方性教育法规.
(2)自主性的地方教育法规,是为履行 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职权所制定的.
5.教育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自身权限内发布规章.
(1)由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定额等.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政府教育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规章.政府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是:规定,办法,实施意见等
三,教育法律规范
三,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
1.教育法律规范的涵义
教育法律规范,又称为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的区别
3 .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本书采用的是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两要素说.
1.行为模式
(1)可以这样行为的模式.
(2)应当这样行为的模式(义务性法律规范).
(3)不能这样行为的模式(禁止性法律规范).
2.后果模式
(1)肯定性的法律后果
(2)否定性法律后果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
1.按照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l)义务性规范.指其行为模式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在文字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
(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
1.按照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l)义务性规范.指其行为模式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在文字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
(2)授权性规范.指其"行为模式"中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的术语.
2.按照法律规范指出的"法的后果",可以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1)制裁性规范.
(2)奖励性规范
第二章 教育法的实施
一.教育法实施概述
(一)教育法实施的涵义
教育法的实施,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二)教育法实施与教育法制定的关系
教育法的制定和教育法的实施是两个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的过程.教育法的制定一般从提出某一教育法议案开始,直到教育法的通过,公布并宣告在一定时日开始施行为止.这里所说的"开始施行",是指该教育法开始生效,即发生效力,而并非是指这一法律已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真正实施,已取得预期的成效.
(三)教育法实施的方式
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己去实施,这叫做自律性的实施,即教育法的遵守.另一种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自己不去实施,则由国家专门机关强制实施,这叫做他律性的实施,即教育法的适用
二. 教育法的遵守
1.教育法遵守的涵义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全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不得做某种行为,应该做某种行为和可以做某种行为,使教育法得到实施.
2.教育法遵守的形式
分为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
三. 教育行政执法
(一)教育行政执法的涵义
所讲的法的执行,是狭义的法的执行.即指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方面.
特点:
1.教育行政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教育活动 进行全面管理.
2.教育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各级教育行 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单位,这就把教育行政 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执法活动区别开来
3.教育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也是行 使执法权的过程.
4.教育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适用具体行政 相对人或事的活动
(二)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
2.权责统一原则
3.合理性原则
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
一,教育行政机关概述
(一)教育行政机关的涵义
教育行政机关是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教育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教育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特征:
1. 具有高度的政治性.
2. 具有执行性.
3. 具有相对独立性.
4. 具有专业性和服务性.
5. 具有适应性.
(二)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1.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
2.以平等身份同相对人发主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 教育行政行为
(一)教育行政行为的涵义
本书是从教育行政机关的角度,对其凡是具有法律后果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都属于教育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教育行政行为从属于教育法律,法规.
2.教育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3.教育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4. 育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
5. 教育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二)教育行政行为的分类
教育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下面就几种主要分类作一介绍:
1.内部教育行政行为与外部教育行政行为.
2.依职权的教育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教育行政行为.
3.抽象教育行政行为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
4.羁束教育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教育行政行为.
三)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必须是享有教育行政职权或只有一定教育行政 职责的教育行政机关.
2.教育行为本身是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
3.教育行政决定送达给相对人.
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
1.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教育行政职权. "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
2.教育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3.教育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四)教育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教育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教育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对相对方没有拘束力.
教育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教育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
教育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具有法律情形而依法定程序宣布废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三,教育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
(一)教育行政许可
1. 教育行政许可的概念
教育行政许可是教育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教育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教育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教育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许可的程序
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核实),颁发许可证三个步骤.
(1)受理申请.(2)审查.(3)作出是否颁有关证照的决定.(4)吊销程(5)暂扣程序(6)救济程序
(二)教育行政确认
1,教育行政确认的概念
教育行政确认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确认只有以下特征:
(1)教育行政确认是要`式的行政行为.
(2)教育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确认与教育行政许可的关系:
二者联系主要表现在:确认与许可是同一教育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
区别主要表现在:内容不同,行政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 ,而行政确认是指确认相对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等.
2,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1)确定(2)证明(3)登记(4)签证 (5)行政鉴定.
四,教育行政处罚
(一)概念 :教育行政处罚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或其它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有关教育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1.教育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教育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教育`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处罚的原则
教育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1. 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
1,行为罚 :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
表现形式: (1)责令停止招生
(2)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这是禁止相对方从事办学权的处罚.
(3)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4)撤销教师资格
(5)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6)吊销办学许可证.
2.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
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 (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
它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2,教育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听取申辩与听证
教育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为:
A,听证提出 B,听证通知.
C,举行听证会. D,制作听证笔录.
(4)作出处罚决定.
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裁明:
A,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B,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与证据:
C,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D,教育行政处罚的雁行方式和期限;
E,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加盖印章.
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教育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学校
一 学校法律地位概述
(一)学校法律地位的涵义
学校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
学校的法律地位 :是指法律根据学校这种社会组织的目的,任务,性质和特点而赋予其的一种同自然人相似的"人格".
1.学校法律地位的实质是其法律人格.
2.学校法律地位的内容体现其任务,条件和特点
3.学校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由法律赋予的.
(二)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共性
2.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公益性
3.学校法律地位具有多重性
二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的基本权利
学校的权利是指其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既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相对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它是为教育法所确认,设定或保护.
