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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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上海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上海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14日大会通过)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行使民主权利,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的重要形式.为了严肃认真地搞好这项工作,提高提案质量,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提案的提出:
1,代表提出的提案,要实事求是,事实清楚,按一事一案提出.
2,每份提案要有提议人及另有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不足上述人数的不能列为提案.
3,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递交大会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提案,另行处理.
4,代表提出的提案,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提出问题(2)提出改进意 见或具体落实办法.
5,提案用纸统一由大会秘书处提供,必须用钢笔或水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字迹要清楚.
二,立案的范围:
1,凡属于本校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本校管理工作,改革措施和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本校教学,科研,产业,后勤及其他行政方面的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教职工关心的其它比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2,下述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内处理的问题,不列为提案:
(1),与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纯属具体部门有权解决的问题.
3,凡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经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审阅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可作为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提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三,提案的审查:
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四,提案的处理:
1,对审查同意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按其内容,分别交主管校领导阅批后,由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2,所有接受处理提案的部门,均应按提案的审查意见及主管校领导的批示认真负责地抓紧处理.
3,提案处理结束后,要将提案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
4,若在意见反馈中,提案人不满意提案处理的意见,则应由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牵头,由提案人与主管校领导或处理部门负责人见面,加强沟通,协商.
5,提案结束后,要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6,在下次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作工作报告.
五,机构设置:
教代会设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与协调以上各项工作.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的人选在教代会代表中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产生.提案审查处理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任期与教代会代表同步.
本暂行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教代会.
提案工作流程图
提案人提出议案 二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 审查处理委员会审查立案
主管校领导阅批 主管部门处理
向提案人反馈 立卷归档
由主管校领导或处理部门与提案人见面 向下次教代会报告
同意
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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