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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委托专案

      文件类型:DOC/Microsoft Word  文件大小:378880字节

    内容摘要:

    教 育 部 委 托 专 案
    国内外两性平等教育法规汇编
    指导教授:杨 莹教授 国立暨南国际大学比较教育研究所教授
    江芳盛教授 国立暨南大学比较教育研究所副教授
    计画主持人:吴佳倩 国立暨南国际大学比较教育研究所硕士班
    研究助理:欧人豪 国立暨南国际大学比较教育研究所硕士班
    前言
    本专案接受教育部委托,针对英,美,澳等英语系国家,两性平等教育之相关法案进行汇编与整理.我国自从民国八十六年,教育部成立「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之后,在各层级的教育机构中,推动一系列的两性平等教育的相关活动与计划,逐步的往两性平等教育的目标迈进.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与两性平等教育直接有关的法令,以规范各级学校,禁止性别歧视的行为,并且做为实施各项促进性别平等措施的根据.因此实有必要参酌国外相关法规,以作为未来我国之法规制定时的参考 根据.
    本汇编计划共搜集了美,英,澳以及联合国共九个法规,并且简单介绍了我国目前的立法中与两性平等教育有相关的规定,在最后根据相关的政策理论对这些法令做比较归纳.以下将简单介绍本计划所汇编之各法案的特色:
    「美国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主要在消极的禁止教育中各项的歧视行为,包含招生与招募,计划活动的参与,奖学金的提供,住宅设备的供给,课程的参予,辅导及测验材料的提供,就业辅导等.而「女性教育平等法」则是积极的意图透过系统性的奖励与补助,协助各项促进两性平等的课程与活动的实施,包含确保女性有进入高品质教育计划的途径;研究和发展促进两性平等的课程与教学策略,与地方层级合作促进两性平等,使女性与女孩能达成教育上的卓越,高教育成就并且能完全的参与.至於美国各州的法令,本计划搜罗了伊利诺州的性别平等法,阿拉斯加教育法,加州教育法,以及缅因州的平等教育机会法,这些法案多半是因应「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而制定的,因此也多是属於消极性处罚的规定,亦即明定了学校教育中,性别歧视的禁止事项,关於为何大部分的州法令皆是属於这一类的,我们将在最后的比较部分,也进行讨论与说明.
    本报告亦搜集了澳洲1984年的性别歧视法,以及英国1975年的性别歧视法,这两个法令皆是将教育与其他社会上如雇用,贷款,土地分配等领域中的性别歧视,综合在一起,定为一整合性的性别歧视法.澳洲的性别歧视法最大的特色是其申诉,调查到诉讼的细节,皆有相当详尽的规定.英国的特色则在於将「直接性歧视」与「非直接性歧视」的定义,做出明确的解释,针对「教育」的这个领域,也有其独特的申诉与处理方式,必须要先向教育总理提出申请,在透过司法方式解决.
    联合国「消弭对女性歧视之公约」内,有关两性平等教育的规定为,要求各国基於男女平等的原则,消弭对女性的歧视,并确保她们与男性在教育上享有同等的权利.
    希望透过本计划的汇编,能对我国未来制定相关法令时,有所助益,并期待我国能早日实践两性平等的教育,无论任何性别的学生,都可以自尊且自在的选择自己的兴趣,发挥自己的潜能,并且勇敢的追求理想.
    最后感谢杨莹教授,江芳盛教授对本计划细心的指导,此外谢卧龙教授,钟宜兴教授,苏芊玲老师,尤美女律师以及陈彦希律师的审核与意见,让本计划在完稿时修正了许多不必要的错误.
    第一章 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
    1972 Education Amendment of Title IX
    1972年6月23日,国会在第二次会期期间通过了「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第九条」是根据「1964年民权法第七条」而订的.「第七条」法案禁止在所有联邦政府辅助的计画中,因为种族,肤色和国籍而有歧视行为.「第九条」比「第七条」的范围更缩小,因为「第九条」只限於涵盖教育计画.然而在适用人员上,第九条则较为广泛,因为同时包含了学生和员工.
    法令
    Public Law 92-318
    86 Stat. 235
    1972年教育修正案
    1972年6月23日
    第九条 - 禁止性别歧视
    禁止性别歧视
    901项
    (a) 在美国,任何人都不应该因为其性别,而受到排挤,无法参与联邦补助的教育计画或活动,或者被拒绝从中获利与遭受歧视.除非;
    (1) 有关教育机构的入学许可,本项只适用於职业教育,专业教育和研究所以上教育的机构,以及大学以上教育的公立机构;
    (2) 有关教育机构的入学许可,本项不适用於;
    (A) 本法案颁布日起的一年内;或该日期起的六年内,如果教育机构已开始由只接受单性学生的机构,改为接受两性学生的机构;但此项变更的计画必须由由教育委员会核准才算数;或者
    (B) 教育机构开始由只接受单性学生的机构,改为接受两性学生的机构的日期起的七年内,但唯此变更计画必须经由教育委员会的认可才算数,以上两个日期,以时间较晚的为准;
    (3) 如果相关法条的应用与某组织的宗教教义不一致时,本项不适用於由该宗教组织控制的教育机构;
    (4) 本项也不适用於主要目的在训练美国服役人员或商业海运人员的教育机构;
    (5) 关於入学许可方面,如果任何大学以上教育的公立机构,其成立之初即有只收单性学生的政策,而该传统一直持续执行,亦不适用本项.
    (b) 在本项的(a)小项内揭示者,不得被解读为要求任何教育机构,在加入或接受任何联邦政府支持的计画或活动之福利的某性别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比,与任何区,州,地区或其他区域的某性别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比相比较,因为可能有不均衡情况存在,而给予某性别人员优先或不同的待遇;在本听证或程序下的统计证据显示,关於某性人员参加或接受任何上述计画或活动的福利有不均衡的情况存在,上述条文即成立.
    (c) 本条所谓的教育机构系指任何公立或私立幼稚园,小学,中学或任何职业,专业或更高等教育机构;除非教育机构由一所以上学校,学院或系所的行政独立单位组成,则教育机构指其各学校,学院或系所.
    联邦政府加强管理
    902项
    被授权用补助,贷款,或契约方式,而不用保证或担保合约,提供联邦经费补助给任何教育计画或活动的每一个联邦政府部门及机构,被委托及命令以制定一般适用性的规则,条例或命令的方式,实行901项有关该计画或活动的条款.该些规则,条例或命令需与达成本法令在批准经费补助有关的细节之目标一致.这些规则,条例或命令只有经过总统批准后的才算生效.遵照本项采用的任何规定,可能会受到以下条件的影响;
    中止或拒绝补助或拒绝继续补助给某计画或活动下的领受者;如果在给予听证的机会后,记录上明确发现,并没有遵行该些规定,但此项终止效力仅限於被发现违反规定的特定计画或其部分之特定的政治体或其部分,或其他被发现的领受者,或者;
    法律另有规定,不论如何,只有在相关的部门或机构已经通知适当的人或数人,他(们)并没有遵守规定,而且判断无法使他(们) 以自愿方式遵守规定时,才能采取行动.若有任何因为不遵守本项的规定而被中止或拒绝补助或拒绝继续补助的情事,联邦政府部门或机构之首长,要向相关计画或活动有立法权的参院及众院委员会提出完整的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及采取措施的理由.必须在提出报告三十天以后,才能采取行动.
    司法审查
    903项
    任何根据第2002项采取的部门或机构行动,要接受司法审查,如同法律对该种部门或机构,基於其他理由采取的类似行动所提供的司法审查一样.任何不需经司法审查的行动,若因发现不遵照第902项的任何规定,而中止或拒绝补助或拒绝继续提供经费补助,则受影响的人(包括任何州方或其政治分部与其机构),可根据 U.S.C. 第5条的第7章要求司法审查该行动,而该行动不得被视为701项相关项目揭示的,不需接受检查,可以自由处理之机构的行动.

    修正案
    1986年民权补救平等修正案
    在1985年Atascadero州立医院控告Scanlon的案例中,最高法院决定第十一修正案,禁止联邦法院进行对州立机构要求金钱赔偿的诉讼听证,这暗示著法院的判决,适用於其他联邦政府赞助的民权法令,包括第九条.
    国会不同意最高法院的决定,通过了1986年民权补救平等修正案.该修正案允许原告在蓄意歧视的案例中,根据复权法案第504项,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条,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及类似法律向州方被告提出控诉,要求金钱赔偿.
    1987年民权恢复法
    1984年,在Grove市立学院控告Bell案例中,最高法院决定第九条的管辖范围仅及於接受联邦赞助的特定教育计画或活动,而不是针对整个机构.该案例中,Grove市立学院的体育系几乎完全不顾第九条,因为体育系并未收到联邦资金.
    经过四年的争辩,於1988年3月22日,国会在雷根总统的否决下,仍通过了1987年民权恢复法.通称为恢复法,它实际上推翻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因此第九条,恢复自从创制到1984年的适用范围,不管联邦资金是如何运用,适用於整个教育机构中.
    修复法案是第九条禁止对运动歧视的主要根据.经由修复法案,国会也根据第九条对过往的歧视,要求补救及给予肯定的行动.
    第九条法的本身相当精简,因而引起很大的争议,民权办公室在该法完成之后,又花了三年的时间,制订细部的规定,该项规定每年都会重新出版,而到1980年之后规定的内容就不在有什麼改变了.这些规定对第九条进行诠释,每一项皆有其法律基础在.以下即为本规定的内容.
    A篇--------绪言
    第106.1项 目的和生效日期
    本部分的目的在阐述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该法是被公共法93-568, 88法令1855(除了该修正案的第904和906项以外)修正的,目的在消除(有一些例外)任何接受联邦经费补助的教育计画或活动对性别的歧视,不论该计画或活动是否由本部分中定义的教育机构提供或赞助的.本部分也意在阐述1974年教育修正案第844项,公共法93-380,88法令484,该部分的生效日是1975年7月21日.(根据: Secs.901,902, 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2, 86 Stat. 373,374: 20 U.S.C. 1681,1682, as amended ay Pub.L. 93-568, 88 Stat. 1855, and Sec. 844, 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4, 88 Stat. 484, Pub. L.93-380 ).
    106.2项 定义
    本部分中会用到的词语:
    (a) 第九条(Title IX)表示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公共法92-318,被公共法93-568第3项,88法令1855修正,除了其中的904和906项以外,还有20 U.S.C. 1681,1682,1683,1685,1686.
    (b) 部门(department).表示教育部.
    (c) 部长(secretary).表示教育部长.
    (d) 助理部长(assistant Secretary).表示教育部民权副部长.
    (e) 审查当局(reviewing Authority).表示教育部长授权代表的局处.得以在与本部分有关的案例中,指定行政法法官并审查其判决.
    (f) 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表示被审查当局指定的人,以主持根据本部分举行的听证.
    (g) 联邦经费补助(federal financial assistance).表示下列任何一种,由教育部依法授权或提供;
    (1) 联邦经费补助的补助或贷款,包括提供下列用途的资金:
    建筑物或设备或其任何部分的取得,建造,翻修,重建或修理,以及;
    提供给任何团体的奖学金,贷款,补助,工资或其他资金,以支付给入学的学生,或代其领取;或直接付给该些学生,做为支付给该团体.
    (2) 联邦房地产或个人财产的补助或其相关利息,包括公有财产和财产销售或转让的利润,如果在该买卖或转让当时,联邦政府在该财产的持分的合理市场价格并未被适当地申报给联邦政府.
    (3) 联邦人员提供的服务.
    (4) 联邦财产的买卖或租赁及相关利息的象徵性补偿,或减量补偿以帮助领受者,或为符合公众利益,或准许无偿使用联邦财产或其利息.
    (5) 除了保险或保证合约以外,任何以提供协助给教育计画或活动的其他合约,协议或安排.
    (h) 领受者(recipient).表示任何因从事教育计画或活动接受辅助或因辅助而受益者,包含有州或其政治部门;任何州或其政治部门的同等体;任何公立或私立分支机构,机构或组织,或其他团体或任何个人,联邦经费补助系直接提供或经由另一领受者,包括任何分支,继承人,被指定人或受让人.
    申请人(applicant).表示提出申请,请求或计画的人,交由教育部官员或领受者批准,是为成为领受者的条件.
    (j) 教育机构(education institution).表示依1965年初级及中等教育法案(20 U.S.C. 3381)第1001(f)项定义的地方教育机构(LEA),幼稚园,私立小学或私立中学,或在本项(k),(l),(m)或(n)段落定义的申请人或领受者.
    (k) 研究所教育机构(institution of graduate higher education).表示该机构;
    (1) 提供文学士或理学士学位以上的学术研究,不论是否可取得人文学科及科学的更高学位证明.
    (2) 颁发第一个专业学位以外的任何专业范畴之学位(不管在该范畴的第一个专业学位是由大学教育机构或专业教育机构颁发),或者;
    (3) 不颁发学位也不提供进一步的学术研究,但为已取得任何领域的最高硕士学位的个人做研究方便而设.