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凡经合法手续设立的学校,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
[案例]:王某要求省教育委员会撤消学校行政科给予的"行政处罚"案*(见书)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
3.招收学生权[案例]1:高中没考上学校赔八(见书)* [案例]2:违规招生惹纠纷(见书)*
4.学籍管理权
[案例]:王某等不服技工学校责令退学注销学籍*
(见书)
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
[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见书)*
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
[案例]:*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见书)
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
[案例]:谋大学征地(见书)*
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
9.其他合法权益
(二)学校的基本义务
学校的义务是指其在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即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的基本义务是: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案例]:三年级某班主任将学生考试成绩进行了排榜(见书)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教师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法律地位的涵义
教师"是在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总称.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3.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二,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法律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案例]: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某(见书)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案例]:谋学校因翻修校舍扣留教师工资*(见书)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我国现行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案例]:赵某没请假参加县教委组织的学术活动(见书)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案例]:某中学初二学生因迟到受罚而精神失常(见书)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六章 学生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
(一)学生法律地位的涵义
法律意义上的学生,一般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登记注册并有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
为了能更深刻地理解学生的法律地位,有必要对学生的受教育权进行概要阐述.
1.受教育权 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
2.我国对受教育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7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3.我国受教育权的内容
(1)受教育者根据身心发展的特点或其他情况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这
(2)受教育者在就学和完成规定学业发生困难时,享有获取国家,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援助的权利.
(3)受教育者在教育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所规定的广泛的权利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学校与学生存在着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如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等.
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即学生从注册时起,就有权享受学校为其提供的教育教学的环境与服务,同时,也应遵守学生的法定义务及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学校有为学生提供良好教育环境,保证教学质量等法定义务,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平等的.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学生区别于其他教育主体,享有特定的权利,履行特定的义务.
(一)学生的法定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公民受教育权的一个具体内容,是国家对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的权利.
3.学生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可提起诉讼.
[案例]:学生诉学校*兑取并处分其在学校组织参加的电视节目活动中摸中的奖品侵犯财产权案.(见书)
(2)受教育者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利可提起诉讼
(3)受教育者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可提起诉讼.
[案例]:张帅因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诉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赔偿纠纷案*(见书)
(4)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可提起诉讼.
5.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主要包括如下几项权利:
(1)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意义上讲,受教育权的内涵很丰富,它既有人身权的特征,也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具体表现在受教育选择权,学籍获得权,公平评价权,听课权等方面.
案例]:我国首例侵害考生受教育选择权案.(见书)*
(2)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 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权利.姓名权的内容包括自我命名权,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以及禁止他人侵犯自己姓名权的权利.
[案例]1:利用互联网侵犯姓名权*(见书).
[案例]2:甲诉乙假冒其姓名考学,上学侵犯姓名权纠纷案(见书)*
(3)荣誉权.荣誉是一种正式的积极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一种奖励,它是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程序,对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特定民事主体所给予的证明评价.荣誉的内容带有专门性,荣誉授予,撤消,剥夺的形式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荣誉所包含的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又包括精神利益.
[案例]:女大学生状告市教委侵害荣誉权案*(见书)
(4)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
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调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察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放弃或非法开启他人信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中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案例]:杨谋诉天津第48中学擅拆其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见书)
(5)健康权.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健康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健康权的法定义务.健康权的内容一般包括健康维护权,(包括精神健康权)健康损害救济请求权,劳动能力权等.
[案例]2:学生因受体罚致病,学校被判赔偿近五万元*(见书)
[案例]2:教师伤害学生,法院判令校方赔偿*
(二)学生的法定义务
学生的法定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我国现行教育基本法,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基本义务作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学生有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案例]:学生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拘留(见书)
,
*
3.学生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4.学生有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规定的义务.
三,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
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
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要内容上看,包括:1. 生命健康权;2. 姓名权,肖像权,国籍权;3. 名誉权,荣誉权和智力成果权;4. 受教育权;5. 抚养权和继承遗产权;6. 身心健康发展权;8. 援救权;9. 司法保护权等.
下面我们分别就学校保护,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及司法保护作一简要介绍.
(一)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设专章全面规定了学校的保护职责,其中包括:
在育人宗旨上,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在教育观念上,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在教育方法上,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在安全保护上,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急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师,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等.
(二)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包括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旷课,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的行为;不得有强行向他人索要财务,偷盗,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等等.
(三)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设专章对社会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具体包括: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对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造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等.
第七章 教育法律救济
一,有关教育的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涵义
行政复议,是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复议只能由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
2.行政复议权原则上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在特殊情况下由原行政机关复议.
3.行政复议的对象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和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性权利,不得被非法剥夺
5.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理制,而且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复议的作用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
1.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即行政复议机关管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
包括以下11个方面: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为不服的
4,对行政确权行为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于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 行政复议管辖
1,一般管辖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特殊管辖 :特殊管辖是指一般管辖之外适用于特殊案件的管辖.
①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④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⑤对被撤消的行政机关在撤消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
1,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首部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复议书中应写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书中应写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3)写明申请复议的目的,要求,即明确提出撤消或者变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
(4)事实与理由是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核心部分
(5)复议申请书的尾部应写明致送的复议机关名称,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6)附项中应写明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份数.
2,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复议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复议决定
(1)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纳入行政复议法范围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2)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①维持决定 .②履行决定..③撤消,变更,确认决定
.(3)关于赔偿的决定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消,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二, 有关教育的行政诉讼
(一) 行政诉讼概述
1,行政诉讼的涵义及特征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有如下特征:
(1)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2) 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
(4) 行政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1)性质不同(是一种行政行为和一种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
(3)审查范围不同
(4)审理程序不同.
(5)处理结果不同
(二)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有如下八种情况: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有关教育的行政诉讼的管辖和行政诉讼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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