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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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泉州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泉州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2006—201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结合《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泉州生态市建设行动方案》,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和生态市的目标,制定2006—2010年泉州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环境安全应急体系完善.
2.重点工业污染源按规定时限实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
3.2010年底,重点排污单位均应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4.LNG服务范围内逐步淘汰燃煤锅炉,禁止燃煤,改用清洁能源.
5.2008年底前, 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处理能力1万吨/日(总处理能力达2万吨/日)投入运行,做到达标排放,且污水综合利用率不小于20%.
6.完善开发区西片区污水管网,加强排污管网管理,严格实施雨污分流.
7.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主要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按《泉州市发展循环经济规划》推进循环经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建成省级循环经济工业示范园区并通过验收.
8.制定实施环境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及时上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9.实施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计划.
10.完成泉州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分解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目标考核
(一)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围绕责任书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并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二)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局负责组织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对责任书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开发区管委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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