    (l) 大学教育机构(institution of undergraduate higher education).表示;
    (1) 提供高中层次以上至少二年但少於四年的学院层次的研读,以便取得证书或肆业证书,或全部或主要可授予学士学位,或者;
    (2) 提供帮助取得学士学位的学术研究的机构,或者;
    (3) 可确认证书或提供学位的机构或团体,但可能提供或不提供学术研究.
    (m) 专业教育机构(institution of professional education).表示提供学术研究计画的机构(除了任何大学教育机构以外),帮助取得某领域的第一个专业学位,该领域已有教育部长核可的全国性专门评鉴机构.
    (n) 职业教育机构(institu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表示学校或机构(除了专业或研究所或大学教育机构以外),其主要目的在使学生具备追求技术,熟练或半熟练的职业或行业或在技术领域中钻研,不论该校或机构是否提供证明,证书,或学位,以及是否提供全时研读.
    (o) 行政独立单位(administrative separate unit).表示教育机构(不同於当地教育机构)的学校,系所或学院,其入学许可是独立办理的,与该机构内其他部分的入学许可无关.
    (p) 入学许可(admission).表示领受者在教育计画或活动内的兼时,全时,特殊,预备,转学,交换或任何其他登记,加入会员或录取入学的汰选过程.
    学生(student).表示已取得入学许可的人.
    变革计画(transition plan).表示依照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a)(2)项,由教育部长核准才可实施的计画.计画中,教育机构设法由只收单性学生的教育机构,变革为两性学生皆收的无歧视教育机构.(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和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45 FR 30955,1980年5月9日; 45 FR 37426,1980年6 月3日]
    106.3项 补救和肯定行动以及自我评估

    补救行动.如果助理部长发现某领受者在教育计画或活动中,有性别歧视情形,该领受者要采取助理部长认为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克服该种歧视行为所造成的影响.
    肯定行动.在教育计画或活动内,如果没有性别歧视的情事,领受者可采取肯定行动,以克服导致某一特定性别更少参加的情况.但此处所阐述者,不得被解释为领受者可变更任何在总统行政命令11246号下揭示的肯定行动的义务.
    自我评估.各领受补助之教育机构,可在本法生效日期起一年内;
    (1) 根据本部分的要求,对於学生入学许可,学生待遇及与领受者的教育计画,或活动有关的学术或非学术工作人员的雇用等当前的政策和业务及其效力进行评估;
    (2) 修改任何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本法要求的政策和业务,以及;
    (3) 采取适当补救步骤,以消弭任何因为该政策和业务而曾经发生或可能还会发生之歧视的影响.
    自我评估和相关材料的取得.领受者在根据本项(c)小项要求,完成评估之后,须存档至少三年,而且须应要求提供给助理部长,根据本项(c)(ii)段落的修改内容的叙述,以及根据本项(c)(iii)段落的任何补救步骤.(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和902项,86法令373,374 ,20 U.S.C. 1681,1682)
    106.4项 必需的保证
    (a) 通则.所有申请教育计画或活动联邦经费辅助者,其批准的条件之一是需附带申请人或领受者的保证,该保证要由助理部长认可,内容是申请人或领受者运作的教育计画或活动其与本项相关部分,会遵照本法执行.可是如果适用保证的申请人或领受者不能承诺根据106.3(a)项采取任何必需的补救措施,以消弭现存的性别歧视,或消弭过去的歧视,遵守本法规定的保证不会被副部长认可,不论这些性别歧视现象是发生在提供保证给副部长之前或之后.
    (b) 义务期间
    联邦经费补助提供的若是地产或建筑,领受者或日后接受移转的受让人,亦必须保证在地产或建筑用来提供教育计画或活动期间,负担遵守本法的义务.
    联邦经费补助提供的若是私人财产,领受者在拥有或持有该财产期间,亦需保证得负担遵守本法义务.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联邦经费补助提供的期间,领受者亦要负担遵守本法的义务.
    (c) 表格.主管会依据本项(a)段落的要求,指定保证表格,及申请人或领受者的次领受者,承办人,次承办人,受让人或利益继承人的保证延伸范围.(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和902项; 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45 FR 30955, 1980年5月9日,被45 FR 86298修正,1980 年12月 30日]
    106.5项 财产移转
    领受者若卖出或移转全部或部分由联邦经费补助的财产给任何的受让人,而该财产是用来进行教育计画或活动的.联邦政府在该财产股份的合理市场价格下,在财产买卖或移转时,并未适当地申报给联邦政府,则移转人或受让人皆会被视为领受者,并遵守本法B篇之条款的规定.(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和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6项 其他要求之效力
    其他联邦规定的效力.本法所述义务独立於下列法令中规定不得有性别歧视的义务,也不改变该些法令中的义务,包含总统行政命令第11246号修正案;公共健康服务法(42 U.S.C.292d-9和298b-2)第704和855项;1986年民权法第七条(42 U.S.C. 2000e及其后);平等报酬法(29 U.S.C.206和206[d]);以及任何其他国会法案或联邦规定.(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905项;86法令373,374,375;20 U.S.C. 1681,1682,1685)
    州立,地方法或其他规定的效力.任何州立或地方法或其他规定,如果会造成基於性别而让任何申请人或学生资格不符;或以性别限定任何申请人或学生的职业或专业实习的资格时,亦不得以这些规定做为免除或减少遵守本法的义务的藉口.
    私人组织的规定或规则的效力.任何组织,俱乐部,运动或其他联盟或协会的规定或规则,在由领受者运作且接受或受益於联邦经费补助的教育计画或活动中,如果会造成基於性别而让任何申请人或学生资格不符;或以性别限定任何申请人或学生的职业或专业实习的资格时,亦不得以这些资格做为免除或减少遵守本法的义务的藉口.(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7项 对工作机会的影响
    不得因为任何职业或专业的工作机会比较或可能对某一性别限制较大,对另一性别限制较小,而免除或减少遵守本法的义务.(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8项 指派专责员工及采用申诉程序
    指派专责职员.每一领受者至少需指派一位职员,协调遵守事宜及执行本法所赋予的责任.包括调查任何对该领受者提出的申诉,指出其未遵守本法,或指出有本法所禁止之行为的发生.领受者应将根据本项指定的专责职员的大名,办公处所及电话号码通知其所有学生及员工.
    领受者申诉程序.领受者应采用和公开申诉程序,当学生和职员提出本法所禁止之行为的申诉时,必须要提供即时和公平的解决方法.(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9项 政策的传播
    (a) 政策的通知
    (1) 第九条和本法规定,每一领受者应实行特定且持续的步骤,以通知申请入学和工作的人,中小学的学生和家长,员工,申请入学和工作者的推荐人,以及所有与领受者有劳资协商或专业协定的工会或专业组织,在领受人所管理的教育计画或活动中,不得有性别歧视.第九条和本法保证,该通知应包括助理部长认为必需的资料,以通知相关人员,保护他们免於受到性别歧视.教育计画和活动中不得歧视的规定,也适用於该机构的员工,和入学许可的申请.除非是C篇所不适用的领受者,否则有关於领受者对第九条和本法条文的适用性,可交给依106.8项指派的员工或助理部长来处理.
    (2) 每一领受者应照本项(a)(1)段落要求,在本法生效日起或本法第一次适用於该领受者的90日内,以日期在后的为原则,应做第一次通知,该通知包括刊登在:
    当地报纸;
    该领受者或学生,校友或校友团体为该领受者办的报纸和杂志,以及;
    备忘录或其他印刷的通讯中,散发给该领受者的的各学生和员工.
    (b) 出版品
    每一领受者应在每一个公告,公布栏,目录或申请表中,显著地描述包括本项(a)段落中描述的政策声明,使任何人皆易取得本项(a)段落中的描述,或在招募学生或员工时皆可加以使用.
    领受者不得利用或散布本段中描述的出版品,以文字或插图方式,指出领受者会基於性别,而对申请人,学生或员工有不同的待遇;除非该种待遇是本法允许的.
    传播.每一领受者应该不带有性别歧视地传播本项(b)段落中描述的每一出版品,并应通知各办理入学许可和工作招募的代表关於本项(a)段落描述的无歧视政策,并要求各代表遵守该政策.(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 374;20 U.S.C. 1681,1682)
    B篇-----含盖范围
    106.11项 应用
    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本法106项适用於每一领受者,以及由该领受者管理,接受或受益於联邦经费补助的各教育计画或活动.(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1681,1682)[56 FR 86298,1980年12月30日]
    106.12项 由宗教组织控管的教育机构
    应用.当本法的内容不符合某宗教组织的宗教教义,则不适用於由该宗教组织控管的教育机构.
    豁免.教育机构若欲依本项(a)段落内容请求豁免,可由该机构最高阶首长,准备书面声明呈送助理部长,指陈本部分的条款与该宗教组织教义冲突.(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1681,1682)
    106.13项 军事和商业海运教育机构
    本法不适用於主要目的在为美国军事服务或商业海运训练人员的教育机构.(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14项 特定组织之会员制的实施
    社交兄弟会和姐妹会.本法不适用於社交兄弟会和姐妹会的会员组织,这些社团根据1954年国内税法第501(a)项是免税的,其会员主要包括就读於高等教育机构的学生.
    青年会,女青年会,女童军,男童军和营火女童军.本法不适用於基督教青年会,基督教女青年会,女童军,男童军和营火女童军的会员制.
    义务青年服务组织.本法不适用於依据1954年国内税法第501(a)项免税的义务青年服务组织的会员制.其会员制传统上限定单性会员,而且主要是19岁以下的人士.(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公共法93-568第3(a)项;88法令1862修正的第901项)
    106.15项 入学许可
    1973年6月24日以前的教育机构入学许可,不在本法讨论之列.
    行政独立单位.本项,第106.16项和106.17项,以及C篇所谓的行政独立单位,应被视为一个教育机构.
    C篇之应用.除了本项(d)及(e)段所示以外,C篇适用每一领受者,适用C篇的领受者不得违反该篇,而在入学许可或招募上有性别歧视.
    教育机构.除了本项(e)段针对教育机构的领受者以外,C篇只适用於职业教育,专业教育,研究所教育和公立大学机构.
    公立大学教育机构.如果该公立大学创校时即有传统上和持续性只收单性学生的政策,则C篇不适用於该公立大学教育机构.(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45 FR 30955,1980年5月9日,修正於45 FR 86298,1980年12月30日]
    106.16项 可呈送变革计画的教育机构
    (a) 应用.本项只适用於C篇规定的各教育机构,其;
    (1) 自1972年6月23日起,只收单性学生为一般学生,或者;
    (2) 自1965年6月23日起,只收单性学生为一般学生,但在之后亦收之前不收的另一性别之学生为一般学生.
    变革计画的提供.适用本项的教育机构,不得在入学许可或人员招募方面,违反本法C篇,而有性别歧视,除非其正在执行106.17项所述,教育部长核准的变革计画,该计画需在最早可行日期消除性别歧视,但不得晚於1979年6月23日.(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17项 变革计画
    (a) 计画呈送.第106.16项的机构所规定的,由一个以上行政独立单位组成,可以呈送适用所有单位的单一变革计画,或适用一个单位的单一变革计画.
    (b) 计画内容.为使教育部长核准计画;
    注明呈送计画的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及其在联邦教育机构总委员会(Federal Interagency Committee on Education, FICE)的代号,适用的行政独立单位,及其名称,地址与可负责回答有关计画的问题的专人之电话号码,呈送计画者应是行政首长或机构的总裁,或另一经合法授权,将机构与计画行动内容合一的人.
    (2) 注明教育机构或行政独立单位是否准许两性学生就读做为一般生,若是如此,何时开始照做.
    (3) 注明并描述关於教育机构或行政独立单位无法在无性别歧视的状态下,准许学生就读的障碍.
    (4) 详细叙述消除上述障碍所需要的步骤,并指出采取步骤的时间表与负责人.
    (5) 包含列出在计画实行期间,所估计的两性学生申请人数,允许就读的人数及进入各班就读人数.
    (c) 无歧视.适用於106.16项的领受者之政策,在对待申请人或学生时,不应违反本法C篇的规定,除非是因为本(b)(3)项所述之障碍引起的,而且如本项(b)(4)段要求,已提出消除该障碍的时间表.
    过去排斥单性造成的影响.为克服过去排斥单性学生所造成的影响,106.16项适用的每一教育机构应在其变革计画中,加入并实行用来鼓励过去不收的单性学生,申请入学的特定步骤.这些步骤应包括制定招生计画,强调机构招收原先不收的性别之学生的承诺.(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C篇-------禁止招生及招募的性别歧视
    106.21项 招生
    通则:除了如106.16和106.17项的规定之外,不得有任何人基於性别而被本法适用的任何领受者拒绝入学,或遭到歧视.
    特定禁止事项;
    (1) 在决定某人是否符合入学的政策或条件,或提出入学申请时,本法所适用的领受者不得:
    因为性别而偏好某人,并据以将申请人分开排名,或者;
    对任一性别可能入学的人数或比例,设定额数限制,或者;
    因为性别,给不同的人差别待遇.
    领受者不得在招生时,施行任何会造成两性学生有不成比例的不利之结果的测验或其他标准.除非该测验或标准的使用能有效预测该教育计画或活动的成功与否,而不会造成不成比例之结果的替代性测验或标准,无法获得该预测结果.
