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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  保全  服务  定型  契约  范本  

    系统保全服务定型化契约范本

      文件类型:DOC/Microsoft Word  文件大小:6493字节

    内容摘要:


    系统保全服务定型化契约范本
    本契约於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经甲方携回审阅(契约审阅期间至少七日)
    乙方签章:
    甲方签章:
    注意事项:
    为确保增进消费者之交易安全,并维护消费者实质之契约自由,请於签订「系统保全服务定型化契约范本」时,审慎研议后始签订.
    有关本契约范本第十条第一款所称之「必要资料」,系指甲方仅於安装保全系统必要范围内,始有提供资料之义务.
    系统保全服务定型化契约范本:
    立契约书人(系统保全服务消费者): (以下简称甲方)
    (系统保全业者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就系统保全服务契约事项依下列约定办理:
    第一条:对消费者之说明义务
    为维护双方权益,乙方应向甲方解说本契约之主要条款、乙方因执行本契约保全业务所应负之赔偿责任后,双方始协 议签订本契约.
    第二条:保全服务期间
    本契约之保全服务期间为 年 个月.
    本契约之保全系统与器材之装置施工期间为 日,自 年 月 日开始施工.
    第一项保全服务期间,自乙方之书面「保全服务通报」所定防护服务开始日起算.
    第三条:保全服务之标的物及范围
    一、标的物名称:
    二、地址:
    三、范围:如附图红线标示内区域.
    第四条:保全义务
    一、乙方应确保提供本契约所定之各种保全服务.
    二、乙方就各项安全配合防范注意事项,须对甲方尽告知说明之义务.
    三、乙方及其保全人员或使用人就所知悉之秘密事项,不得泄漏.
    第五条:保全服务作业
    一、乙方提供 保全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所需之器材设备,并负责设
    计完成安装.
    二、本系统之功能为乙方在防护时间内,运用电脑或其他设备监视本系统之反应,於侦知有人或异物等侵入防护区域时,及时发出异常或警示信号,并立即派员前往标的物现场查勘.如确属有人或异物等入侵,即一面监视现场,一面通报警察机关与甲方会同处理.
    三、为维护标的物安全,履行防护服务之义务,乙方应执行下列事项.
    (一)每 个月至少於通知甲方后,依约定时间派员检查标的物安全状况 次,
    并提供有关建议.
    (二)每 个月至少派遣巡逻车辆巡视标的物环境 次,并提供有关建议.
    (三)乙方应对甲方之保全系统运作,自装设开通日起算,至少每 个月於会同甲方后做定期检修测试与保养,以维护运作正常.
    第六条:传讯方式
    由甲方 费用均由甲方负责,作为本
    系统由标的物连接乙方管制中心间之自动传递警讯之路线.
    第七条:防护时间
    一、本系统之防护时间如附表(时间之约定宜具有弹性).
    二、乙方对甲方标的物之防护时间以甲方设定时间为准.防护时间开始时甲方将本系统予以「设定」,将防护责任移交乙方,至防护时间结束时,「解除」本系统之设定,由甲方将防护责任收回自行负责.
    三、甲方如有特殊情事需延长或缩短防护时间,或需将本系统予以连续设定或不设定,应於事前通知乙方.
    四,□甲方未於约定之起讫时间将本系统予以设定或解除,而有延后设定或提前解
    除之情事,其延后设定时间超过 小时(不得超过二小时),提前解除时间
    超过三十分钟者,乙方应向甲方查询.
    □甲方未於约定之起讫时间将本系统予以设定或解除,乙方不负责向甲方查询.
    第八条:保全系统与器材之归属及修复事宜
    一、保全系统与器材由乙方提供者,其所有权归属乙方.但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二、非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任意拆卸或改变在标的物内装置器材之位置.因房屋修缮等原因需移动器材者,甲方应於 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办理完成后,甲方应给付经双方约定之拆迁与改装费用.
    三、本系统器材之损坏失灵,由乙方免费修理.但因可归责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四、本契约服务期间届满或终止后,甲方允许乙方进入标的物内拆回保全器材,无正当理由,甲方不得拒绝.但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所在、行踪不明者,甲方同意由乙方会同当地之村(里、邻)长、警察或自治团体人员进入甲方标的物内,拆回属於乙方之保全器材.
    第九条:紧急处置
    为便利乙方履行本契约所定之保全义务,甲方授与必要之权限,并将标的物有关房
    门钥匙密封,交由乙方保管,乙方不得复制该钥匙.
    於防护时间内,乙方於防护区域内有事故发生时,除即为紧急处置外,并即通报警
    方及甲方会同处理.
    甲方未将标的物有关房门钥匙,交由乙方保管者,於防护时间内,乙方於防护区域
    内有事故发生时,应即通知甲方紧急联络人及警方到场共同进入查看标的物,其情
    况紧迫者,乙方得采取必要方法进入标的物并为紧急处置.
    前两项情形,乙方应於事后将处理状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协力义务
    一、为乙方设计与安装保全器材之需要范围内,甲方应依乙方之请求提供必要资料.
    二、甲方应协调大楼管理人员或驻卫人员,遇有紧急情况,大楼管理人员或驻卫人
    员必须於接到乙方通知在保全人员到达时立即开门,以便保全人员进入作紧急
    处理.
