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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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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订立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要求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二)原固定职工连续工龄满十年或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事人双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三)条款完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
(四)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鉴证服务,对合同内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督促当事人补充修改.
工会应当指导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实施监督.
第九条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在半年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劳动者要求脱产学习的,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也可以解除.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解除的或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不再续延劳动关系的,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证明劳动关系开始及结束的日期,原工作岗位,职务,工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等情况.如劳动者有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在证明书中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第十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年限: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原固定职工因前款第(四)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加发不高于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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