    关於婚姻或家庭状态的禁止事项.在决定某人是否符合入学的政策或条件,或提出入学申请时,本法适用的领受者;
    不得设定关於学生或申请人目前或未来为人父母,成家或婚姻状况的规则,以免因性别而给予差别待遇;
    不得因怀孕,生产,怀孕中止或之后的复原,而歧视或把某人排除在外,或制订或遵循任何歧视或排除的规则或现实.
    当残障人士在怀孕,生产,怀孕中止或之后的复原的状态下,应获得相同的对待.任何其他暂时行动不便或身体状况的人,政策也应相同.
    不得在入学前询问入学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包括该申请人是"小姐"或"太太".领受者可在入学前询问入学申请人的性别,但只有在该种询问对两性申请人皆为之,而且其询问结果不用於本法禁止的歧视行为才可以.(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和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22项 招生的差别待遇
    本法适用的领受者,不得因为申请人曾就读只收或主要收单性学生的任何教育机构或其他学校或团体,而给予入学申请人违反本法之性别歧视的差别待遇.(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和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23项 招募
    无歧视的招募.本法适用的领受者,不应在学生招生和入学许可方面,有性别歧视情形.但领受人可根据第106.3(a)项,在招生时,较照顾某性别做为补救措施,而且可能根据106.3(b)项,选择该种照顾为肯定行动.
    特定机构的招生.本法适用的领受者,不得在教育机构,学校或团体进行招生时,只收或主要收单性学生,如果该种行动因性别歧视而违反本篇.(根据: 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和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D篇---------禁止教育计画或活动中的性别歧视
    106.31项 教育计画或活动
    (a) 通则.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因为性别而被禁止加入,被拒绝获得利益,或在学术,课外活动,研究,职业训练或其他由接受或受益於联邦经费补助的领受者举办的教育计画或活动中,遭受歧视.但本篇不包括领受者对学生就读教育计画或活动所采取的行动有:
    (1) 不适用於C篇的领受者,或者;
    (2) 该计画或行动是某团体,而非领受者所办的,或者该团体虽是领受者,但并不适用C篇.
    (b) 特定禁止事项.除非本法另有规定,领受者不得在提供协助,福利或服务给学生时,因为性别而;
    (1) 在决定是否某人符合提供该种协助,福利或服务的任何要求或条件时,给予不同待遇;
    (2) 提供不同的协助,福利或服务,或以不同的态度提供协助,福利或服务;
    (3) 否决任何人获得任何该种协助,福利或服务;
    (4) 使任何人遭受不同的态度,认可或其他的对待;
    设定学生或申请人的住宅或居所的标准,包括是否符合该州居民的杂费和学费;
    在提供任何协助,福利或服务给学生或员工时,给予可观的辅助给有性别歧视的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助长或延续其对任何人的歧视行为;
    或是限制任何人享受任何权力,权利,利益或机会.
    (c) 领受者之教育机构协助就读於外国机构.领受者教育机构可协助用奖学金,奖助金或其他被外国或当地遗嘱,信托财产等类似法律工具,或因外国政府所执行的,限定特定性别学生的奖助方式,提供给被领受者之机构所录取的学生或其毕业生,到外国就读的机会;但前提是,领受者教育机构帮助或协助该些奖学金,奖助金或其他限定特定性别的奖助方式,也必须提供类似的机会给另一性别之学生.这些机会可来自於国内或国外.
    (d) 不由领受者执行的计画;
    (1) 本项适用的领受者,指在不完全由该领受者所执行的教育计画或活动中,需有申请人,学生或员工的参与,或者提供设备,批准或认为该种参与相当於由该领受者执行的教育计画或活动或是部分.包括建教合作,联合招募和学生教学实习指派.
    (2) 该领受者;
    应发展与应用一套程序,确保其他教育计画或活动的管理人或赞助人,不会采取本法所不接受的行动,影响该领受者的任何申请人,学生或员工,以及;
    如有上述情形发生时,不应方便,要求,准许或考虑参与其中.(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和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45 FR 30955,1980年5月9日;被47 FR 32527修正,1982年7月28日]
    106.32项 住屋供给
    通则.除非本项另有规定,领受者不得因性别,在住宿方面施行不同的原则或规定,要求不同的费用或条件,或提供不同的服务或福利. (包括只提供已婚学生的住宿)
    领受者提供的住宿;
    (1) 领受者可因性别提供分开的宿舍.
    (2) 领受者提供给某性学生的宿舍,与提供给另一性的比较之,二者应;
    (i) 与该性学生申请住宿的人数成适当比例.
    (ii) 给与的品质和成本应相当.
    ( c) 其他的住宅提供;
    (1) 领受者不得因性别,而用不同政策或实务来安排学生住宿.
    (2) 领受者透过徵求,登记,住宿核可或其他方式,帮助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住宿给任何学生时,应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确保提供给某性学生的住宿,与提供给另一性的比较之,二者应;
    (i) 数量成适当比例,而且;
    (ii) 给予的品质和成本应相当.
    领受者可提供协助给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使其提供所有或部分住房给单性学生.(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907项;86法令373,374,375;20 U.S.C. 1681,1682,1686)
    106.33项 同等的设备
    领受者可因性别提供分开的厕所,更衣室和淋浴设备,但提供给某性学生的该些设备,应与提供给另一性学生的相当.(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和902项;86法令373,374)
    106.34项 参与课程的权利
    领受者不得基於性别,分开提供任何课程或施行其教育计画或活动.或以性别做为理由要求,或拒绝任何学生的参与包括健康,体育,工业,商业,职业,技术,家政,音乐和成人教育课程.
    关於小学层次的体育课程与活动,领受者应尽速完全遵守本项,不得晚於本规定生效日起一年.关於中学和更高层次的体育课与运动,领受者应尽速完全遵守本项,但不得晚於本规定生效日起三年.
    本项不禁止体育课与活动的学生能力分组,只要是利用因个别表现发展与应用的客观标准,而非以性别做为考量即可.
    本项不禁止在体育课或活动中,参与摔角,拳击,橄榄球,冰上曲棍球,足球,篮球及其他目的或有身体接触的运动时,将学生依性别分开.
    在体育课中,当使用单一标准衡量技巧或进展,对某性有不利的影响时,领受者应改用不会有该种影响的适当的标准.
    在小学和中学的部分课程,与性行为有关的专门课程,可让男孩与女孩分开上课.
    领受者可依音域或音质要求,以便组成单性或主要是单性的合唱团.(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和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35项 地方教育局所经营之学校的入学
    领受者是地方教育机构者,不得因性别而不让任何人就读於;
    (a) 任何由该领受者经营的职业教育机构,或者;
    (b) 任何由该领受者经营的其他学校或教育单位,除非该领受者另外提供给该性别者,依据相同的政策和入学,课程,服务与设备的标准的学校.(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和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36项 辅导及鉴定与辅导材料的使用
    辅导.领受者不得在辅导或指导学生或入学申请人时,有性别歧视.
    鉴定和辅导材料的使用.领受者在使用测验或其他材料鉴定或辅导学生时,不得因性别而使用不同的材料,或者使用会让学生因为性别而获得不同之安置的材料,除非这些教材涵盖相同职业和兴趣领域,以及必需使用不同教材以消除性别偏见.领受者应发展和利用内部程序,确保该些材料不会造成性别歧视.当使用某辅导测验或其他工具,导致任一课程,特定性别之学生比例太高时,领受者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这样的不平衡不是该测验工具或其应用的歧视所造成的结果.
    选课人数性别比例不平衡.当领受者发现某课程,选课人数多是特定性别学生时,领受者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这样的不平衡不是辅导及鉴定材料或教师性别歧视的结果.(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和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37项 经费补助
    (a) 通则.除非(b)及(c)段落另有规定,在提供经费补助给任何学生时,领受者不得;
    基於性别而提供不等量或不同种类的补助,限定任一种来源的补助的资格,使用不同的标准或有差别待遇;
    透过徵求,登记,核准,提供设备或其他服务,协助任何基金会,信托基金,机构,组织或个人,以性别歧视方式,提供帮助给该领受者的学生,或者;
    在考量到学生的婚姻或为人父母状态时,在规定补助的资格上,运用某些规定或协助任何规定的运做,而对待某性不同於另一性.
    (b) 特定法律工具设立的财务援助
    领受者可帮助或协助用奖学金,奖助金或其他依国内或外国遗嘱,信托财产,遗产或类似法律工具设立的经费补助形式,或因外国政府所采取的行动而奖励特定性别.但前提是这类限定性别的奖学金,奖助金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辅导的整体效益,不会导致因为性别而有所不同.
    为确保如(b)(1)段所述的奖励辅助没有歧视,领受者应发展并使用程序使;
    在无歧视的标准下,选择经费补助或奖助学生,而不限於某特定性别之学生的可用资金多少而选择.
    合适的特定性别之学生的奖学金,奖助金或其他形式的经费补助给依本段(b)(2)(i)小项选出的学生,以及;
    依本项(b)(2)(i)段选出的学生,不得因为没有提供给该性别学生的奖学金,奖助金或其他形式的经费补助,而被拒绝给予奖助.
    (d) 体育奖学金
    领受者为两性学生提供体育奖学金或补助金的程度的机会,应该与两性学生参加校际或大学间比赛的人数成比例.
    分别给两性的体育奖学金或补助金,只要在符合本段和106.41项的范围之内,可作为各性运动队的部分.(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和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和1974年教育修正案第844项;公共法93-380,88法令484)
    106.38项 学生的就业辅导
    (a) 领受者提供校外就业的辅导.领受者协助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工作给其任何学生时;
    应自行确保各工作的提供没有性别歧视,以及;
    不应提供该项服务给任何在工作的实务上有性别歧视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b) 领受者雇用学生.领受者雇用任何学生时,不应违反本法的E篇.(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和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39项 健康与保险福利及服务
    在提供医疗,医院,意外或人寿保险福利,服务,政策或计画给任何学生时,领受者不得有性别歧视.亦不得提供这些违反本法E篇的福利服务,政策或计画给领受者的员工.但本项不禁止领受者提供任何福利或服务给不同比例的两性学生,包括家庭计画服务.然而,任何提供含盖所有健康服务的领受者则必须要提供妇科医疗.(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和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40项 婚姻或为人父母状态
    一般状态.领受者不得因为学生的目前或未来为人父母,成家或婚姻状态,而给予不同性别差别待遇.
    怀孕及相关情况;
    领受者不得因为学生的怀孕,生产,假性怀孕,怀孕中止或之后的复原,而歧视任何学生,或不让学生参加其教育计画或活动.包括任何课程或课外活动,除非学生自愿要求参加该领受者的计画或活动的其他课程.
    领受者可要求该学生取得医师证明,证明该名学生的身心皆可继续参与一般教育计画或活动.只要所有需要医生照顾的其他身心状况的学生皆须取得证明.
    领受者为怀孕学生提供部分独立教育计画或活动,参加的学生是完全自愿,如本项(b)(1)段所述,该领受者应确保独立计画的授课部分,与提供给非怀孕学生的相等.
    领受者应对待怀孕,生产,假性怀孕,怀孕中止和之后的复原,与对待其他暂时行动不便者相同.因为该学生加入领受者的教育计画或活动,而采用相同政策於管理,操作,提供或参与任何医疗或医院福利,服务,计画或政策,.
    若领受者并没有学生请假政策,或若学生不符合该请假政策的条件,领受者应视怀孕,生产,假性怀孕,怀孕中止及之后的复原为正当的请假,假期长短由学生的医师决定,以期她恢复到请假开始前的状况.(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和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41项 运动
    通则.不得因性别,不让任何人参与,拒绝其获利,给予不同待遇或遭受歧视於任何由领受者提供的校际,大学间,俱乐部或校内运动.领受者不得因性别,分开提供任何运动.
    分开的队伍.仅管本项(a)段如此要求,领受者仍可以管理或赞助两性分开的队伍.选择该种组队方式,乃因技巧度不同,或牵涉的活动是有身体接触的运动.然而,当领受者管理或赞助某性别之队伍,却未管理或赞助另一性别的队伍,而且以前给另一性别的运动机会一直有限,则必须给予被排除的该性别甄试机会,除非牵涉的运动是身体接触的运动.本篇所说身体接触的运动,包括拳击,摔角,橄榄球,冰上曲棍球,足球,篮球及其他主要活动的目的涉及身体接触的运动.
    机会均等.领受者管理或赞助校际,大学间,俱乐部或校内的运动,应提供两性均等运动机会.在决定是否机会均等时,主管会考虑以下因素;
    (1) 是否运动及竞争层次的选择有效考虑两性的兴趣和能力;
    (2) 设备和供应品的提供;
    (3) 比赛项目与练习时间的排程;
    (4) 交通与每日津贴;
    (5) 接受技术指导与学术教导的机会;
    (6) 教练与讲师的指派与补贴;
    (7) 更衣室,练习与竞赛设施的提供;
    (8) 医疗及训练设施与服务的提供;
    (9) 餐宿设施与服务的提供,以及;
    (10) 宣传.