    三、凡装有紧急通报器者,如须试验机器性能,甲方应先通知乙方,并须在约定时间内试验.如因误触紧急通报器,而致乙方出动勤务时,甲方应按乙方出勤状况酌付出勤费 元(最高额不得超过新台币伍佰元).但甲方无过失者,乙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甲方於设定本系统前,应确实检查标的物内是否暗藏人员.
    五,甲方知悉或发现停电、停话或修理电话等通知或徵状时,应即通知乙方.
    六、本系统无法设定时,甲方应速与乙方连络,乙方应即派员前往检修.
    七、甲方或甲方紧急连络人接获乙方紧急电话通知后,应立即赶往标的物现场,确认状况及会同清查有无财物损失.
    八、甲方如须迟延离开标的物时,应尽速通知乙方.
    九、甲方指定之紧急连络人、电话号码及标的物门锁,有所变更时,应尽速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乙方就本契约防护时间以内,因本系统设计错误、器材或设备失灵、人员失误或泄漏秘密,或其他违反本契约之义务,致甲方遭受损失者,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乙方依前项规定负损害赔偿者,以甲方因被盗所受之财物损失为原则,并以金钱赔偿为限.但原物寻获时,甲方得退还所受之赔偿金,取回原物.
    甲方应於损害事故发生(发现)时起 小时内报警处理,并於 日内以书面向乙方提出警察机关受理案件证明文件及附客户损失清单(记载损失财物名称、数量、进价及总金额等).
    为办理损害赔偿事宜,甲方应提供有关帐册、凭证及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请求方式
    乙方因前条第一项所负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甲方於损害发生后依第十一条第三项申报损失,在未超过新台币 元之范
    围内,由乙方依据甲方申报损失之金额迳予赔偿.
    二,甲方主张其损害逾前款金额者,於甲方举证证明其损失财物之名称,数量,进
    价及总金额后,由乙方按甲方之实际损害负赔偿之责,其最高赔偿金额为新台
    币 元.但其损失财物为金钱,有价证券,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者,其
    赔偿标准如下:
    1金钱放入装有金库侦测器之金库(保险柜)者,最高赔偿新台币 元,
    其未放入装有金库侦测器之金库(保险柜)者,最高赔偿新台币 元.
    2有价证券,珠宝或其他贵重物品每件价值在新台币 元以上者,放入装
    有金库侦测器之金库(保险柜)者,最高赔偿新台币 元,其未放入装
    有金库侦测器之金库(保险柜)者,最高赔偿新台币 元.
    前项第二款之情形,甲方能证明乙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者,不受最高赔偿金额之限
    制.
    第十三条:投保责任险
    乙方应就执行本契约所负损害赔偿责任,向财政部核准之保险公司投保责任保险,保险证明单影本并作为乙方应交付甲方文件之一.
    第十四条:免责事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天灾、地变、台风、洪水、战争、暴动、交通管制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由所造成之损失者,但因乙方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二、在防护区域外或防护时间以外,所发生之损失.
    三、乙方於案发当时立即捕获主要暴徒窃犯送警法办者.
    四,甲方将部分区域解除防护(旁路),而非因系统设计错误,并能证明与损害之
    发生有因果关系,并经乙方告知不得解除.
    五,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自行改装,拆迁,破坏本系统上之有关器材,线路,造成
    本系统未能依原设计侦测或传讯.
    六,甲方改变标的物所属门窗,墙壁,而未通知乙方配合变更设计或更换器材,但
    乙方知悉甲方变更之情事而未提供建议者,不在此限.
    七,因甲方发生债务纠纷,乙方已尽防范义务并报警处理,仍无法阻止债权人强行
    搬走之财物损失.
    第十五条:过失相抵
    乙方就执行本契约所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损害之发生或扩大,有下列情事之一,乙
    方得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
    一,甲方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与有过失者,
    二,甲方未交钥匙给乙方,致乙方保全人员於事故发生时,虽已及时赶至现场,但
    无法及时进入检查捕贼者.
    第十六条:电讯不能传递之处理
    因电力公司或第三人之施工,停电等外力因素,致保全系统电讯不能传递,於设专
    线之情形,乙方应即通知甲方;於使用电话线之情形,於定测时间 内发
    现电讯不能传递者,应於发现时即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项通知甲方,对因此所生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未采取必要之协力义务,而乙方已尽必要防范义务,因此所
    生损害乙方免责.
    因电讯不能传递或其他情形,无法通知甲方时,或於定测时间前发生之损害,乙方
    就此已尽必要防范义务,对甲方因此所受损害,每一事故乙方赔偿新台币
    元,但同一事故赔偿不超过新台币 元.
    第十七条:保证金
    本契约签订时,由甲方提供新台币 元(不得超过每月保全费用之两倍)作为
    保证金,交付乙方.
    前项保证金於本契约期满服务终止时,应由乙方於(七日)内拆回本系统之全部器材同时,原数无息退还甲方.
    第十八条:保全费用