    领受者管理或赞助两性分开队伍,而各队伍总支出不平均,或男性与女性队伍总支出不平均,并不算不符合本项.但在评估提供两性的机会品质方面,助理部长可能认为领受者未能提供某性必需的经费.
    (d) 调整期.领受者管理或赞助小学层次的校际,大学间,俱乐部或校内运动时,应尽速完全遵守本项.但不得晚於本规定生效日起一年.领受者管理或赞助中学或更高层次的校际,大学间,俱乐部或校内运动时,应尽速完全遵守本项,但不得晚於本规定生效日起三年.(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
    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和1974年教育修正案第844项,公共法93-380,88
    法令484)
    106.42项 教科书与课程材料
    本规定之内容不得被解读为需要或禁止或剥夺特殊教科书或课程材料的使用.(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E部分-------------禁止教育计画或活动中工作的性别歧视
    106.51项 工作
    (a) 通则.
    由领受者管理,接受或受益於联邦经费补助的教育计画或活动中,任何人不得因性别而在工作,招募,考虑或选择,不论是兼职或全职工作中受到排挤,无法参与,或者被拒绝从中获利与遭受歧视.
    领受者在任何其管理的教育计画或活动中,所做的雇用决定,不应有歧视,而且不得因性别限制,分隔或将申请人或员工分类,而致影响任何申请人或员工的工作机会或状态.
    领受者不得直接或间接的签订会导致员工或学生遭受本法所禁止的歧视的合约或其他关系,包括与雇用和介绍机构与工会,以及与提供劳工福利的组织之间的关系.
    领受者不得因教育机构或实体,只收单一性别学生或大部分收单一性别学生,而准许对应徵工作者偏心,如果该种行为导致性别歧视,因而违反本法.
    (b) 应用.本篇条款适用於;
    招募,广告及申请工作的程序.
    雇用,升级,晋升,考虑并给予职位,降级,转任,解雇,中止,优惠政策之应用,解雇后复职权以及重新雇用;
    薪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与补偿的改变;
    工作指派,分类与结构,包括职位描述,晋级方式与资历表;
    任何劳资协商的条件;
    准许休假与销假上班,怀孕,生产,假性怀孕,怀孕中止的请假,两性请假照顾孩童或受扶养人,或任何其他假期;
    因工作而得的劳工福利,不论是否由领受者提供;
    训练的选择与财务支援,包括实习,专业集会,会议和其他相关活动.学费补助的选择,请假受训的选择;
    雇主赞助的活动,包括社交或休闲项目,以及;
    任何其他条件,情况或工作特权.(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 374;20 U.S.C. 1681,1682)
    106.52项 雇用标准
    领受者不应就任何工作机会实施测验或以其他标准,导致性别歧视.除非;
    使用的测验或其他标准,可有效预测该工作的成功表现,以及;
    没有其他可获得同样目的,而不会导致这种录取性别不成比率的替代性测验存在.(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53项 招募
    非歧视招募与雇用.领受者不应在员工招募与雇用上,有性别歧视情形.当领受者被发现目前在员工招募与雇用上,有性别歧视,或被发现过去有歧视情形,领受者应招募被歧视的该性别之员工,以克服并补偿过去或目前的歧视.
    招募模式.领受者不应在主要或完全在只提供单性或大部分是单性的应徵者的团体中招募,该种行为会违反本篇所不允许的性别歧视之规定.(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54项 补偿
    领受者不应因性别,制定或加强任何政策或实务;
    给予两性不同的薪资或其他补偿;
    导致给付某性员工的工资比付给另一性员工的少,即使是需要相同技巧,努力与责任,在类似工作条件下表现的同等工作.(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55项 工作分类与结构
    领受者不应:
    将工作分类为给男性的或女性的;
    因性别维持或建立不同的晋级方式,资历表,生涯规划或职位系统,或者;
    为类似工作,职位描述或工作要求,维持或建立不同的晋级方式,资深表,生涯规划或职位系统,并将人员依性别分类,除非性别是该些职务不可缺的职业资格,如106.61项所述.(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56项 劳工福利
    定义劳工福利.此处所谓的劳工福利代表了,任何医疗,医院,意外,人寿保险或退休福利,服务,政策或计画,任何利润分享或红利计画,休假,和任何不属於106.54项条款的其他工作福利或服务.
    禁止事项.领受者不应;
    在提供现有劳工福利给员工时有性别歧视,或提供现有劳工福利给员工的配偶,家人或受扶养人时,会因员工的性别而有不同待遇;
    在管理,运作,提供或参与劳工福利计画时,并未提供两性平等定期性的福利,或由领受人为两性支付等额福利金,或者;
    管理,运作,提供或参与养老金或退休计画,其因性别设定不同的选择或强制退休年龄,或因性别给予不同福利.(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美国法1681,1682)
    106.57项 婚姻或为人父母状态
    (a) 通则.领受者不应施行任何以下政策或采取雇用措施;
    因性别而针对员工或工作申请人的未来婚姻,为人父母或成家状态,给予不同待遇,或者;
    基於员工或工作申请人是否为户长或其家庭单位中主要收入者而定.
    (b) 怀孕.领受者不应因为怀孕,生产,假性怀孕,怀孕中止或其后的复原而歧视,或不让员工或工作申请人有工作机会.
    因怀孕的暂时行动不便.领受者在与工作有关的议题中,在对於怀孕,生产,假性怀孕,怀孕中止或其后的复原及因此引起的暂时行动不便的待遇方面,要如同任何其他暂时行动不便者.包括情形的开始,请假期间长短及延长,行动不便的给付,资深收益及任何其他福利或服务和复职,以及因雇用而提供给员工的任何劳工福利.
    (d) 产假.若领受者没有员工请假政策,或员工没有足够的休假或累积工作时数,可以在该政策之下请假.领受者应对待怀孕,生产,假性怀孕,怀孕中止或其后的复原为留职停薪的正当休假.休假结束后,员工可以恢复到她休假前工作状态,或另给相等的新职.但补偿与升迁机会,或任何其他权力或工作权利不变.(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58项 州立或地方法或其他要求的效力
    禁制性条件.不得因为任何州立或地方法或其他要求的存在,而排除或减少遵守本法的义务,即使该些法禁止或限定某性工作,而不对另一性设限.
    福利.领受者根据州立或地方法或其他要求,提供任何补偿,服务或福利给某性,应提供相同补偿,服务或福利给另一性.(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59项 广告
    领受者不应在与该工作有关的广告中,基於性别显示偏好,限制,指定或歧视,除非性别是该职位不可缺的职业资格.(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60项 雇用前的调查
    婚姻状态.领受者不应在雇用前询问工作申请人的婚姻状态,包括该申请人是"小姐或太太".
    性别.领受者可在雇用前询问工作申请人的性别,但只有在该种询问是对两性申请人皆为之.而且其询问结果与本法禁止的歧视无关时才可以.(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106.61项 性别为不可缺的职业资格时
    如果可以证明性别是项不可缺的职业资格,因此采取性别的考虑是为了工作机能的成功发挥,则领受者可采取本法所禁止的措施.领受者不应根据本项采取所谓相当的工作特质或某性或另一性老旧的特性的措施,或因领受者对员工,学生或其他人性别的偏好而有不同.但本项的内容不得解释为领受者在仅供单性使用的更衣室或厕所设施方面,不考虑员工的性别.(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
    F部分-----------程序[过渡时期]
    106.71项 程序
    1964年民权法第七条适用的程序条款在此被采用,并加以合并,这些程序可在34 CFR 100.6-100.11和34 CFR 101部分找到.(根据: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901,902项;86法令373,374;20 U.S.C. 1681,1682)第二章 女性教育平等法
    Wemen's Education Equity Act
    前言; 发现
    这一部分的法案可以被称为「1994年女性教育平等法」.
    (b)发现 — 国会发现
    自从实施1972年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Title IX of 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2)之后,女性和女孩在有利於自己的教育机会之教育成就和能力上迈开了一大步.
    由於『女性教育平等法』(Women's Education Equity Act)所提供的经费,在全国都可以获得更多关於女性与女孩之教育平等的课程,训练,和教育.
    在美国关於女性或女孩之教学的实践则通常是不平等的,例如:
    学校因为性骚扰(特别是女孩所经历的)而削弱了提供安全与平等的学习或工作场所的能力.
    教室内使用的教科书或教材并没有充分的反映出女性的经验,成就或相关事物在大部分的例子里,都不是由女性或是有色人种写作的.
    选修数学与科学的女孩数量并没有跟男孩一样多,女孩在进入青少年阶段之后,失去数学和科学能力的自信,并且在科学界只有很少数的女性角色典范.
    怀孕以及担任亲职的青少年处於辍学的高危险群中,并且现存的辍学预防计画并没有适当的强调这些青少年的需要.
    促进公共教育品质的努力,也必须要包含确保女性和女孩进入有品质的教育计画的途径.
    联邦的赞助不只要研究和发展促进两性平等的课程与教学策略的革新模式,更要支持两性平等之实践的履行.
    联邦对两性平等的支持必须要连系系统性的改革,包含在地方层级合作实施两性平等的实践,并且鼓励家长参与.
    美国社会中要达成女性与女孩在教育上的卓越,高教育成就和水准以及完全的参与,必须要使女性与女孩在教育上享有平等.
    5202项 目标的陈述
    这部分的目标为:
    促进美国两性上的教育平等
    提供经费支持,使教育单位与机构能够符合1972年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的要求.
    促进遭遇多重歧视的女性与女孩,包含性别,种族,族裔,有限的英语能力,残障或年龄者,在教育上能获得平等.
    授权计画
    通则(In General) — 教育部长接受授权 —
    促进,协调,评估所有联邦教育计画和当局(offices)的两性平等政策,计画,活动和实践.
    发展,维持和传播关於女孩和女性的教育平等教材,资源,分析和研究.
    提供资讯和支持以确保两性平等计画的有效实施.
    与其它联邦机构协调与教育相关之两性平等计画和活动.
    支持『教育研究和改进处』的处长(Assistant Secretary of the Office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Improvement) 排列出关於女性与女孩的教育平等研究的优先性.
    在其它的活动中也要和达成这一部分的目的表现一致.
    授予赞助(Grants Authorized)
    通则(in general) — 教育部长接受授权对公共单位,私人非获利单位,组织,机构,学生团体,社区团体和个人提供经费,签订合约与达成协议在不超过四年的时间内 —
    提供赞助(grants)发展模范的平等计画.
    为全国实施平等计画的学校提供经费(funds).
    支持性和技术性的援助 — 为达成这一个部分的目的,教育部长接受授权提供支持性和技术性的援助:
    在所有的教育层级实施有效率的两性平等政策和计画,包含 —
    支持教育单位和机构履行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的政策和实践.
    针对两性平等的教学实践,训练教师,谘询员,行政人员及其它的学校成员,特别是在学前教育和小学的学校成员.
    给予女性和女孩领导训练,发展专业和市场技能以在全球市场里竞争,促进自尊,并从发掘一些正面的角色楷模中得到好处.
    『从学校到工作』(school-to-work)的过渡计画,指导和谘询活动,及其它增加女性与女孩进入科技需求的工作场所的机会,特别是针对那些过去缺乏女性的高技术,高待遇的职业.
    增加遭受多重歧视(基於性别和种族,族裔,有限的英语能力,残障,社经地位和年龄)的女性和女孩的教育和职业机会.
    援助怀孕的学生以及养育子女的学生继续保留或是回到中学里,毕业并且预备其学前子女入学.
    评量楷模典范计画,以评估这些计画对促进女孩和女性之教育平等的程度.
    介绍给教师那些设计来达成女性和女孩之教育平等的教科书,课程和其它教材.
    强调施加於女性和女孩的性骚扰与暴力的计画和政策,确保教育机构免於威胁和学生及成员的安全.
    无歧视的态度和成就考试(tests)以及性向测验(alternative assessment),以减少使用测验工具上的偏见.
    为低收入的女性(包含无正职的,失业的女性,以及接受有依赖子女之家庭援助福利者)增加教育机会的计画,包含高等教育,职业训练和其它的教育计画.
    增加女性在各层级之教育行政的席位的计画.
    计画,发展并展开履行—
    综合性的机构或是区域性的评估,以检测教育环境中两性平等的呈现或缺乏.
    州和地方教育机构(agency)和包含社区学院的高等教育机构之综合性的平等计划的实施.
    为了教育平等之学校与社区夥伴关系的革新计画.
    (B)研究和发展应该要与『教育研究和改进处』(Office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Improvement) 的每一个研究机构协调,以避免研究努力上的重复,设计来促进全国两性平等和教育单位,机构及地方社区制订政策和实践包含:
    为教师和其它的教育成员研究和发展革新策略及模范训练计画.
    发展无歧视的高品质与挑战性的测验工具.
    发展并评估模范课程,教科书,软体和其它教材以确保没有性别刻板印象和歧视.
    发展采用新的和革新策略的工具和程序,以检视在不同的教育环境中是两性平等的.
    针对检测地方教育单位在教育政策和实践中采纳两性平的承诺与模范计画,发展评量,传播,复制的工具和策略.
    更新过去这一部分所发展的高品质的教材.
    发展政策与计画以强调和预防性骚扰与暴力,确保教育机构内的学生和成员的安全免於威胁.
    发展并促进增加女性机会的计画和活动,包含继续教育活动,职业教育和低收入女性的计画(包含无正职的,失业的女性,以及接受有依赖子女之家庭援助福利者).
    发展设计来确保两性平等的指导和谘询活动,包含职业教育计画.

    5204项 申请
    在这一部分的申请应该要
    实施确保这一部分所支持的活动之综合性评量的政策和步骤,包含评量申请者的实践,政策和教材的使用,并估计该计画的工作在奖励期间完成之后继续的重要性.
    适当的展示本部分所接受的经费如何达成一个以上的教育目标.
    展示申请者如何强调基於文化差异或是刻板印象之性别角色的洞察.
    适当的描述这一部分的资金将如何运用在『1994年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中计画的一致性.
    申请5203项(b)(1)的赞助者,必须要展示申请者将培养夥伴关系,并与州教育单位,地方教育单位,高等教育机构,社区组织(包含妇女服务组织),家长教师和学生团体,商业或其它联邦教育经费接受者(可能包含『州识字资源中心』(State literacy resource centers)分享资源.
    申请5203项(b)(1)的赞助者,必须要展示如何鼓励家长在计画中的参与.
    申请5203项(b)(1)的赞助者,必须要描述在地方获联邦的支持以及赞助结束之后,持续性的活动.
    5205项 标准和优先性
    标准和优先性
    通则—教育部长应该建立在5203项(b)之下的(1)和(2)段之不同的标准和优先性,以确保达成这一部分的经费用在最有效率的计画中.
    标准—在(a)中所描述的标准包含这一部分所支持的活动范围为:
    强调有色的,残障的女孩和女性的需要.
    符合地区性所定义的以及文件所证明的教育平等的需要和优先性,包含对1972年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的承诺.
    该标准是教育平等综合计画的重要成分,并且符合特定学区,高等教育机构,职业技术机构或其它教育单位或机构对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的承诺.
    在这一部分的赞助结束之后,实施具备对机构有长期影响力的策略.并将继续成为申请者活动的重心.
    优先性—为了批准这一部分的申请者,教育部长必须要对申请有特殊的考量:
    提案的申请者尚未接受这一部分或是本法C部分第九条(这一部分将在1988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的赞助;
    给予可以直接在地方社区促进教学实践有显著贡献的计画.
    给予的计画将:
    提供综合性的方法以参加在教育机构和单位中的两性平等.
    吸收不同的资源,包含地方教育单位,社区组织,高等教育机构和私人组织的资源.
    实施具有长期影响的策略,申请者在这一部分的补助终结之后将会继续成为其活动重心.
    强调可以复制的并且对国家之重要性的议题.
    强调因为性别,种族,族裔,残障或年龄等多重歧视之女性与女孩的需要.
    特殊规定—教育部长应该要确保这一部分所提供的资金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可实行的范围:
    每一个层级的教育:包含学前学校,小学和中学,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美国所有的区域.
    乡村,城市和郊区的教育机构.
    协调—这一部分所支持的研究活动有:
    应该要谘询『教育研究与改进处』以确保这些活动与办公室的所支持的研究和发展活动相协调与增进.
    必须要包含合作的研究活动,由『教育研究与改进处』参与赞助与执行.
    限制—这一部分的任何规定都不可被解释禁止男人或男孩参与这部分所赞助的所有计画或活动.

    报告
    教育部长在1999年一月一日之前必须要向总统和国会提出全国女孩和女性之教育平等情形的报告.
    行政
    评估和传播—教育部长应该要根据第14701项评估并传播这一部分所发展的材料与计画,并应该要在1998年一月一日之前向国会报告关於这些材料和计画的评估.
    计画的执行—教育部长应该要确保,关於这一部分在部内的行政人员在两性平等教育领域有被认可的专业资格与经验.
    拨款的授权
    为了要执行这一部分,1995会计年度授权拨款5,000,000美元,这一个数量在未来四个会计年度都是必要的,而其中每一个会计年度三分之二的拨款必须要执行5203项(b)(1)中所描述的活动.
    第三章 伊利诺州性别平等法
    Sex Equity Rules--23 Illinois Administrative Code 200
    Section 200.20 州政策
    伊利诺州和州教育委员会的政策为,任何人都不应基於性别,而在学区经费所补助的计画和活动中受到歧视.
    Section 200.30 适用性
    这些规定适用於所有的公立学区,本法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解释为解除该学区遵守1972年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Title IX of the 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2)的规定.
    Section 200.40 行政
    所有教育机构的政策和实践都应该遵守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条,伊利诺州宪法(Illinois Constitution)第一章第十八项以及学校法(The School Code).
    每一个教育机构都应该有书面的两性平等政策,内容需陈述在计画,活动,服务或是福利的提供上,不得有性别歧视,并保障两性平等的入学和参与课外活动与计画的机会.
    每一位想要控诉该教育机构基於性别而对学生歧视的人,都应能获得书面申诉的程序.
    此程序应该要指出申诉提出与处理的步骤,指出在每一个程序中,所有当事人该如何参与,以及每一个步骤和提出书面决定的完成时间表.所有机构层级的申诉决议应能上诉到机构管理委员会(governing board)
    此程序中,应该要告知原告可以跟机构管理委员会上诉的权力..
    每一个学校机构都应该采取合理的方式,确保雇员,学校和家长知道该机构的两性平等政策和申诉制度.例如政策手册或是学生手册.
    每一个教育机构都应该在一年之内服从本法的规定,此后的每四年要根据本法的要求,评估其政策和实践,指认出机构内的性别歧视状况,并发展两性平等的书面计画,修正没有符合本法要求的政策和实践,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来自这些政策和实践之歧视的影响.
    对性别平等的评估应该包含各科注册率,指认出两性不成比率的注册率,而两性平等计画应该试图去修正这些不成比率的注册率.
    应该提供给学校的行政人员以及有证照(certificated)或无证照的教职员,两性平等计画中的在职训练.
    教育机构不应该以性别为基础,指定或限制学生使用任何的设备,相关服务,器材或供应,但本项并不适用於沐浴,如厕的设备以及更衣室,但这些设备的支持性和维持性的服务对两性要有平等的供应.
    除了200.80(a)(4)项中的规定之外,教育机构不能提供显著的支持或签订任何合约给对学生有性别歧视的组织,团体,公司或个人.
    教育机构不应该在组织中制订任何会导致性别歧视的改变或雇用的实施状况.
    机构应该维持服从本法的纪录文件.例,两性平等评估和计画的报告,补偿的努力,在职活动,资料搜集和分析的报告,申诉及处理的报告,这些记录应该在州教育委员会提出要求时,即可获得.
    Section 200.50 给学生的对待
    任何学生都不得因为其性别受到拒绝,而无法参与计画,活动,得到服务或福利,或因为性别而限制其权力,利益或机会.
    学校机构应该使两性有相同进入机构和计画的标准.
    任何学校机构都不得设定男性或女性学生参与学校计画,课程或活动的名额;除非这个限额对克服特定性别之学生参与活动之限制的肯定行动有所影响.
    对男女学生的毕业要求应该相同.
    学生不应其实际上或潜在性的婚姻或父母的地位,而受到限制.
    怀孕的学生应该被视为暂时性的失去能力.
    不得因为学生怀孕或是身为父母而排拒其参加任何活动或计画.
    学生有选择是否要参与为怀孕或身为父母之状态的学生而举行之特殊计画的自由.
    机构应该消除让怀孕或身为父母之学生在学校出席以及完成学业之行政上和计画上的障碍.
    任何学生都不应受到学校雇员,其他学生或学校政策与实际状况所导致之影响的性亲密或性骚扰.
    教育机构不应该基於性别,而在颁受奖励,鼓励,奖学金或是经济支援上有所差别待遇.
    教育机构不应基於性别,而在校规之政策和实施上有所歧视.
    学校所建立的行为规范不应基於性别而有差别待遇.
    教育机构在提供给学生雇用的机会时,不应基於性别而有差别待遇.学校不应和对学生性别歧视的雇用者签订建教合作的协约.
    Section 200.60 教育计画和活动
    一般的实践
    虽然学生可能自行在课堂中以性别分化,可是所有的课程还是应该对不同性别的学生开放.
    学生应该要获得宣导,不需顾及自己的性别,而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课.
    课程的名称或课程内容的描述,都不应该阻碍任何一个性别选课.
    修课的先决条件和对课程的要求不得因为性别而有所不同.
    课程内容和课程目标不应基於性别歧视.
    选修计画领域
    (1) 音乐
    虽然在课堂上可能会因为音域和发音品质而分部,可是不得将不同性别者分开发音训练.
    应该根据学生的性别与能力而学习乐器,不应以性别而有差别待遇.
    (2) 体育
    每一个体育活动都应该向两性平等开放.
    (i) 所有体育课的教学部分都应该男女合班上课.
    不同性别的学生,在有肢体接触的运动项目中应该分开上课.
    班级的分派应该根据能力程度,团体的组成也应该根据个别表现之发展与运用的客观标准而决定,而不去顾虑到其性别.在适当的时间之后,团体应当要重组,例如当教学的目标或是学生的能力发生实质上的改变时.
    如果使用单一的标准衡量体育课的技术和进步情形会导致对某一性别学生的歧视,则应该采取不会导致这种结果的适当标准.
    无论是体育课或是相关领域的课程都不应指定某一性别的参与.
    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的谘询,测验和安置都不该有性别歧视.
    无论学区市自行提供残障学生的班级和相关服务,或是与其他学区合作或透过私人的安置,都不得因为性别而有差别待遇.
    资优教育
    资优教育的谘询,测验和安置都不该有性别歧视.
    给予资优学生的计画,班级或是相关服务都不得有性别歧视.
    职业教育
    提供给学生获得职业教育的知识和了解的机会,不得基於性别而有差别待遇.
    在职业教育中所使用的教材,不得基於性别而有差别待遇.
    教室的实践
    教室的实践过程中不得有性别歧视.
    教学的方法不得抑制任何一种性别之学生的参与.
    在课程中,适当的情形下,两性的历史,角色和贡献都应该有相当比率的呈现.
    教师应该采用方法克服教材里的性别偏见.
    教材中不应该有性别歧视.
    Section 200.70 谘商服务
    谘商服务的提供不应有性别歧视.
    不应根据学生的性别而指派谘商人员.
    对学生的谘商应该使其能根据兴趣和能力选课与做生涯选择,而不必顾虑其性别.
    对学生进行生涯谘商时使用的教材,在教材中所提到的所有职业,都不应该有挫折任何一个性别的文字或图片.
    评估工具和相关材料的内容,管理,诠释和运用,不应该基於性别而对学生有差别待遇.
    Section 200.80 课外计画与活动
    (a) 一般的实践
    除了本项(b)(1)(A)中的规定之外,任何一个性别的学生,都应该平等的与所有课外计画与活动,会议,服务性或荣誉性组织,校内对抗活动,校间体育活动和其他教育机构在放学之后的活动.
    除了本项(b)(1)(A)中的规定之外,课外计画和活动的名称不应该有暗示只限制某性别的参与.
    当某校内以校内竞争为目的而组织的协会或是会议,对学生利益或服务的提供上有性别歧视时,则教育机构不得对该协会或是会议有明显的协助.
    学校可以跟免税的单一性别青年组织合作,该组织在传统上只能由十九岁以下的单一性别成员参与,而学校对於两种性别必须提供相当的活动.
    选修活动
    体育(校内活动或校内竞赛)
    应该要给予两性相等的机会参与体育活动
    (i) 在有肢体接触的运动或以竞争为基础的活动中,必须要考量到两性的兴趣和能力时,则容许单一性别队伍的存在.
    在无肢体接触的活动中,若队伍只提供给单一性别的学生,而被排除之性别的学生,整体的体育机会相对之下较少时,必须要容许他们在队伍中争取一个位置.
    当男女合班的体育活动无法同时顾及两性的兴趣和能力时,则应该提供男女分开的队伍,例如(b)(1)(B)项的兴趣中,男女生各有三十个人想要参与特定的活动,但其中一个性别的学生中,只有一位有能力跟另一个性别中的20个学生一起竞争时,则男女合班的教育并不符合两性共同的利益和能力.
    教育机构应该每隔四年进行一次问卷调查,这项问卷调查必须要符合以下要素.
    (i) 调查的设计中,测验学生对参与体育活动的兴趣,而非观赏的兴趣.
    任一性别之学生皆应接受调查.
    两性的学生皆需使用列有相同运动项目的相同问卷.
    在问卷中的运动项目,不应指定性别.(例如将「篮球」写成「男篮」或「女篮」.)
    问卷中,至少应包含学校所提供的所有体育项目,而也应让学生可以补充指出问卷里没提到的兴趣项目.
    至少所有在该机构注册的学生都应接受调查.
    调查的结果除了可以用来检视目前的计画之外,也可以用做为计画未来的根据.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学生以性别做为选择体育活动的区隔,而这样的区隔会导致性别歧视,则机构应努力减少这样的区隔.