    自乙方『保全服务通报』所定之防护开始日起,在本契约有效期间内,甲方应按月给付乙方新台币 元(内含服务费 元、专线月租金 元及营业税 元),
    付款方式以 个月为一期, ,以左列方式之一给付:
    由甲方以现金或即期支票自行缴入乙方所指定之邮政划拨帐号或银行之帐户
    由乙方派员前来收取
    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保全费用之调整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保全费用得经双方书面同意作适当调整:
    一、自乙方开始服务日起,每逾一年,遇有物价重大变动者.
    二、因扩大、缩小保全防护范围者.
    第二十条:施工费用
    本系统第一次设计、器材及施工之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方嗣后如有必要变更原设计时,施工费用亦由甲方负担.
    前二项所需费用及契约终止后之拆除费用,应由乙方开列明细表,经甲方同意后,
    由乙方施工.
    乙方应於约定之期限内完成施工,甲方并应配合办理.
    第二十一条:续约
    本契约期满一个月前, ,本契约
    继续有效,自动延长一年,以后亦同.
    第二十二条:暂停服务
    在本契约存续期间内,甲方得以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服务,於通知到达时生效.乙方不得收取暂停服务期间之服务费,但专线费用仍由甲方负担,乙方应代甲方缴交.
    暂停服务期间累计超过 日者,乙方得终止本契约.
    本契约曾因故暂停服务,应於恢复服务期间,按暂停日数延长本契约之执行,以抵补中断之时日.
    第二十三条:甲方终止契约
    甲方得随时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契约,於通知到达乙方后十四日生效,但其契约期限一年以上者,於通知到达乙方后三十日生效.甲方亦得支付上述预告期间之服务费,即时终止本契约.
    甲方无正当理由而终止本契约者,应赔偿乙方新台币 元[不得逾一年应收
    保全费用与终止前已收费用之差额],但契约已履行逾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第一项情形,乙方应将已收甲方终止生效日后未到期之保全费用,连同保证金,於
    终止日起算十日内返还,拆除器材之费用由甲方负担.
    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契约之约定,以书面终止契约时,於通知到达乙方后生效.乙方应於终止日起十日内返还已收甲方未到期之服务费用及保证金,并自行负担拆除器材之费用.甲方如受有损害,并得依本契约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四条:乙方终止契约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契约:
    一,因可归责於甲方之事由,致损坏乙方之器材者;或甲方有其他违约事由者.
    二,因天灾,地变,台风,洪水,空袭,爆炸,战争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乙方不能对甲方继续提供防护服务者.
    三,甲方积欠第十八条应缴之费用,经乙方以书面通知催收仍未於七日内缴费,而
    无正当理由者,乙方得随时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契约,停止服务,并拆回所
    装置之器材.
    四,乙方有其他正当事由者.
    乙方依前项第一至三款终止契约时,於通知到达甲方后生效.依前项第四款终止契
    约时,於通知到达甲方后十四日生效,但其契约期限一年以上者,於通知到达甲方
    后三十日生效.
    乙方依前两项终止契约时,应於终止日起十日内返还已收甲方终止生效日后未到期
    之保全费用及保证金,并於终止日起七日内拆回本系统之全部器材,自行负担拆除
    器材之费用,甲方不得拒绝乙方拆回本系统之全部器材.
    因可归责於甲方之事由,致损坏乙方器材而终止契约者,乙方得以甲方之保证金抵
    偿损害,如有不足并得另行求偿.
    第二十五条:其他协议事项
    本契约书后附之装置器材数量表,保全系统设计图,保全系统开通时由乙方送
    交甲方之『保全服务通报』及其他相关附件或协议书,均构成本契约之一部分.
    二,本契约有关之通知如因可归责於甲方之事由而无法送达时,即以紧急联络人为代收人.
    第二十六条:诉讼管辖
    就本契约所生之任何争议事项,如经涉讼,双方合意以 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有关法令及诚信与平等互惠原则公平解决之.本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为有利於甲方之解释.
    第二十八条:契约份数
    本契约书壹式贰份,由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并各执壹份正本,以资信守.




    立契约书者:
    甲方:
    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住址:
    负责人:
    负责人身分证号码:
    乙方名称:
    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住址:
    负责人:
    负责人身分证号码:
    □专 线
    □电话线
    □委由乙方向电信公司申请架设专线一条
    □提供一般电话线
    於每期开始前 日内
    於每期届满前 日内
    甲乙双方未以书面通知他方不续约者
    □乙方应通知甲方契约期满,并获得乙方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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