    基於调查结果,并且考量到现有的供应和其他因素(如经费,设备,竞赛等),教育机构应为学生提供相当的(comparable),持续性的体育活动机会.
    由教育机构所提供之体育活动的本质和范围,应在相当的程度下,考虑到不同性别的兴趣与能力.以下项目,可以用来评估教育机构是不是有为两性提供相当的活动,但并不仅限於这几项.
    (i) 所提供之活动的选择
    体育竞赛的程度
    体育季的长度
    整学年中体育机会的时间安排.
    主要时间中,练习和比赛的时间安排.
    运动员和教练的人数比
    教练和执行的品质(资格,经验和报酬)
    教练和职员的指派和报酬
    供应和设备
    旅行和每日津贴的批准
    医疗和训练服务
    队伍和个别参与者的宣传
    体育经费的整体分配
    音乐
    合唱团不应以性别做为区隔,但如果以音域和音质区隔的合唱团,则被允许.
    乐器技巧的获得和表现也应基於个别兴趣和能力,而不应考虑到学生的性别.
    演讲和戏剧
    演讲比赛应开放给不同性别的学生参与
    就算是只限定某一性别的题材,也必须要在其他性别者,也有相当之机会时,才可以采用.(例如指定给某一性别的独白)
    才艺
    啦啦队,校园安全巡逻,教师助理,图书馆助理等活动,应该对不同性别者开放.
    (i) 参加的标准,选择的程序与限制,都不得有性别歧视.
    这些团体所使用的标准,不得有性别歧视.
    在活动中选举校园皇后或校园国王是被允许的,可是必须要提供两性相当的机会.
    当教育机构提供关於母子,父女,母女,父子的活动时,必须让两性有相当的机会可以参与,也必须要考虑到单亲儿童的特殊需要.
    Section 200.90 遵守与实施
    在依利诺州行政法之下,对公立学校的评鉴程序中,对本法的遵守状况也应列入评鉴项目中.
    当教育机构层级的申诉判决,从学区教育主管上诉到州教育部长时,则其判决应当以书面通知所有当事人,当教育机构没有服从州教育部长的判决时,则可以构成歧视确实存在的理由.
    若有超过五十名以上的学生签名,控诉该教育机构对某些学生有性别歧视的行为时,则可以直接在州教育委员会举行公听会.
    Section 200.100 其他要求的效力
    对本法的服从义务,不得用来减缓任何团体,组织,体育联盟或是协会的政策和规定之计画或活动中,以性别做为限制学生的资格和参与活动的责任.
    第四章 一九九五阿拉斯加教育法规
    1995 Alaska Education Regulations
    第二篇 禁止性别歧视

    4 AAC 06.500 目的
    第4 AAC 06.5.00到4 AAC 06.600条的目的,是为了建立程序,使学区可以预防或消除公共教育中的性别歧视,以及雇用时基於性别和种族的歧视.
    4 AAC 06.510 雇用时的歧视
    在雇用时,禁止於职位的描述,工作资格或是集体协商中直接或间接的根据求职者的性别,种族而有所偏好;除非该项工作需要监督更衣室,洗澡间或是厕所等设备,而需要以性别作为标准.
    为了要符合肯定行动(Affirmative Action)计画中,关於性别和种族的雇用标准时,则不需受限於第4 AAC 06.5.00到4 AAC 06.600条的规定.
    4 AAC 06.520 休闲与体育活动
    在1994年二月一日之前以及之后每隔三年,每一个学区都必须对五年级到十一年级的学生进行调查,使学区可以了解学生的课外休闲活动,校内体育活动和校间体育活动的兴趣.
    从1994年起,每一学年的三月一日之前,各学区必须要采用一个计画,决定该学年将要提供什麼样的课外休闲活动,校内体育活动以及校间体育活动.这些活动在实质上,必须要提供给每一个性别平等的机会,并尽可能实施并融合(a)项的调查中,学生表达出来的兴趣.
    为了要发展或修正(b)项中的计画,每一个学区应该要根据以下的标准,评估其课外休闲活动,校内体育活动和校间体育活动是不是在实质上符合两性的平等;
    设备和补充的供应.
    游戏和练习的时间表.
    旅行和郊游的时间表.
    接受教练指导的机会.
    教练和导师的指派.
    更衣室,练习和竞争设备的提供.
    管理支持性服务的提供.
    宣传.
    第(a)项中的调查结果,和第(b)项中计画的影印本,在每学年的九月十五日之前,督学可以在该学区的各校取得.
    4 AAC 06.530 辅导与谘商的服务
    校内接受指派提供辅导与谘商服务的职员,应该要计画与实施各项计画和服务,并使用教材,以鼓励学生不要受限於自己的性别,对於职业教育的计画和生涯机会能发展个人的兴趣.
    1993年六月四日之后每一个学年度九月十五日之前,每一个学区需要为所有接受指派,提供辅导和谘商服务的合格职员,两年一次的训练,而且要建立档案与实施的书面程序.这些训练必须要包含认知谘商材料中的性别偏见,以及帮助学生克服性别偏见的特殊技巧.
    4 AAC 06.540 课程的提供
    任何学区不得以性别为基础,要求或拒绝学生参与任何的课程,计画或是活动.
    4 AAC 06.550 教材的检视
    教材必须要能描绘不同性别的人以及角色,呈现出他们不同的职业,情绪以及行为情境,使不同性别的人都可以呈现出广大范围的人类潜能.
    在1993年六月四日之后,每学年在九月十五日之前,每一个学区都应该要建立以及实施书面程序;
    为合格人员进行两年一次的训练,使他们能对性别偏见有所认识,此训练的内容包含
    教材
    职业训练
    克服性别偏见的教学技巧,此训练至少必须满三小时.
    检视教科书或教材中的性别歧视与偏见,此项检视可视为该学区课程检视循环(curriculum review cycle)的一部份.
    当发现教材存在著性别歧视与偏见时,根据该学区对教科书与教材的更新程序,对该教材进行更新与补充.
    上列(b)项中的程序,在建立或修正完成后,必须在三十天内递交给教育部的委员(Commissioner of th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当该学区在实质上已经符合本项的要求时,则不需要采用新的或不同的程序.
    4 AAC 06.560 违法
    每一个学区都应该采用申诉程序,使违规事项得以获得补救,大众也应能获得相关讯息.此申诉程序应该公布在各学校的公布栏,学区也应提供影印本给民众.
    学区中的申诉程序必须要;
    提供在学区管理机构之前举行公听会.
    该公听会必须要录音记录.
    在该申诉案归档之后,必须将最后的判决於六十天之内公布.
    当(a)项的申诉终了之后,受害者认为该违规事项,并没有获得补偿,该受害者可以以教育部指定的表格向教育部委员提出申诉,该申诉案必须要在违规事项发生的180天内提出.
    接受到申诉案之后,该委员或是委员的指定人必须要展开调查.如果在调查之后,该委员判断违规的确发生,并且证据是不利於该学区时,委员应该向州教育委员会(State Board of Education)提出控诉.
    当州教育委员会收到控诉时,主席必须安排一位官员对该案举行听证.
    该听证会必须由听证官员(hearing officer)举行.
    州教育委员会必须要在听证官员提出判决之后的第一个常会(regularly scheduled meeting)之前,决定接受或是拒绝听证官员的判决.
    本项的规定并不能阻止学区和原告在(b)(1)点的规定之学区管理机构之前举行公听会之前,解决申诉案.
    4 AAC 06.570 自愿服从的承诺
    教育部委员可以跟被控诉的学区签订一份自愿服从之承诺的协定,以取代4 AAC 06.560的进一步行动.
    在自愿服从之承诺的协议之下,学区不需要承认过去错误的行为,而必须承诺在未来将不再违规.教育部委员可以要求学校有一个承诺的条件,学区必须提出一个服从本法的计画,以获得委员的认可.
    在(b)点中服从本法的计画必须要包含以下要素:
    服从本法的时间表.
    如何达成对本法的服从.
    决定已经达成本法的指标.
    在学区的层级,负责监督服从本法的人员姓名.
    4 AAC 06.575 不得歧视提出申诉者
    学区不得对根据本章而对提出申诉者有任何的歧视.
    4 AAC 06.580 补偿
    如果州教育委员会判决该学区有违反本法事项的话,教育委员会可以要求该学区或听证官员制订一个服从本法的计画.
    如果学区没有实施服从本法的计画,或违反该计画,自愿服从之协议或其他州教育委员会的命令,教育部委员可以要求州教育委员会扣留州拨给该学区的经费.
    如果委员向州教育委员会提出(b)项的请求时,州教育委员会将举行一个简短的听证会,委员将陈述该请求的理由,而学区也会有机会回应.
    第4 AAC 06.500到4 AAC 06.600项的规定,都不得限制州教育部委员或是专业教学委员会(Professional Teaching Practices Commission)将违规的教育从业人员的执照撤销,留置察看或是其他的惩处.
    本法中的任何规定也不得限制阿拉斯加学校活动协会(Alaska School Activities Association)阻止违规者参加该协会的活动,或是惩处该违规的会员.
    4 AAC 06.590 对委员授权的补充
    除了本法中的责任之外,委员可以要求学区提出自己对服从本法之努力的报告,如果学区在申诉案中缺席的话,委员可以向州教育委员会提出控诉..
    4 AAC 06.600 定义
    本项是对文中的缩写部分提出解释,因为在中文翻译时,皆以将全文译出,因此本项将省略之.
    第五章 加州教育法
    Education Code
    加州有关两性平等教育的规定,列於教育法第221.5-231.5项中.
    221.5
    此为加州有关初等及中等学校之班级和课程方面的政策,无论是非学术和选修的课程,都不应考虑到性别的差异.
    除了51550项的班级之外,没有一个学区有权因学生的性别而禁止他们加入任何班级或课程,
    没有一个学区有权要求特定性别的学生只能参加特定的班级或课程,除非另一性别的学生也有参加这类班级和课程的同等机会.
    学校的辅导员,教师,职员,行政人员或助理等,都不应该在提供学生职业或教学的指导,生涯,职业及高等教育就学机会的规划上,因学生的性别而有所差异.而学校的人员在帮助学生面对生涯规划或依能力选择课程时,应尽量帮助他们探索生涯规划的可能性,或是此课程对未来生涯的帮助,不再只是用传统中以学生性别为依据的做法.而依照第48980项的规定,至少要在学生的生涯规划和七年级之后的课程选择开始之前,通知一次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让他们可以参与相关的会议或决议.
    在参加某些特殊的体育活动或运动时,即使此运动要求单一性别学童的参予,也应让另一个性别的学生有参加这类活动或运动的机会.
    221.7
    州议会发现并提出,学生在参加学校发起的体育竞赛活动时,男女学生所获得的机会是不平等的.而州议会提出此发现的目的,在於希望未来参加体育活动时,提供男女学生平等的机会.
    尽管有其他法律条款的规定,公共基金不应用在由学区内的学校委员会或学生组织所主办,却没有提供男女性别的参加者公平的机会和设备的体育活动中.所谓设备和参与包含了设施提供,竞赛计画和练习时间,教练的薪资,旅行安排,更衣室和媒体设施等.
    此条款不应被解释为命令学区去要求学校发起男女生相互竞赛的体育活动.
    223.
    此章不适用於实行会员制的青年基督教会,女青年基督教会,女童军,男童军,露营营队,或享有免税的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等,而免税的资格在1954年联邦税收法案中第501款中的细目 (a) 中规定,这些组织在传统上的会员只限制单一性别加入,主要成员并低於十九岁.
    224.
    此条文中关於性别歧视的条款不适用於下述的情况,如果以下协会遵守州和联邦法律有关反性别歧视的规定∶
    (a) 任何美军进行有关州立男子协会(boys state conference),国家男子协会(boys nation conference),州立女子协会(girl state conference) 或 国家女子协会(girls nation conference)等组织和活动的计画与行动.
    任何具备下列具体目标之中等教育机构的计画或行动∶
    州立男子协会 (boys state conference),国家男子协会(boys nation conference),州立女子协会(girl state conference) 或 国家女子协会(girls nation conference)等组织和活动的计画与行动的提倡
    对於参加这些组织之学生的挑选.
    225.
    此条文不应禁止教育机构举办母女或是父子参予的活动,假如这些活动只提供单一性别学生,也应提供适当且相等的活动机会给另一性别的学生.
    229.
    即使当某一性别参予或接受来自州补助的计划之人数占总人数的比率,与该性别在社区,学区或其他区域的之人数占总人数之比率相较之下,属於相当弱势的少数,在此条文中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任何教育机构提供优惠,或者是以特别的方式对待该单一性别的成员.然而,这条款也不应被解释为在举行任何听证会或诉讼时,不需考虑统计证据显示出在有关州举办的计画或活动上,某一性别成员参加与接受利益的人数,有不均衡的存在.
    230.
    为了达到本章的目地是,性别上的骚扰和歧视,应包含下述实际状况,但亦不限於下列状况∶
    以性别为基础,在任何学术,课外活动,研究,职业训练,或其他计画与行动中排斥该性别的人参与,拒绝让其接受利益或遭受骚扰或其他不公平待遇.
    以性别为基础,提供给学生不同数量或种类的经济援助,学生的经济补助的限制,或在学生申请补助及加入其他可提供学生经济补助的组织时使用不同的标准.而此条文不应被解释为禁止教育机构针对单性学生实施或协助实施奖学金,依照已建立的合法的程序或外国政府的法令给予助学金或其他种类学生的经济补助,国内或国外的赠与,遗产或贷款等.若这些有性别限制的奖助学金或补助,并不会造成性别歧视的影响的话,则可比照办理.
    以性别为基础,拒绝人们参予或不让人们有相等的机会参加体育活动.此条款之"相等"即意指平等或实际上的效果是平等的.
    以性别为基础,对人们进行骚扰或其他的歧视,包含对学生和非学生,学校和非学校的人员,受雇人员等以此类推.
    以性别为基础,任何适用於有关於父母,家庭或夫妻中所存的实在或潜在之情形,或因怀孕或相关情况而被排除在计画,活动或聘雇之外的规定.
    231.
    只要该教育机构提供两性对等的设备,此条款不应被解释为禁止任何教育机构以性别来区隔卫浴设施,更衣室或卧室等.
    231.5

    加州的政策,依据第200项法令,所有的人,无论性别,在加州的任一教育机构中都应享有免受不公平待遇的自由.而本项的目的在於通知禁止性骚扰作为另一种性别歧视的形式,以及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
    在加州的每一教育机构都应对性骚扰防治有一书面政策.立法的目的在於让本州的每个教育机构都将此政策纳入正式的声明中,而不是分散於附加的书面文件上.
    教育机构的性骚扰防治书面政策,应包含哪里可获知具体的条文和诉讼的程序,以及寻求有效的补救等相关资讯.
    教育机构的性骚扰防治书面政策应公布在行政大楼显眼的地方或校园及校区等其他显眼的地方.所谓"显眼的地方"意指在主要行政大楼或其他张贴此机构的规定,规章,程序和行为守则的地方.
    教育机构的性骚扰防治书面政策,应在每学季,学期,暑期课程开始时提供给新生.
    教育机构的性骚扰防治书面政策应在每学年开始的新学季或学期时,提供给每个教师,行政人员和职员,并及时提供给新聘用的教职员.
    教育机构的性骚扰防治书面政策,应将详细的规定,规章,程序和行为守则发表在公开的刊物上.
    第六章 缅因州教育机会平等法
    Equal Educational Opportunity
    (人权委员会05-071教育厅)
    总则
    目的
    依据第五条M.R.S.A.-4551如下(et seq),P.L.1983年修正,缅因州人权委员会和教育委员会采行本法,以保证在缅因州的教育机构之中,个人不会基於性别而受到歧视.
    效力
    本法条应对行政法规的解释具有完全的效力.
    解释
    本法应与以缅因州人权法为基础的公共政策维持一致性,且本法应从宽解释,以达成行政立法的目的.
    当本法对教育机构的条款或规定之适用被视为无效时,此项无效不会影响到该教育机构其他与此无关的条款之适用.
    4.02 定义
    本法所使用的名词,除非在文中有另外的解释,否则皆有其相同的意义.
    委员会(Commission):委员会指缅因州人权委员会
    教育机构(Education institution):教育机构指所有公立学校或是教育计画,任何后期中等教育机构与任何招收男女学生的私人学校,或是具有教学目的之教育计画.而管理团体应适切地包含学校委员会,学校管理单位的董事,职业行政领域的合作会议,缅因州大学与学术的理事会议,职业-技术州教育董事会机构(the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for the Vocational-technical institutes),非组织领域的学校委员与听障学校管理组织与理事会或私人学校的董事.
    非法的教育歧视:「非法的教育歧视」是指基於性别而做出以下的行动:
    排除个人的参与,拒绝个人利益,约束个人,在任何课外学术性研究,职业训练或其他计画与活动中对於个人的歧视;
    拒绝个人在体育计画中有平等的机会;
    采用任何关於个人家庭或婚姻状态的规定,或者因为怀孕或相关情况而排除任何人参与计画或活动;
    在招募的过程中,拒绝其进入该计画或机构,或没有提供获得该计画或机构之讯息的平等管道;或者
    拒绝财务援助的获得与机会.
    4.03 无歧视的一般性要求
    无歧视
    在公立教育机构中免於招受歧视的权力被宣称为是一种民权(civil right).这种权力包括个人在教育机构中参与学术性及课外的计画与相关活动之机会不得有性别歧视.
    B. 肯定行动
    依据本法的目的,联邦或州教育机关依据法院命令或正式的法令或处置,对某一性别有优惠的待遇的补偿性行动,不得算是非法的教育歧视.
    如果该教育机构采取肯定行动,而这项肯定行动会对某一性别有优惠待遇时,在本法之中不应被视为是非法的教育歧视.这种肯定行动的计画并不是一种非法的教育歧视,它是为了改善与克服以前种种的不合理情况,例如限制某一性别的参与,并且可能会包含特定人才的招募,谘商以及鼓励学生参与由传统中属於另一个性别学生参加的计画与活动.除了4.12(C)的规定之外,任何性别,都不会因为这项肯定的的行动的努力,而在所有活动中受到排挤.
    4.04 入学许可
    通则
    在本法适用时,任何人不应基於其性别被拒绝入学许可或在入学时受到教育机构的限制.
    特定禁止事项
    在决定个人是否符合任何政策或入学的资格,或是决定任何入学的提供与分配时,教育机构不应:
    基於性别将申请者分等级,并给予某特定性别学生有优先的选择权.
    依其申请的人数或任一性别的比例而加以限制
    以性别作为理由,以对个人有差别的待遇.
    任何公立学校不得基於性别而使其入学过程的标准有性别歧视,但是此规定并非限制不能使用考试,推荐与面试的方式.
    4.05 招生
    任何教育机构在招收学生时,不得有性别歧视.教育机构在书面资料或招生活动上,不得有包含建议某一特定性别的优势,或是暗示某一性别有优先权.

    4.06 学术计画
    计画与课程的获得
    教育机构在提供每一个学术计画与活动时要公开且不应考虑其性别.可是如果为了达成某些活动或计画的成功,需设立一些必要条件时,本法并不限制其设立这些必要条件.然而,如果在过去,这些必要条件造成某一特定性别的学生无法参加活动或计画时;则就必须让先前被排除在外的学生,在这些必要条件的规定下,获得参与机会;或是不管这些必要条件,允许其进入计画与活动.假设不能证明这些导致性别歧视的必要条件是计画或课程成功的因素,就必须加以废除.
    必修的课程
    在决定任何学生修习的课程时不应考虑其性别.
    班级的分派
    除了经过批准的4.09与4.18章节,分派学生到班级时不应以性别为原则.
    4.07职业计画
    在分配学生进入职业计画或课程时,不应顾虑其性别,例如合作教育,实习制度与工作训练单位等.教育机构也应要求合作的雇主,职业训练者与特别承包人担保不会因为其性别因素而限制学生的机会.当有明显的证据,显示有性别歧视的存在时,其主管单位要采取适当的矫正行动,包括终止这种合作的关系.
    4.08 体育教育
    分派
    在分派体育的课程时不应考虑其性别.在本节中,并不禁止在体育课时,以个人表现的客观标准与能力加以分组,但同时不应以性别作为考虑的标准.
    生效日期
    关於在中等与后期中等(post-secondary)教育阶段的体育教育,教育机构应最迟在1985年一月一日前迅速地实施本节之规定.
    4.09 性教育
    在小学与中学实施性教育时,可以因教授议题的不同而将男孩与女孩分开教授之.
    4.10音乐教学
    教育机构可以设立一定的参加标准,例如依据其音域或音质来决定是否可以参加特定一性别的合唱曲或合唱团;但是也要提供相当的声乐与音乐的机会给予另一性别的学生.
    4.11运动
    一般而言
    任何人不应基於性别被排除参与,被剥夺权益,遭受与其他人不同的待遇或是在教育机构提供的学校之间,大学之间,社团与校内体育活动中遭受歧视.
    平等的机会
    教育机构在举办或参与学校之间,大学之间,社团或是校内体育活动时应提供两性相同的机会.
    为了在这些计画中提供平等之机会,教育机构应选择运动与不同层次的竞赛,而且要有效地调适两性的兴趣与能力,以及依据周期性轮流提供两性平等的机会.
    本节并不要求所有的团队完全地整合或是提供完全相同的运动种类给两种性别.为了测定在运动计画中是否有获得平等的机会,本委员会认为必须做到下列实质上的公平事项:
    提供设备与补给;
    分派竞赛与练习时间;
    旅行与每日的津贴;
    能有机会去接受教导与技术上个别指导;
    教练,导师,职员的分派;
    提供更衣间,练习与竞赛所需的设备;
    提供医药,训练的机器设备与服务;
    提供住宿,餐饮的设备与服务;
    提供支援性的服务与义演,包括宣传与乐队,并由教育机构发起啦啦队支援.
    假设教育机构在执行或主办男女分开的队伍时,给予给不同性别的成员不同的经费,或是给予不同性别之队伍不同的经费时,就其本身而言并不违背本条规定.但是委员会在评定教育机构是否有提供某一性别足够之经费时,可能会给予其不合格的成绩.
    单一性别队伍
    在下列情形中,教育机构能够在学校之间,大学之间的体育比赛发起单一性别的团队:
    同一种类的运动,主办机构为每一性别都发起团队.
    这项运动是拳击.
    教育机构在一项运动方面设立一个团队,并且因为某一性别的学生缺乏兴趣而造成只有单一性别成员的团队.在这样的案例中,教育机构必须在另一种运动方面,发起团队来提供同等的运动机会,以有效地调整另一性别学生的兴趣与能力.
    为了有效地适应某一性别的兴趣与能力,并且增进该性别参与的普遍机会,教育机构在一种或多种运动方面成立单一性别的团队.当比赛同时开放给两性时,这样也许会造成另一性别在运动方面等同机会的减少.教育机构应以肯定行动的计画,来建立上述之单一性别的团队.
    4.12 辅导
    A.辅导
    教育机构在学生或申请者的辅导或谘商中,不应基於性别而歧视任何人.
    B.评鉴及辅导资料之使用
    使用测验或其他评鉴,辅导学生的资料之教育机构,不应基於学生的性别而使用不同的资料;或者基於性别而使用,准许或要求对於学生有不同待遇的资料.除非上述之不同的资料包含相同的职业与兴趣范围,而且使用上述之不同的资料,将能鼓励某一性别的成员参加传统中,主要由异性所参加的计画或活动.
    4.13 同等的设备
    教育机构基於性别可以提供分开的洗手间,更衣间和淋浴设备.但是上述提供给某一性别的学生的设备,应与提供给另一性别的学生的设备等同.
    4.14 住宅
    A. 一般而言
    除了在此部分所提及的住宅(包含只提供给已婚学生的住宅),教育机构不应基於性别而采用不同的规则或条文;强加不同的费用或要求;或者提供不同的服务或与住宅有关的利益.
    B.分开的住宅设备
    教育机构基於性别可以提供分开的住宅.然而,由教育机构提供给某一性别的学生住宅,在与另一性别的学生住宅相比较时,应视为一整体:
    住宅的数量与申请住宅之某一性别的学生数量要合乎比例,并且
    对不同性别的学生而言,住宅的品质与学生所花的费用是相等的.
    4.15 财务援助
    一般
    除了在本章节的B及C部分所提及的,教育机构在提供任何学生财务援助时不应:
    基於性别而提供不同的财务援助的种类,数量;限制任何特定种类或来源之财务援助的资格;采用不同的标准;或者在其他方面有所歧视.
    采用任何有关财务援助资格的规则时,对於某一性别者与另一性别者有所不同.
    某些合法的方式所确立之财务援助
    依据国内的或国外的遗赠,贷款,遗产,或类似的合法手段,或要求奖金是为特定性别的成员而设立之国外政府的法令,教育机构可以执行或援助奖学金,社团的实施,或其他形式的财务援助.有性别限制的奖学金,社团之所有的奖金总数量,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援助,不可基於性别而有所歧视.
    运动奖学金
    就程度而言,在授与运动奖学金或补助金时,教育机构必须提供合理的机会给每一个性别的成员,这些成员性别的比例必须与参加学校间或大学间的体育活动之每一性别的学生相当.
    在符合本法规定之下,每一性别之成员的各自的运动奖学金或补助金,可以提供给每一性别的成员所组成之各自的运动团队.
    4.16 对於学生的工作协助
    教育机构对於取得外界的工作之协助
    协助任何使学生获得工作的代理处,组织,商店或人员之教育机构应符合下列二点:
    教育机构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工作之获得,不会有性别歧视,并且 ;
    教育机构不应对於在工作实习中,有性别歧视的任何代理处,组织,商店或人员提供服务,并且应声明任何工作招募活动,须基於不歧视的态度以平等的提供给男性与女性学生.
    4.17 健康,保险津贴与服务
    在提供任何学生医药,医院,意外或终身保险津贴,服务,政策或计画时,教育机构不应有性别歧视,或者以会构成性别歧视的态度来提供上述之津贴,服务,政策或计画.
    4.18 婚姻的或父母的状态
    教育机构不应确立或执行任何有关学生之实际的或可能的父母,家庭或婚姻状态之政策,而这样的政策会因为性别,而对学生有差别待遇.
    怀孕与相关之情形
    教育机构不应非法歧视任何学生,或者因为学生怀孕,分娩,假性怀孕,流产或产后复原而将其从任何计画或课程活动中排除在外.
    教育机构可以要求怀孕的学生取得医师证明,以保证自己能继续参加正规安排的计画,课程或活动.所有的学生只要有需要医生照料的情形,也必须取得医生证明.
    为怀孕的学生分开实行部分的计画或活动之教育机构,应确保分开的教学与提供给其他学生的教学是同等的.
    教育机构应以相同的态度对待怀孕,分娩,流产与产后复原期,并且以相同的政策对待暂时性的无行为能力的人,当其参与教育机构的计画时,应提供相关的医药,医院服务,计画或政策.
    至於不实行退学政策的教育机构,或不符合退学资格的学生,对於怀孕,分娩,假性怀孕,流产与产后复原的学生,如果是为了其医疗的需求,教育机构应允许他们有一段时间的缺席或恢复学生离开时所保持的情况.
    在家长要求之下,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得用来禁止怀孕学生拥有独立的活动,课程和计画,或要求再正常的活动和计画中缺席.
    4.19 性骚扰
    依据第五条§4602之意义,性骚扰应被视为非法之教育歧视.在下列的情形中,性骚扰包含不愉快的性行为,性偏好的要求,以及其他关於性的言语上或身体上之行为:
    学生之所以顺从上述行为,是使用影响学生教育权益之明显的或暗示的语词或是条件.
    学生顺从或拒绝上述之行为,作为决定期教育权益的基础.
    上述之行为具有严重干扰个人的学术表现,或者造成威胁的,敌对的,或使人不愉快的教育环境之目的或影响.
    4.20 特例
    社交性的兄弟会与女学生联谊会
    本法并不适用社交性兄弟会与女学生联谊会的参与成员,包括在高等教育机构之中的学生所组成的会员.
    特别的场合与事件
    本法不禁止偶尔举行之特定性别成员的活动场合,例如父子会与母女会等.
    特殊的单一性别组织
    本法不禁止特殊单一性别会员参与的组织,例如女童军,男童军,男青年基督教协会,女基督教协会;或是在教育机构中有其他像这种性质成员的组织.
    基本声明:
    本法经由缅因州人权委员会与教育委员会共同制订,并且要求教育机构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第七章 联合国「消弭对女性歧视之公约」
    联合国公约有关两性平等教育的规定列於「消弭对女性歧视之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的第三篇第十条(Part III, Article 10)中,条文内容规定如下:
    各国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基於男女平等的原则,消弭对女性的歧视并确保他们与男性在教育上享有同等的权力;
    无论在乡村或城市地区的学前教育,一般教育,技术专业教育,高等技术教育以及所有的职业训练中,确保男女的生涯和职业辅导,学习途径及各类文凭取得拥有相同条件.
    男女生有参与相同课程,相同考试,相同水准资格之教职员以及学校场所和设备的平等权力.
    在所有层次,所有形式的教育中,并藉由鼓励男女合校和其他能帮助达成目标的教育方式,消弭任何形式的男女刻板概念,特别是重新修订教科书,学校计画及教学方式.
    男女生有相同的机会获得奖学金及其他研究奖励.
    男女生有相同的机会进入继续教育的计画,包含成人和识字计画,特别是那些致力於尽早减少男女之间的任何教育鸿沟之计画.
    减少女性学生的辍学率,并为提早离校的未成年女性组织计画.
    男女有相同的机会参与运动及体育课.
    男女有相同的机会获得特定教育之计画的资讯,以协助确保健康和家庭的福利,包含家庭计画的讯息和谘询.
    第八章 澳洲性别歧视法
    Sex Discrimination Act 1984
    澳洲的性别歧视法是关於「以性别,婚姻状态,怀孕,怀孕的潜在性(potential pregnancy)或家庭责任为基础的歧视,亦包含性骚扰之歧视的问题.」
    澳州在教育领域中,关於性别歧视的禁止和申诉处理问题,亦在本法的规定之内.本法前言中即指出要「要尽可能的认知到在工作,贷款,教育,物品设备和服务的提供,土地分配,社团活动和联邦法律及计画的管理上,禁止以性别,婚姻状态,怀孕,怀孕的潜在性或家庭责任为基础对人们的歧视.确保每位个体在法律之前与之下都是平等的,并有权力获得法律平等的保护及利益,免於以性别,婚姻状态,怀孕,怀孕的潜在性为基础的歧视.」
    本法共分为六篇,第一篇为「序言」;第二篇「禁止歧视的事项」;第三篇「调查与诉讼程序」;第四篇是关於对违法的惩处方式;第五篇则为对性别歧视委员(Sex Discrimination Commissioner)的规定;第六篇是其他的杂项.
    由於本汇编计画,主要的目的在於了解各国两性平等教育法规的制订内容,因此针对澳洲的性别歧视法的编译上,撷取「性别歧视法」中跟教育上对性别歧视的禁止以及申诉处理方式较有关系的部分加以整理,以下仅就与教育中的性别歧视相关规定,申诉和调查等条文加以介绍.
    第一篇 序言
    第一篇(Part I)的序言中指出,本法的目的有以下几项:
    致力於提出特定的法规以消除对女性任何形式的歧视.
    尽可能的在工作,贷款,教育,物品设备和服务的提供,土地分配,社团活动和联邦法律及计画的管理等领域中,消除以性别,婚姻状态,怀孕,怀孕的潜在性为基础的歧视.
    (2)-1 尽可能的消除因为家庭责任而将员工开除的歧视.
    消除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公众活动的领域中性骚扰的歧视.
    促进社会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认同与接受.
    序言的第五项(Section 5)中对「性别歧视」进行以下的定义:
    在相同的处境和条件下,跟另一个性别的人相比较,歧视者会基於以下理由,给予受害者较不利的差别待遇:
    受害者的性别.
    受害者性别普遍呈现出的特质.
    受害者性别经常会被认为是缺点的特质.
    如果歧视者对跟受害者相同性别的人施加,或是意图施加一个有不利影响的条件,要求或是行动,即为基於性别而对受害者的歧视行为.
    而第七B项(Section 7B)中亦对於所谓非直接的歧视(Indirect discrimination)加以说明:
    在该情境之下,第五项中所提到的那些造成的不利的条件,要求或是行为是有理由的,则不构成歧视.
    考量在该情境下的条件,要求或是行为是不是有理由,可根据以下项目判断:
    施加或是意图施加的条件,要求或是行动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之本质和范围.
    克服或是减轻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施加或是意图施加的条件,要求或是行动,所导致的结果是不是跟所造成的损害有成比率的.
    而第七C项中规定了谁负有举证的责任,根据本法的第七B项点中,可知受控告为歧视者的人必须要有理由证明该项行动并不构成歧视的行为,因此本法的举证责任是在被控告为歧视者的人身上.
    第七项的D点中也指出,一些为了要达成平等而采取的特殊方法是不构成歧视的.
    为了达成实质上的平等,人们可能会在以下的群体之间采取的一些特殊方法:
    男人和女人间.
    不同的婚姻状态的人之间.
    怀孕的女性和其他没有怀孕的人之间.
    有怀孕的潜在性和其他没有怀孕的潜在性的人之间.
    采取第(1)点所授权的特殊行为者,并不构成歧视.
    这些方法可能只为了达成(1)的目的,也可能除了(1)的目的之外还有其他的目的,无论该目的是不是显著的或有实质性的.
    第二篇 禁止歧视的事项
    本篇的第二章(Division 2)有针对教育上的规定,第二十一项指出:
    教育当局基於个人的性别,婚姻状态,怀孕,怀孕的潜在性,而有下列的歧视情形,是非法的行为:
    拒绝接受个人申请成为学生的许可.
    以这些条件作为准许个人成为学生的资格.
    教育当局基於个人的性别,婚姻状态,怀孕,怀孕的潜在性,而有下列的歧视情形,是非法的行为:
    拒绝或是限制学生获得教育当局所提供的任何利益.
    开除学生.
    使学生遭受其他的损害.
    本项并不适用於在下列的教育机构中拒绝接受个人申请成为学生的许可.
    该教育机构只为了跟申请者相反之性别的学生所经营.
    但并不包含高等教育机构.当申请者所寻求的高等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教育和训练,主要或者是只供给跟申请者性别相反的学生.
    本篇第三章的主题则是性骚扰,在第二十八A项(Section 28A)中则针对性骚扰予以定义:
    当发生以下的情形时,就算是对他人进行性骚扰:
    对受骚扰者进行不受欢迎的性方面的靠近,或者是不受欢迎的性偏好方面的要求.
    对於受骚扰者进行其他不受欢迎的性本质上的行为(conduct of a sexual nature).
    在这些情境中,理性的人都可以预见受骚扰者是被侵犯的,受到曲辱的或者是受到胁迫的.
    本项第(1)点中的性本质上的行为包含以口头或者是书面的方式,对个人的性本质有意见,或在当事人的面前表达出意见.
    本章的第二十八F项,是针对教育机构的规定:
    教育机构的职员对下列的人们进行性骚扰是非法的:
    该机构里的学生.
    想要成为该机构之学生的人.
    在教育机构里的成年学生对下列的人们进行性骚扰是违法的:
    该机构里的成年学生.
    该机构里的职员.
    在本项里所指的成年学生是指已经年满16岁者.
    而在本篇的第四章中则针对这些禁止歧视项目的例外情形作说明,跟教育有相关的例外情形有第三十四项第二点助学贷款的部分,规定「如果教育机构中的某项贷款只提供给某一性别的学生,并不构成第一章和第二章中对於贷款提供的歧视规定.」
    此外,第三十八项亦指出,因宗教目的而设的单一性别教育机构也不算非法的歧视行为.
    当教育机构致力於某特定宗教或教条的训诫,教义或信仰时,为了避免对该宗教或教条所坚持拥护的信仰有所伤害,而以性别,婚姻状态或是怀孕为基础,对该教育机构的职员有差别行为时,并不构成非法.
    当教育机构致力於某特定宗教或教条的训诫,教义或信仰时,为了避免对该宗教或教条所坚持拥护的信仰有所伤害,而以性别,婚姻状态或是怀孕为基础,而对於该教育机构的约聘员工有差别行为时,则不构成非法.
    当教育机构致力於某特定宗教或教条的训诫,教义或信仰时,为了避免对该宗教或教条所坚持拥护的信仰有所伤害,而以性别,婚姻状态或是怀孕为基础,而对於教育或训练的提供有差别行为时,亦不构成非法.
    调查与起诉
    第一章「序言」
    第四十八项,先针对「人权和平等机会委员会」(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的功能加以说明.
    本法授与委员会以下功能:
    针对违反第二章者进行调查,并努力以调节的方式处理违背的事项.
    由总理(Minister)或是委员(Commissioner)调查并决定违背事项.
    执行第四十四项的权力
    (ca) 处理第五十项第A点所提的申诉(关於五十项第A点的内容将在以下说明).
    (d) 促进对本法的理解,接受与遵守.
    (e) 由联邦代表举行研究,教育计画以及其他的计画,以达成本法的各项目标.
    (f) 当总理有要求的时候,则必须负责检查各项法规以及法规提案,以确保这些法规和法规提案符合或是违反了本法的目标,并且任何检查的结果都必须要跟总理提出报告.
    (g) 由委员会主导或者是在总理要求之下,向总理报告关於国会应该制定那些与性别,婚姻状态,怀孕,怀孕的潜在性为基础的歧视,和性骚扰的歧视等相关事务的法令,或者是联邦所应采取的行动.
    (ga) 筹画并出版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指导办法,以避免以性别,婚姻状态,怀孕,怀孕的潜在性为基础的歧视和性骚扰的歧视.
    (gb) 在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干涉以性别,婚姻状态,怀孕,怀孕的潜在性为基础的歧视,并且也包含性骚扰之歧视进行诉讼时的程序,包含许可法院的审问和程序,以及遵守任何法院所要求的条件.
    (h) 在偶发的情形下或者是有利於以上任何功能的表现时,进行任何一种行动.
    (2) 当某个法规或者是法规提案的条文,有包含第七项D点之目的时,则委员会不应该判定该项法规或者是法规提案违反以上第(1)(f)项功能的目的.
    (3) 委员不得参予委员会所主持的任何调查或者是会议,也不得参与委员会的审议和判决.
    第五十项则是关於申诉的方式,第(1)点中指出「申诉时可将某人进行违反第二篇之规定的非法行为写下,并向委员会提出诉状.」而提出诉状者可以有以下的情形,在(a)和(b)点中指出可由该行为的受害者为自己提出诉状,或者是为其他同样受到该行动伤害的人提出诉状.(c)点中则指出可以由因为同样行动受到伤害的一群人中的某个个人或是数个人,作为该群人的代表.
    然而关於申诉代表的条件,则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